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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交易“郑州品种”不再限仓

201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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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6月30日起,期货公司交易郑商所上市的期货品种,不再有“限仓”一说。

  20日,郑商所公布修订后的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适度扩大单边市时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及涨跌停板幅度,对期货公司会员不再限仓。新办法自6月30日起施行。

  根据新的风控办法,某期货合约在D1(其后两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交易日)交易日出现单边市时,当日结算时和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调整为9%;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7%。如果D2交易日仍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D2交易日结算时和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12%;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10%。

  据介绍,本次规则调整前,合约出现连续三个同方向单边市时,涨跌停板幅度分别为4%、6%和6%,即连续三个单边市最大累计涨(跌)幅为16%。规则调整后,涨跌停板幅度分别为4%、7%和10%,即连续三个单边市最大累计涨(跌)幅为21%,较规则调整前扩大5个百分点。

  郑商所有关负责人表示,除累计涨跌幅扩大外,逐级稳步提高3个百分点,有利于释放市场风险,避免风险积聚。

  在期货公司人士看来,适度扩大连续单边市时涨跌停板幅度,不仅可以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对市场的冲击,而且能更大限度避免强制减仓,减少“误伤套保、套利等交易者”的情况出现。

  此外,本次规则调整后,使郑商所一些品种与其他交易所上市的相关品种的连续单边市规则基本保持一致。“期货市场相关品种价格联动性较强。比如油脂类、粕类、建材类品种,当出现连续三个同方向单边市极端行情时,由于各交易所的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幅度调整标准不同,可能会出现相关品种执行强制减仓不一致的情况,一些跨市套利者的风险敞口可能因此扩大。”一位行业人士对期货日报记者说。

  限仓制度方面,取消了期货公司会员限仓相关条款,对期货公司会员不再限仓。具体修订内容为:一是将原实行的“期货公司会员各期间均实施一定持仓规模之下不限仓,一定持仓规模之上25%的比例限仓”修改为“期货公司会员不限仓”;二是删除会员限仓系数相关条款;三是删除涉及期货公司会员持仓达到大户报告标准和超仓处理等相关条款。

  据了解,近些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产业企业及机构参与到期货市场中来,期货公司的客户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其对进一步放开限仓的需求十分强烈。近年来,向郑商所申报限仓系数(包括信用系数和业务系数)以扩大持仓的期货公司会员逐年增加。2008年至2013年,申报限仓系数的期货公司会员分别为13家、33家、38家、41家、56家和74家,当前已接近期货公司数量的一半。而随着市场的发展,未来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需求将进一步增强。

  行业人士表示,对期货公司会员不限仓有利于期货公司做优做强。当前,新品种陆续上市,各项创新业务有序推进,期货公司差异化竞争与发展的内在动力增强。实施期货公司会员不限仓,将进一步调动期货公司积极性,提高期货公司服务能力,推动市场充分竞争,促进期货公司做优做强,同时也有利于期货市场的稳步发展。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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