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日19时18分,刘某醉酒后驾驶其本人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固区大坪山路段时,与同向骑自行车的瞿某相撞,造成瞿某受伤致残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逃逸,随后刘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后,瞿某将刘某及刘某所驾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15万元,保险公司拒赔。
近日,西固区法院对该案一审作出宣判,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瞿某12万元,刘某赔偿瞿某3万元。
2013年2月1日19时18分,刘某醉酒后驾驶其本人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固区大坪山路段时,与同向骑自行车的瞿某相撞,造成瞿某受伤致残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逃逸,随后刘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后,瞿某将刘某及刘某所驾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15万元,保险公司拒赔。
近日,西固区法院对该案一审作出宣判,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瞿某12万元,刘某赔偿瞿某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