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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明确P2P等互联网借贷平台监管底线

201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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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财经北京4月21日电 (记者 陈康亮)针对中国国内非法集资的互联网化趋势,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下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21日在北京表示,P2P等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有四点必须明确,即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所谓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即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在收取一定费用的前提下向其他个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

  刘张君指出,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非法集资活动也呈现出从线下到线上转移的趋势,个别不法分子藉助互联网金融概念的兴起,利用一些新兴领域法律界定的模糊和监管真空,大肆在网络上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目前,已经出现了一些P2P借贷网站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给公众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据介绍,P2P的违规行为表现为,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亦有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於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针对另一种有别于P2P的互联网融资新模式——众筹(“crowd funding”,即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刘张君表示,众筹对於国内金融创新和市场完善确实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任何创新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红线。

  刘张君强调,众筹具有向大众集资的行为特点,应当受到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约束。如债权类众筹、类似P2P的众筹,应把自己定位为中介平台,提供点对点的服务,不能直接经手资金,不能提供担保,不得建立资金池,不能进行非法集资;对股权类的众筹、回报类的众筹等业务也应遵守相应的业务规定;如此,众筹涉嫌非法集资等法律风险的可能性就会小很多。

  针对未来的监管方向,刘张君表示,从政府的角度来讲,一方面要加强对P2P、众筹等新兴行业领域的规范和管理。比如近期国务院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做了大致分工,决定由中国怠监会牵头承担对P2P监管研究,相关工作已经开始启动。

  另一方面要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力度,通过投诉举报、风险排查、网络监测等各种手段,加强对线上、线下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收集、甄别和处理,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将非法集资消灭在萌芽阶段。

  据悉,目前部分省份正在研究开发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及金融欺诈风险管理平台,通过对互联网各种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处理,结合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的各种关键要素对其进行尽早防范。(完)


[责任编辑:香港商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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