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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堂馆所该不该建法律说了算

2014-06-26
来源:法制日报

   大量财政资金投了进去,在造成资源浪费的同时,也败坏了官场风气,滋生了腐败问题。可以说,对楼堂馆所的治理,已经到了一个重要关头。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发展改革委起草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6月25日人民网)。

  楼堂馆所该不该建、如何建?违规建设又有哪些后果、该如何问责?在这部刚刚开始公开征求意见的条例中,公众可以窥见一二。有了这样一部条例,一直以来被广为诟病的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有望被纳入法治的轨道。

  征求意见稿中,对新增办公用房开了一个相当谨慎的口子,即先调剂、再新增;而对办公用房之外的楼堂馆所,依然严令禁止,“不得以任何名义建设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进行维修改造。”这样的规定,既能缓解一些单位对办公用房的实际需求,又扎紧了其他不必要建设的口袋,值得充分肯定。

  为了强化约束力,征求意见稿还特别对楼堂馆所的资金来源作出了排他性规定。比如,“不得使用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不得接受赞助或者捐赠资金,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而直接使用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等资金。”这也是在堵塞各种找钱途径的同时,迫使各地各单位量力而行。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特别针对一些地方习惯性的“胡子工程”作出限制。“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需重新审批等。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楼堂馆所逐步增加投资的冲动,避免公共财政的浪费和低效使用。

  也应该看到,征求意见稿中仍有一些条文需要补充、细化、明确。

  其一,在信息公开方面的规定过于简略,只是提到“审批机关和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将项目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至于公开的具体内容、究竟哪些项目情况应该公开、采取什么样的渠道进行公开,并无明确说明,而这些内容并非可有可无。从现实情况可知,政府部门、单位本来就不愿公开信息,如果公开的范围、内容、渠道过于模糊,很可能就会沦为虚文,得不到遵守和落实。建议有关方面对此作出进一步的限定,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其二,在问责方面,也同样存在这样的笼统和含糊。比如,关于职务责任,“有关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会被追究责任,其中“有关领导人员”未免太过模糊,自由裁量空间过大,指向性不足,这样在操作中很可能就会面临问责随意问题。另外,对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的问责明显重于党政机关的职务责任,这也不妥,至少应该均衡。现实的情形是,在楼堂馆所问题上,决策者往往更具有决定性,因此,也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

  近年来,楼堂馆所之所以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与过去各地愈演愈烈的建豪衙之风有着密切关联。大量财政资金投了进去,在造成资源浪费的同时,也败坏了官场风气,滋生了腐败问题。可以说,对楼堂馆所的治理,已经到了一个重要关头。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楼堂馆所该不该建、怎样建,再也不能仅凭领导一句话拍板了。作者:胡印斌

[责任编辑:鄭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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