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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对骗社保行为按诈骗罪追刑责

2014-04-22
来源:北京青年报

  骗取养老、医疗等保险金或待遇的行为,在实际执法中的处理方式有时不一致,这类行为今后或被明确为欺诈公私财物的行为。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提交全体会议审议。

  骗社保适用何种法律存在不一致

  草案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作草案说明时说,近年来,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地方甚至出现有组织地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但是,在实际执法中,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存在认识不一致的情况。郎胜指出,过去这类问题有的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有的给予行政处分,有的在追回社会保险金或者待遇后不予处理,建议对此予以明确。

  量刑标准可通过司法解释明确

  法律专业人士认为,社会保险资金的安全,关系到全体人民的福祉和社会稳定。“骗保行为,从性质上讲,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是相同的,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明确按诈骗罪处理,是为了保护社保基金的安全。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养老钱、看病钱,对于全体人民特别是对弱势群体意义重大。”

  但是,由于实践当中骗保的情况很复杂,立法解释只能明确法律的适用依据。

  有关法律人士分析指出,诈骗罪本身是有门槛的,在实践当中如何根据具体的情况细化定罪量刑的标准,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方式进一步明确。刑法上有很多规定,比如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是骗,而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协助的也可以依法追究。骗保的还有一些情况,比如内外勾结的,还可能按贪污罪处理。这些属于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实践中遇到问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案例指导等方式加以解决。

  吃珍贵野生动物或面临刑责

  近年来,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问题突出,但是对于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是否属于犯罪行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仍然存在模糊认识。

  草案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郎胜说,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讲,刑法规定了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买来吃或者买来用的,在性质上与非法收购是相同的。

  “老百姓一般可能理解收购是商业行为,这次刑法解释,其实是明确个人买也是收购,将非法收购的行为扩大到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将法律允许意图之外的购买行为列为犯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从市场需求的角度加以遏制,有助于从源头上培养起人们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换个角度说,没有需求就没有杀戮,如果没有食客的话,非法猎捕的行为也将大大减少。”

  对于有人提出的“打击面会否太大”的问题,阮齐林指出,本次解释(草案)虽然从规定上对打击范围加以界定,但是在司法过程中还可以依具体情况而斟酌。

  相关人士明确,“这个解释有几个要点,一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二是非法用途,三是为这个用途而购买。如果确实不知道,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按照规定,有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养殖的,如果是养殖后出售证件齐全的,买了并不构成犯罪。”

  本组文/本报记者 桂田田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

  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这是近几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就内地有关法律的含义和适用问题作出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介绍,宪法第67条有规定,解释法律是宪法明确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职权。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中专门有一节对什么情况下作法律解释、要经过什么程序都作了规定。

  据新华社

[责任编辑:鄭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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