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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骗售高风险理财产品 港人损失二千万谁偿?

2014-06-19
来源:香港商报

   银行骗售高风险理财产品 港人损失二千万谁偿?

  【香港商报讯】记者林凯、李婕报道:随着内地金融改革,各式各样的理财产品倾巢而出。为求速销理财产品,部分内地银行职员以「偷天换日」计,游说客户购买保本的高息定存产品,但实际上替客户购买了高风险的基金产品,令客户蒙上巨额损失。近日有读者向本报求助,其在内地被建设银行职员瞒骗,由原本购买高息活期存款的产品天天利,却买入了几只高风险的基金,其210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资本最终仅剩逾千元。
 
  理财产品过度开发
 
  银行过度开发理财产品招揽顾客,银行理财产品的繁荣,吸引了大批手握现金的上市公司而针对个人的理财产品也陆续推出。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已有逾百家上市公司发布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涉及金额已达数百亿元。那麽多热钱涌入银行理财产品,是淘到了金矿呢?还是买了一堆垃圾?银行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与实际收益率是一回事吗?究竟哪些银行的理财产品实际收益大於或等於预期收益的占比多,买入获利的概率比较大?近两年来的银行理财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时发现,银行理财产品得到的并不全是欢呼声,部分银行理财产品大幅亏损、风险提示形同虚设、投诉无门、推脱责任等现象屡屡存在,高息揽存、信息披露不充分、资产表外转移等弊端也屡见不鲜。如同所有的投资一样,银行理财产品同样「投资有风险,介入需谨慎」。
 
  港人在建行被骗
 
  近日本报接获一名读者的求助,读者杨女士,为香港居民,一名家庭主妇,已年届58岁,平日负责帮两个儿子打理财务。於2009年7月21日,杨女士以儿子名义,在建设银行广州天河直街支行开立银行账户,先后存入资金逾2100万元。
 
  岂料没过多久,杨女士在查看账户的时候却发现账户只剩下几千元。原来在杨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职员张某为杨女士申购了高风险的基金产品,此基金产品为纽银策略优选、大摩多因子策略等基金。
 
  由於杨女士不懂操作计算机上的专用软件,所以每次操作都要依靠银行的客户经理。银行职员张某在杨女士发现资金剩下几千元时伪造了2100万的单据,称替杨女士分4笔去购买了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分别是一笔1000多万元、两笔500万元,一笔100万元,共2100万元。经过杨女士核实,发现这些单据是伪造的。实际购买的是高风险理财产品。
 
  最后事件败露后,张某担心杨女士报案,几次到杨女士家中说情,并向杨女士写下了还款的承诺书。在承诺书上,张某承认该项交易是在杨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的,她愿意在2012年1月13日之前归还基金金额2100万元,但到还款期限,张某并无兑现承诺,而杨女士的账户上损失的钱依然还没还上。
 
  无奈之下杨女士报了警,2012年4月1日天河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对张某刑事拘留,当月24日天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了该名职员张某。6月21日天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天河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该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至今司法机关并无采取任何措施协助杨女士追回巨额经济损失。巨款如何追回?银行作为犯罪主体为何迟迟没有下一步动作?

  被害人未收到书面通知
 
  对此,记者采访到了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他说:「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主要是针对目前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公众资金经营、管理领域出现的问题新增加的犯罪。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通过委托或者信托与受托人约定,将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投资於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从法律的角度上讲,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它金融机构」,个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受害人有权追究银行的责任。并且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过了1年10个月是不正常的,当地检察院没有权利延期那麽长。取保候审最高延期1年零9个月,若需要再延长,必须是案情需要,经过法定审批手续给出延长理由,并书面告知被害人。而据悉,被害人称并未收到任何具备法律效应的书面通知。
 
  就此说法记者采访到了负责经办此案的相关人员。
 
  问:为何取保候审如此长时间?
 
        答:原因是当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期限每次最长1个半月,有两次补充侦查的时间,如果期限渐满,仍没有办法,还需要后续进一步侦查的,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由於目前处於补充证据阶段,还需要继续侦查,所以即使取保候审期限过了,也有其它强制措施,查证完之后会做出相应的起诉或是不起诉的决定。目前的侦查阶段,之前有与被害人的律师沟通过。
 
  问:证据确凿为何迟迟不判?
 
        答:证据是否确凿是由司法机关进行评判,如果证据确凿,肯定是有相应的把握,会做出相应的起诉,民众所谓的证据确凿,可能是「我内心确信是他干的。」但从司法程序的角度来讲每一个环节都要相应的证据证实。另外,犯罪不同的罪名有不同犯罪构成的要求,从这个专业的角度来讲又是另外壹回事。只有司法机关才能对这个问题作出评判。
 
        问:取保候审时间是否太长了?
 
        答:时间的长度是以法律依据来评判。与被害人的律师之间包括案件的证据情况和办案进度一直都有沟通,当事人也可进行相应的查询和阅卷。对於取证问题和内部程序问题属於涉密不方便对记者透露太多。
 
  其他支行亦有个案
 
  记者翻查资料,发现建设银行其它支行也发生类似诈骗客户的个案。在建行白城市海明路支行,有数位受害人同样在2012年期间被银行职员游说购买所谓大额高息存款,最后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入高风险的券商理财产品,如基金等,最后血本无归。
 
  由於杨女士为香港居民,记者也询问罗兵咸永道银行业及资本市场组主管李宝亭表示,由於杨女士的案件发生於内地,而且是涉及内地银行,因此香港金管局很难作出协助,建议杨女士可向内地监管机构,如银监局直接投诉有关建行及建行职员的违规行为。
 
  谁该为理财诈骗买单?
 
  在采访调查中发现,公安机关表示说张某这种行为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目前案子已经移交出去。虽然杨女士一家已赎回了几只基金,但仍然损失本金约600多万元。有关银行负责人表示,已经报案,法律程序也走完了,当事人也已开除,杨女士要去找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能再找银行。之后再致电建设银行广州市天河支行行长,对方则拒绝接受记者采访。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犯罪主体是银行,银行只是将犯罪嫌疑人开除了事,并无下一步举措,杨女士的损失到底谁来承担?按照法律程序看来,杨女士能否获得赔偿,还需要等待司法机关的判决。
 
        这事件对杨女士与家人非常困扰,也非常无助。最令人难平的是事件扰攘至今,已经1年又10个月,犯罪嫌疑人张某仍然逍遥法外,继续处於取保候审。张某本人更肆无忌惮地称:「我们就走法律程序,你们爱怎麽样就怎麽样。」据当事人描述,相关机构还曾不止一次劝他们放弃。检察院为何迟迟不移交法院?时间过去这麽久,是什麽让犯罪嫌疑人仍然逍遥法外?这种不正常的举动背后的原因到底是什麽?
 
       据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爆料,张某在检察院背后有一支强有力的保护伞。据说广州市检察院某位领导是张某亲戚。而该案情如何发展,本报将持续关注。当下的中国正处於深化改革时期,针对这一漏洞是否会影响深化改革的进程,值得去思考。
[责任编辑:香港商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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