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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意见:农民进城不得牺牲已有权利

2014-07-07
来源:北京商报

   在日前召开的信息城镇化流动人口社会融合论坛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透露,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在经过适当修改之后,很快对外公布。《意见》将明确规定,现阶段不得以牺牲农民已有权利作为进城的交换条件,要尊重农民的合法财产权。

  “根据粗略计算,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上流出的劳动力人口,约有2.7亿人仍为农村户籍,加上未经统计的上述农业转移人口的家眷,我国农村流出人口的总量在3亿人左右。”陈锡文介绍。在城镇化的推动下,势必会有更多的农民想进城落户成为居民。“部分经济发展压力大于环境资源承载压力的城市,尤其是部分中小城市却因加快经济增速的冲动想尽各种办法吸引农民进城、上楼。”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副研究员单菁菁表示,为满足农民进城意愿,而且能付出尽可能少的成本获得更多的土地资源进行开发,不少地方政府提出让农民以已有权利换落户资格,但除落户资格外,农民得到的补偿往往与付出不对等。

  实际上,以土地使用权等权利换落户,进而换保障的做法在不少地方一直存在。业内表示,地方政府采取这种做法主要是因为现在我国农村土地被切割得非常零星,没办法进行整体经营,农村集体经营效益始终提升不上去。

  在此过程中,大量农民由于不清楚自己手中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并不知道自己实际是“亏”了的。“农民在农村拥有土地使用权时可以每年获得一定的农业收益,但个别地方政府采取的一次性补偿的形式,并不为进城农民解决长期收益,会令农民在城市生活中产生更多的问题。”具体而言,单菁菁表示,农民落户城镇后会发现,城市中的商业体系会致使其生活成本等各项支出大幅提高,无法就业甚至没有住房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中生活难度较大。

  其实,业内普遍认为,以农民已有权利换取进城落户资格的做法并非完全不可行,但是要能合理地保证农民进城后的长期利益。“如果能让农业转移人口用手中的土地使用权等权利换取落户及合理的长期收益,是可以令当地政府盘活农民手中低效甚至闲置的资本的,通过权利的转化获得收益,分担农民市民化成本。”单菁菁称。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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