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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草拟两岸协议监督条例

201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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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台湾“中央社”与《工商时报》报道,台湾“反服贸”抗议活动要求台湾立法机构在审查两岸服贸协议前,须通过协议监督条例立法,台“行政院长”江宜桦2日已责成陆委会草拟,条例草案已大致成型,除“四加二”沟通机制外,还明确“立法院”审议、备查程序及未经审议或审查通过的效果;在今天(3日)“行政院”会议通过后即当日送至“立法院”,以最快速度“立法”过关。

  陆委会表示,由陆委会草拟的版本是在现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架构基础上,结合行政部门已建置的“四阶段对外沟通咨询机制”及“安全审查机制”。

  陆委会强调,草拟的法案不会与现行法令抵触,更不“违宪”。

  据了解,草案中确立“四加二监督机制”架构,包括国民党团提出的“议题形成阶段、协商议题业务沟通阶段、协议签署前阶段、协议签署后阶段”等4阶段监督机制,向立法机构及公众沟通;加上“行政院”内部的先行审查、送安全单位再审查等2阶段。

  草案还明确“立法院”审议、备查程序,若两岸协议内容涉及“修法”,应送“立法院”审议;不涉“修法”则送“立法院”备查。

  若两岸协议经“立法院”审议或审查未能通过,协议统筹办理机关应立即通知大陆方面,并视需要与对方重启协商,重启协商后的两岸协议,仍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沟通、咨询。

  此外,条例也明定两岸协议的协商原则,应遵守对等、尊严、互惠等谈判原则。


[责任编辑:黃錦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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