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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会选举公众咨询报告(全文)

2014-07-17
来源:香港特区政府



二零一七年行政長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公眾咨詢報告

 

目錄

第一章: 引 言

第二章: 有 關 2017 年行政長官及 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公眾諮詢

第三章: 有關 2017 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意見分析

第四章: 有關 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意見分析

第五章: 結論、建議及下一步工作

 

附件一    政改諮詢專責小組出席立法會相關會議和諮詢活動清單

附件二    政改諮詢專責小組及相關政治委任官員在諮詢期內出席不同界別及團體的諮詢活動清單(立法會相關會議及與立法會議員及黨派會面除外)

附件三    18 區區議會在諮詢期內就 2017 年行政長官及 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通過的相關動議全文

 

附錄一    立法會黨派及議員提出的書面意見,及18 區區議會會議記錄摘錄*

附錄二    不同界別團體及政改諮詢專責小組在諮詢期間曾會見的團體及人士的書面意見

附錄三    公眾意見*

附錄四    由不同學術、民間及傳媒機構就 2017 年行政長官及 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相關議題所進行的民意調查

 

l  上述附錄已上載至《二零一七年行政長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公眾諮詢》網頁(www.2017.gov.hk)。公眾人士可於上述網頁瀏覽有關附錄。

 

 

 

第一章:引言

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最終達至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和立法會全部議員普選產生的目標。

 

1.02   根據 2004 4 6 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解釋》),《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

 

1.03   依法有序推進民主,是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的一貫方針。自特區成立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一直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循序漸進地朝著普選的最終目標邁進。第二屆特區政府在經過廣泛諮詢後, 在 2005 年就修改 2007 年行政長官及 2008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提出一套建議方案。有關方案雖得到社會上過半數市民支持,但最終無法取得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令 2007 2008 年兩個產生辦法原地踏步。

 

1.04   第三屆特區政府在 2007 7 月發表《政制發展書》,就有關行政長官及立法會普選方案、線圖和時間表諮詢公眾的意見。同年 12 月,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如實反映在公眾諮詢期內從社會各方面收集到關於普選的意見。在審議行政長官提交的報告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於 2007 12 29 日通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2012 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決定》),確立普選時間表。根據此《決定》,2017 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1.05   其後,特區政府就 2012 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提出的建議方案,在 2010 年夏季先後獲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和備案。2012 年政改方案的成功落實大幅提高兩個選舉辦法的民主成分。在行政長官選舉方面,選舉委員會的人數由 800 人增加至 1 200 人,而第四界別中民選區議員的議席亦大幅增加至 117 人,以增加民主成分。在立法會選舉方面,由分區直接選舉及功能界別選舉產生的議員, 均由 30 名增至 35 名。五個新增的功能界別議席由過往在傳統功能界別以外的超過 320 萬名登記選民以「一人一票」的方式選出,使立法會接近六成的議席具有超過 300 萬名選民的基礎。

 

1.06   社會各界普遍對按照《基本法》落實普選的目標,是殷切期待的。嚴格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落實 2017 年普選行政長官及處理好 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工作,是中央、特區政府和香港市民的共同願望。

 

 

1.07   為推動這項重要的工作,特區政府於 2013 10 17 日宣佈成立由政務司司長領導,律政司司長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為成員的政改諮詢專責小組(專責小組),負責處理 2017 年行政長官及 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公眾諮詢工作。

 

1.08   專責小組隨後於 2013 12 4 日發表《二零一七年行政長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會產生辦法諮詢文件》(《諮詢文件》),就 2017 年行政長官及 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相關議題,展開為期五個月的公眾諮詢,廣泛收集社會各界意見,為開展政制發展「五步曲」的第一步曲,即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做準備。諮詢期於 2014 5 3 日結束。

 

1.09   為方便公眾在《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的基礎上作出討論,《諮詢文件》分別詳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的憲制基礎及政治體制的設計原則,並就有關 2017 年行政長官及 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可考慮的議題和相關問題,諮詢公眾。

 

1.10   《諮詢文件》提及,根據《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4 年的《解釋》,修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必須要走「五步曲」:

 

     第一步: 由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

 

     第二步: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可就產生辦法進行修改;

 

     第三步: 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可就產生辦法進行修改,則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產生辦法的議案,並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第四步: 行政長官同意經立法會通過的議案;以及

 

     第五步: 行政長官將有關法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

 

1.11   《諮詢文件》亦提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設計關係到國家對香港主權的體現,關係到「一國兩制」及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在達至最終普選目標的過程中,以及在落實 2017 年行政長官及 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時,我們必須嚴格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以及顧及:

 

     (i)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獨特憲制及法律地位;

 

     (ii) 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發展的憲制決定權力;

 

     (iii)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設計的四項主要原則,包括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符合循序漸進的原則及適合香港實際情況;以及

 

     (iv) 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須遵從的法定程式。

 

1.12   《諮詢文件》亦重申,在處理 2017 年行政長官及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時,我們須充分考慮以下三方面:

 

     (i) 方案必須嚴格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

 

     (ii) 方案有可能得到香港多數市民支持、有可能得到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支持,及有可能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批准或備案;以及

 

     (iii) 方案所訂立的選舉程式在具體操作上應是實際可行、簡潔易明,方便選民行使投票權,並能維持一個公開、公平及公正的選舉制度。

 

1.13   因此,特區政府在諮詢期內一直反覆強調社會各界須在《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的基礎上,以理性務實的態度,求同存異,凝聚共識,並鼓勵社會各界在提出意見時充分考慮不同的建議或方案在法律上、政治上和實際操作上是否可行,才能有助尋求最大共識,如期落實 2017 年普選行政長官的目標,及處理好 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

 

1.14   在五個月的公眾諮詢期內,我們透過不同管道進行廣泛的公眾諮詢,收集立法會、區議會、社會不同界別的團體和人士,以及市民大眾就《諮詢文件》所臚列的議題的意見。

 

1.15   我們在本報告的第二章交代公眾諮詢的工作,在第三章及第四章分別歸納了立法會、區議會,及不同團體和人士的意見書,就 2017 年行政長官及 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相關議題作出分析。

 

1.16   本報告的第三章及第四章所交代部分團體和人士就2017 年行政長官及 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提出的相關意見和建議,並不代表特區政府的立場,亦不代表特區政府同意其意見,或認同其建議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因篇幅所限,本檔的正文未能盡錄所有團體和人士就相關議題所發表的全部意見和建議,但這些書面意見已全數納入附錄一、二及三。如有出入之處,以載於附錄的意見書原文為準。

 

第二章:有關 2017 年行政長官及 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公眾諮詢

 

2.01   特區政府於去年 12 4 日發表《諮詢文件》後,隨即開展了為期五個月的公眾諮詢工作,至今年 5 3 日結束。

 

2.02   在公眾諮詢期內,特區政府鼓勵社會各界和市民大眾,就 2017 年行政長官及 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相關議題,透過郵遞、傳真或電郵方式,向特區政府提出意見。我們亦透過不同管道接觸不同界別的團體和人士,以及廣大市民,聽取他們就兩個產生辦法的意見。

 

2.03   此外,專責小組成員在諮詢期內出席了多場立法會相關會議和諮詢活動,包括在諮詢展開當天,由政務司司長在立法會大會上宣讀聲明;出席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當中包括兩次特別會議與 277 個團體和個別人士會晤);以及出席個別黨派舉辦的座談會等。政務司司長亦分別在兩個不同時段邀請所有立法會議員,在晚宴和早餐會上就兩個產生辦法的相關議題進行討論,其中於今年 3 月下旬舉辦的四場早餐會更邀請了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法律部的官員出席,以促進溝通及討論。相關活動詳情載於附件一。

 

2.04   為了推動社會各界對兩個產生辦法的相關議題作出討論,專責小組亦直接聽取公眾及地區人士的意見,包括:出席了 18 區區議會的相關會議,聽取區議員對有關議題的意見;應邀與大部分立法會功能界別及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的人士會面;及出席了多場由不同團體舉辦的論壇和座談會,聽取他們對兩個產生辦法的意見。

 

2.05   專責小組成員亦曾分別到訪南區、沙田區、中西區、東區、灣仔區,以及于新春期間到訪年宵市場宣傳,直接與市民接觸,向市民講解諮詢工作,聆聽市民的意見。

 

2.06   在五個月的諮詢期間,專責小組及相關政治委任官員共出席了 226 場諮詢及地區活動,相關諮詢及活動清單載於附件二。

 

2.07   至於書面意見方面,我們在諮詢期間透過郵遞、傳真、電郵方式,以及於出席不同諮詢活動時直接收到,共有約 124 700 份來自不同團體和個別人士的書面意見,當中包括約 83 000 份不同款式的問卷式意見書,及約 34 100 份不同款式但所提意見及建議基本相同的範本式意見書。

 

2.08   我們亦有留意在諮詢期內有不少學術、民間及傳媒機構就兩個選舉辦法的相關議題進行並公開其民意調查。因篇幅所限,本文件的內文未能盡錄相關民意調查的全部內容,但有關機構所公佈的民意調查全文及詳細結果已載於附錄四,以供參考。如有出入之處,以相關機構的最終公佈為準。

 

2.09   我們現把於諮詢期間所收集到有關 2017 年行政長官及 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意見原文,以及在諮詢期內由不同的學術、民間及傳媒機構就兩個選舉辦法的相關議題所進行的民意調查載列於下列附錄:

 

     附錄一 立法會黨派及議員提出的書面意見,及 18 區區議會會議記錄摘錄

 

     附錄二 不同界別團體及政改諮詢專責小組在諮詢期間曾會見的團體及人士的書面意見

 

     附錄三 公眾意見

 

      附錄四 由不同學術、民間及傳媒機構就 2017 年行政長官及 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相關議題所進行的民意調查

 

上述附錄已上載至《二零一七年行政長官及二零一六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公 眾 諮 詢 》 網 頁 (www.2017.gov.hk)。公眾人士可于上述網頁流覽有關附錄。

 

第三章:有關 2017 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意見分析背景

 

3.01    《基本法》中有若干條條文與普選行政長官有關,但當中以《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最為 重要,其規定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3.02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7 年的《決定》,2017 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3.03   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可分為三個主要步驟,即「提名」、「普選」和「任命」。在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7 年的《決定》的前提下,我們在《諮詢文件》中提出,社會在討論 2017 年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時,可考慮以下重點議題:

 

     () 提名委員會的人數和組成;

 

     () 提名委員會的選民基礎;

 

     () 提名委員會的產生辦法;

 

     () 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程式;

 

     () 普選行政長官的投票安排;

 

     () 任命行政長官的程式與本地立法的銜接;以及

 

     () 行政長官的政黨背景。

 

     意見歸納

 

3.04   下文歸納了在諮詢期內收集到,立法會內不同黨派及議員、不同界別團體及專責小組在諮詢期間曾會見的團體及人士以及個別團體和人士的書面意見,及相關的民意調查結果。

 

     整體意見

 

3.05   在諮詢期內,立法會內不同黨派及議員、不同界別或個別的團體、個別人士提交意見書的意見和相關民意調查結果顯示,社會各界普遍期望香港可如期於2017 年依法落實普選行政長官,任何普選行政長官的方案均須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並認同於 2017 年成功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對香港未來施政、經濟和社會民生,以至保持香港的發展及長期繁榮穩定,有正面作用。主流意見認同行政長官須「愛國愛港」,而政制發展須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有利於資本主義社會的發展,及在符合循序漸進和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原則下進行。

 

立法會議員

 

3.06   立法會內不同黨派及議員提出以下意見要點:

 

     (i) 民主建港協進聯盟(民建聯)認為全力爭取落實 2017 年普選行政長官,是廣大市民的期望;亦認為香港是法治社會,應以法律為依據,因此任何關於 2017 年行政長官普選的安排,都必須嚴格按照《基本法》及 2007 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普選問題的決定;並認為 2017 年能夠落實普選行政長官是香港政制重大發展,認為今後可按照香港的實際情況,繼續優化有關普選安排。

 

     (ii) 香港經濟民生聯盟(經民聯)認為落實 2017 年「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是香港市民的殷切期望。任何普選方案,必須在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為基礎的法律框架內作充分探討。為使政改方案踏出第一步,必須在兼顧社會各界意見的原則下,尋求最大共識。香港經濟體系中不同層面的參與者對經濟持續發展所需的環境和條件有不同認知和瞭解,因此在普選方案中確保他們有均衡參與的機會,有助選出一位推動香港經濟持續發展的行政長官。另外,石禮謙議員另行提交意見書,認為香港的政制是一種平衡政制,要維持一個利益多元、訴求多樣的政制,必須平衡對待各種不同甚至相互對立的主張和訴求,才可保持香港繁榮穩定;並認為行政長官須由「愛國愛港」、「不與中央對抗」的人士擔任。此外,張華峰議員另行提交意見書,認為行政長官普選的安排要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有利於資本主義社會的發展,及在符合循序漸進和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原則下進行。

 

     (iii) 民主黨認為 2017 年普選行政長官,不但是中央政府履行普選的莊嚴承諾,更是回應香港市民三十年的民主追求。若今次香港人的普選願望再度落空,香港將不能管治,情況會不堪設想。而方案原則應符合《基本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三十九及四十五條的規定,及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5 條有關普及而平等原則。

 

     (iv) 香港工會聯合會(工聯會)認為 2017 年普選行政長官必須遵從《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決定而行;亦要符合香港作為中國一部分的憲制地位,確保行政長官履行職權,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在方案細節上,應採取得到所有人都認同的「公約數」,以達成共識,促進香港政制積極、穩妥發展,落實 2017 年行政長官普選。

 

     (v) 公民黨認為《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訂明行政長官選舉最終目標是「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行政長官普選辦法須符合相關法律原則(包括《基本法》第二十五、二十六及三十九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5 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 21 ),普及而平等,選舉權與被選權無不合理限制。普選是應有的權利,必須堅持在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中要有真正選擇。提名權、參選權與投票權是公民權利,必須符合普選的國際標準。另外,湯家驊議員另行提交意見書,提出普選行政長官的方案須符合《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符合國際標準、低門檻、無篩選等。

 

     (vi) 自由黨認為 2017 年行政長官及 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對香港未來的民主化及社會發展相當重要,故必須抱著謹慎和負責任的態度去處理,任何方案都必須符合兩個重要原則:首先是必須符合《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不能超出這個範圍照搬外地的經驗;此外,選舉方案必須循序漸進,不能追求一步到位的冒險做法,用全港市民和整個社會的福祉做賭注。2017 年並非終極方案,先落實「一人一票」普選特首,日後再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不斷完善,才是對後代負責任的做法。

 

     (vii) 工黨認為普選行政長官的具體方法,除須依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外,亦須符合第二十五、二十六及三十九條,以及《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5(b)條的規定。另外,何秀蘭議員另行提交意見書,認為政改應以取得人民信任,落實問責,改善管治為目標,而信任與問責均建基於確立人民參與揀選政府的權力的制度。

 

     (viii) 新民黨1認為在達至最終普選目標的過程中,以及在制定落實普選的模式時,必須確保符合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以及在《基本法》下四項政制發展的重要原則,即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有利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循序漸進,以及適合香港實際情況。選舉制度以產生「愛國愛港」及中央可接受的行政長官為目標,減低政治對抗、憲制危機及民粹主義三個風險。

 

     (ix) 人民力量認為,公民提名成為候選人的入閘途徑不可或缺;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必須符合民主原則,經普及而平等的方法產生。

 

     (x) 公共專業聯盟認為,香港作為一個發達的開放社會,國際金融中心和商業中心,篩選行政長官選舉的候選人是不能接受的。政府應制定詳細的改革建議,增加提名委員會的代表性以作為民主化進程的重要部分。

 

     (xi) 街坊工友服務處(街工)認為要解決民生困難,就必須改革政治制度,在「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下,港人應享有提名權、被選權和選舉權,並透過民主制度,改善民生。

 

     (xii) 民協認為真正的普選是一個沒有篩選的普選,並強烈要求儘快落實真普選,這才能使香港政制及各項民生事務邁步向前。政改決定香港的民主命運,不接受不達標的普選方案,並支持「真普選聯盟」的「三軌方案」2

 

     (xiii) 社會民主連線(社民連)認為政改方案關鍵在於「無篩選」,任何方案都應以此基本原則為底線。此外,必須確保香港公民不受無理限制,有權利及機會享有普及而平等的提名權、投票權及參選權。

 

     (xiv) 新民主同盟表示「反篩選、爭普選」。

 

     (xv) 新世紀論壇(新論壇)認為香港是中國轄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香港的政制發展必須要落實「一國兩制」的原則,選舉方法必須符合《基本法》,制度必須避免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不獲中央任命而出現憲政危機。普選方案需令選舉過程具競爭性,讓選民有真正的選擇,並為港人所接受。

 

     (xvi) 港九勞工社團聯會(勞聯)認為 2017 年達至普選是大多數市民的心願,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及共識,以循序漸進、均衡參與的原則設計2017 年普選行政長官的方案。

 

     (xvii) 林大輝議員認為落實普選是中央、特區政府和廣大市民的共同願望,應按照中央對普選的「四個一」立場推動政改,包括如期實現普選的「一個目標」、以《基本法》落實普選制度的「一個基礎」、普選制度要有利於產生「愛國愛港」的行政長官的「一個共識」,以及各界對推動普選的「一份責任」。此外,行政長官普選方案必須朝著三個方向制定,包括增加民主成分、確保均衡參與,以及提升廣泛代表性。

 

     (xviii)謝偉俊議員認為每個地區必須按其歷史、背景及實況,制訂當時最恰當及可行制度。

 

  (xix) 吳亮星議員認為《基本法》對於最終普選行政長官早有明確規定,2007 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亦就普選產生行政長官的辦法作出清晰決定,支持按《基本法》規定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推行普選行政長官。

 

  (xx) 姚思榮議員認為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轄下的特別行政區,香港的普選制度必須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在設計普選制度的時候,必須遵守行政長官不得對抗中央和特區政府的大前提。行政長官必須「愛國愛港」是基本的政治倫理。

 

  (xxi) 謝 偉 銓 議 員 認 為 有 關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及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建議,必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倘若香港未能把握 2017 年實現普選行政長官的機遇,將直接影響 2020 年普選立法會議員的進程。因此,當務之急,應聚焦討論 2017 年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區議會

 

3.07   18 區區議會在諮詢期內分別討論《諮詢文件》內容及通過動議,認為香港應如期於 2017 年按照《基本法》落實普選行政長官,政制發展不應原地踏步。個別區議會亦通過動議,行政長官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是理所當然,社會亦應和平、理性及務實地討論,凝聚共識,並反對一切違法活動。18 區區議會通過的相關動議全文載於附件三。

 

不同界別團體及政改諮詢專責小組

在諮詢期間曾會見的團體及人士

 

3.08   大部分團體支持於 2017 年在《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的基礎上,落實普選行政長官。有部分團體亦就香港政制發展及政治體制的原則提出意見,包括香港政制要符合香港在「一國兩制」下的憲制地位3;政制發展須循序漸進、符合「均衡參與」的原則及維持穩定可持續發展的營商環境4;政制發展不應原地踏步5,亦有團體提出普選辦法須反映香港市民的意願6;應給市民真正的選擇7;不應對任何有志參與選舉的人士設不合理的限制8;以及選舉辦法應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9等。

 

個別團體和人士的書面意見

 

3.09   在諮詢期間所收集的相關書面意見中,大部分意見支持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如期於 2017 年落實「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而主流意見亦認同行政長官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不可與中央對抗。但與此同時,亦有部分意見認為「愛國愛港」不能成為「篩選」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要求。

 

相關的民意調查

 

3.10   在諮詢期內所進行的民意調查中,香港研究協會10及港區省級政協委員聯誼會11分別進行的調查顯示,大部分市民認為 2017 年香港應落實普選行政長官;並普遍認同 2017 年成功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對香港未來施政、經濟和社會民生,以至保持香港的發展及社會繁榮穩定,有正面作用。

 

3.11   另外,香港民意調查中心12、香港研究協會13、港區省級政協委員聯誼會14及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 15分別進行的調查顯示,主流意見認同普選行政長官須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進行。另外,亦有較多市民認為行政長官人選不應與中央對抗 16 , 17,以及行政長官應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 18,19,20

 

 

() 提名委員會的人數和組成

 

3.12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7 年的《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

 

3.13   2012 年的選舉委員會人數為 1 200 人,分別循下列四個界別產生:

 

    工商、金融界                               300

 

    專業界                                     300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                   300

 

    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的代表、             300

    鄉議局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

    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

    政協委員的代表

 

3.14   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7 年的《決定》,在實行行政長官普選時,提名委員會可參照上述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

 

3.15   有關提名委員會的人數和組成,《諮詢文件》提出以下五項重點議題:

 

    (i) 是否按現行的選舉委員會四個界別的組成框架設計提名委員會的組成;

 

    (ii) 提名委員會的總體人數,是否維持目前選舉委員會的 1 200 人,或應該有所增減;

 

    (iii) 是否按現行選舉委員會的 38 個界別分組組成提名委員會,是否增減界別分組的數目;

 

    (iv) 如增加總體人數,應如何在四個界別之間分配新增的委員議席;以及

 

    (v) 如不增加總體人數,是否維持四個界別之間分配的委員議席數目。

 

立法會議員

 

    3.16 立法會內不同黨派及議員,就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和人數提出的意見如下:

 

     (i) 民建聯認為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應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及 2007 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以廣泛代表性及均衡參與的原則,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現行組成方法,即分為四個界別及各界別人數相同;提名委員會的人數可 1 200 人至 1 600 人。而組成提名委員會的四個界別中, 可考慮適當增加或調整界別分組,例如新增「輔助專業」、「婦女及青年」及「中小企」;各界別分組的提名委員名額,亦可適當增加或調整,例如增加區議會的委員人數。

 

     (ii) 經民聯認為提名委員會的具體組成可參照現行選舉委員會四個界別的組成框架,並適當地增加提名委員會的人數至 1 600 人,及按「均衡參與」的原則,四個界別分別增加 100 人。另外,石禮謙議員另行提交意見書,要求將現時的「地產及建造界」界別分組分拆為地產、建造兩個界別分組,各有 18 名委員;而第四界別的區議會委員人數應維持現狀,並反對加入全體區議員。此外,張華峰議員另行提交意見書,認為提名委員會應維持選舉委員會四大界別的分組,以體現均衡參與的原則,但贊成將委員數目增至 1 600 人,而新增的名額,應儘量按其占本地經濟生產總值的比例增加,以體現各個產業在本地經濟所占的角色和比重。

 

     (iii) 民主黨認為提名委員會的組成須儘量民主化,提名委員會可全數由市民「一人一票」選出;如必須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劃分四大界別,第四界別可考慮劃分為 18 區,以「比例代表制」方式直接選出地區提名委員代表。

 

     (iv) 工聯會認為提名委員會應參照現行選舉委員會的四大界別組成,並要符合均衡參與的原則。就 提 名 委 員 會 人 數 方 面 , 認 為 應 以 現 時的 1 200 人為基礎,最多不多於 1 600 ;如提名委員會人數擴大至 1 600 人,則每個界別相應增加 100 人,以符合「均衡參與」的原則;第三界別(即「勞工、社會服務及宗教等界」)新增 100 人應增加勞工界代表的比例;第四界別新增的 100 人則可全數撥予區議員。

 

     (v) 公民黨認為提名委員會應增設界別分組,代表現時未包括在內的人例如家庭主婦和退休人士。另外,湯家驊議員另行提交意見書,建議取消現有 117 名區議會代表,改為加入所有民選區議員為當然委員,令提名委員會增加至1 514 人。

 

     (vi) 自由黨認為提名委員會鬚根據均衡參與的原則增加委員人數,而新增的委員需在其界別內具有代表性、對經濟有實質貢獻,能發揮實質的功能,具體建議委員總數為 1 600 人,四大界別各增加 100 席。其中第四界別增加的 100 席,全數給予區議員。各界別內的人數和比例可根據實際情況而進行微調。

 

     (vii) 工黨認為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方式,如果令永久居民的被選舉權因財富、階級、政見等而有所區分或受不合理限制,是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viii) 新民黨認為應按照現行的選舉委員會四個界別分組的組成框架設計提名委員會,按照均衡參與、循序漸進的原則,提名委員會人數最多可增加至 1 600 人,增加至 1 400 人或維持在1 200 人也可以接受。現有 38 個界別分組應該保留,並可考慮增加中小企業界、安老及康復服務界、婦女界、青年界及少數民族界五個新的界別分組。

 

     (ix) 人民力量認為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必須符合民主原則,經普及而平等的方法產生;建議提名委員會由現屆所有民選區議員及立法會議員組成。

 

     (x) 公共專業聯盟認為應增加提名委員會的代表性以作為民主化進程的重要部分,並支援提名委員會的成員直接由 18 個區採用「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亦可考慮於第三界別(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界等)添加「家務、退休和其他」,並擴大提名委員會的大小。此外,亦建議漁農界別的提名委員會代表人數由 60 減至 20 ,且有關的 40 席應該分予對本地生產總值有較多貢獻的或對香港長遠發展有利的代表行業如金融、資訊技術、教育等;一般而言不支持增加界別分組的議席或增加界別分組。

 

     (xi) 街工建議提名委員會以全港合資格選民,按在職狀況,普及而平等地劃分為四大界別,以「一人一票」的方式,分別選出 300 500 名提名委 員 , 故提名委員會委員總數為1200 2000 人。在職狀況的定義及分類方法,可再商議。

 

     (xii) 新論壇建議在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和界別分組的基礎上,增加 300 名提名委員,即提名委員會人數為 1500 人,而新增的名額,由全港選民以隨機抽樣的方法產生。

 

     (xiii) 勞聯認為提名委員會人數應由目前選舉委員會的 1200 人增加至不超過 1600 人,仍由四大界別組成,各個界別的委員人數相等。至於界別分組內的委員名額則可適當調整,例如勞工界是香港社會的最大組成部分,所以在界別分組內應適當增加勞工界委員的名額。

 

     (xiv) 林大輝議員認為,為增加民主成分和提升廣泛代表性,提名委員會人數應由現時選舉委員會的 1200 人增加一倍至 2400 ;組成則維持四大界別,並檢討現行 38 個界別分組人數和比例,考慮新增中小企、婦女、青年等界別。

 

     (xv) 謝偉俊議員建議提名委員會以 1907 人組成;第一、二、三界別保留各 300 名委員,而第四界別加入所有民選區議員( 412 ),及新增民選分區提名委員會委員( 412 ),由沒有權在第一、二或三界別的直選登記選民「一人一票」選出。

 

     (xvi) 吳亮星議員認為提名委員會應參照《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現行的四個界別相等比例組成,人數維持在 1200 人。至於四大界別內不同界別代表人數可按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

 

     (xvii) 姚思榮議員認為提名委員會應依照現行選舉委員 會 的 四 大 界 別 劃 分 方 法 , 人 數 可 維 持1200 人,亦可適當按比例增加人數至 1600 人。

 

  (xviii) 謝偉銓議員認為提名委員會應按照現行選舉委員會四個界別的組成框架作設計基礎;在四個界別的基礎上,可考慮根據現時香港社會及經濟的整體發展情況及未來可見的變化,適度調整現有或增加新的界別分組及委員數目,例如可否增加「中小企」及「青年」界別分組。提名委員會的人數可維持在目前選舉委員會的1200 人 , 但 亦 可 考 慮 適 度 增 加 至 最 多 1600 人。所有新增的委員議席應平均分配到四個界別。如提名委員會最終增加議席,希望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別的委員數目亦相應增加。

 

不同界別團體及政改諮詢專責小組

在諮詢期間曾會見的團體及人士

 

3.17   不同界別的團體以及專責小組在諮詢期間曾會見的團體及人士,較多意見認為提名委員會可參照現行選舉委員會四個界別的框架組成21,各界別人數均等22;亦有個別團體持不同意見23。在現行選舉委員會的38 個界別分組上,有團體提出應增加新的界別分組,例如中小型企業界24、婦女界,及青年界等25,亦有不少團體認為界別分組數目可維持在現行 38 個,毋須增加26。至於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方面,不少意見認為應維持在 1200 27,亦有意見認為可考慮適當地增加人數至 1600 28,以提供空間加入新的界別分組及增加現時界別分組的議席。此外,亦有個別團體和人士提出其他建議29

 

 

個別團體和人士的書面意見

 

3.18   在諮詢期內收到約 124 700 份由個別團體和人士提交的書面意見當中,大部分認為提名委員會應按照現行選舉委員會的四大界別組成,四大界別人數均等;亦有意見認為提名委員會應由全港合資格選民組成。至於提名委員會人數方面,提出相關意見的意見書中相當多建議維持 1 200 ;至於在提議增加提名委員會人數的意見中,則較多以 1 600 人為上限。

 

相關的民意調查

 

3.19   有關提名委員會的人數和組成,不同民意調查顯示市民就此議題有不同看法。

 

3.20   在諮詢期內所進行的民意調查中,香港民意調查中心 30、香港大學民意調查31,及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32分別進行的民意調查顯示,部分受訪市民贊成提名委員會參考現行選舉委員會四大界別的組成方法,但亦有部分市民反對;而港區省級政協委員聯誼會33進行的民意調查顯示,對於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未有明顯傾向。

 

() 提名委員會的選民基礎

 

3.21   《諮詢文件》提出,如提名委員會參照目前的選舉委員會組成,是否保持現有界別分組內的選民基礎,不需作出重大改變;如果認為應在現行選舉委員會的選民基礎上進一步擴闊,可考慮如何擴闊提名委員會的選民基礎。

 

立法會議員

 

3.22   立法會內提交了書面建議的不同黨派及議員,就提名委員會的選民基礎提出多種不同意見;部分意見認為2017 年提名委員會應參照現行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不作重大修改,亦有意見認為提名委員會的選民基礎可適度擴闊,但就具體的實行方式則有不同意見。

 

3.23   立法會內不同黨派及議員,就提名委員會的選民基礎提出的意見如下:

 

     (i) 民建聯建議提名委員會以「廣泛代表性」及「均衡參與」的原則,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現行組成方法組成。

 

     (ii) 經民聯認為提名委員會可參照現行選舉委員會四大界別的框架組成。另外,石禮謙議員另行提交意見書,認為可以擴大提名委員會的選民基礎,但並非所有組別均須擴大,例如立法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政治協商會議、區議會、鄉議局等組別已經透過既定機制選舉產生,應維持現有產生辦法不變;而第二界別(專業界)及第三界別(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各組別可擴大選民基礎,如何擴大應由界別內部商議解決。至於第一界別(工商及金融界),應保留公司及團體票,使業界的代表性不至於被扭曲,更符合「兼顧各階層利益」和「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特區政治體制設計原則。此外,張華峰議員另行提交意見書,認為提名委員會的選民數目可以適量增加,以增強提名委員會的代表性及認受性,最重要的是能夠反映業界在本地經濟體所扮演的角色。金融服務業界大多認為應繼續維持公司票的選民基礎。但亦有團體認為,「一人一票」應是此界別的終極目標。

 

(iii) 民主黨認為提名委員會的組成須盡量民主化,大幅擴大選民基礎,以反映選民意志。如必須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劃分為四大界別,則須將界別內的公司票及團體票取消,改為個人票。

 

(iv) 工聯會認為在提名委員會的設計上可沿用「選舉委員會」中的四個界別,確保提名委員會符合「廣泛代表性」及「均衡參與」等原則。

 

(v) 公民黨認為必須擴大提名委員會的選民基礎,以個人票取代所有公司票及團體票,而提名委員會大部分委員須經由有廣泛代表性選民基礎的選舉產生。另外,湯家驊議員另行提交意見書,認為提名委員會若參照選舉委員會的四大界別,要增強提名委員會的代表性,必須透過一些公開、公平、公正的簡易程式令個別界別人士得以參與提名委員會的提名及選舉,並建議修改部分界別的選民基礎34

 

(vi) 自由黨認為提名委員會的選民基礎需要擴大,選民人數需要增加,但必須確保選民在其界別內具有代表性、對經濟有實質貢獻、能發揮實質的功能,不能夠濫竽充數。

 

(vii) 新民黨認為提名委員會的選民基礎在可行的情況下應該擴大,例如在飲食界、金融界、酒店界、進出口界、保險界、地產及建造界、紡織及製衣界、旅遊界、航運交通界,以及批發及零售界可考慮實行把公司票轉為董事票;至於金融服務界,現時《證券及期貨條例》訂明 10 種受規管活動,建議將選民資格由其中兩種金融活動擴展至另外 8 種金融活動,及以持牌的機構作為選民;將漁農界內活躍但未有投票資格的團體納入作選民,長遠可考慮以牌照作為選民資格;把香港美髮美容業商會加入至批發及零售界;把保健員加入至社會福利界等等。以上建議是否可實行要因應各界的意見和時機是否成熟。

 

(viii) 公共專業聯盟建議可擴大第一界別(工業,商業和金融)的選民基礎,包括至所有的工業,商業和金融機構的全職僱員;第二界別(專業界)則可包括在各個行業更多的合格和準專業人士;亦建議早日取消公司票和團體票。

 

(ix) 林大輝議員認為提名委員會應優化選民基礎,除公司/團體票外,可加入個人票。

 

不同界別團體及政改諮詢專責小組

在諮詢期間曾會見的團體及人士

 

3.24     不同界別的團體以及專責小組在諮詢期間曾會見的團體及人士,對提名委員會的選民基礎,有多種不同意見。有團體和人士認為提名委員會可沿用目前選舉委員會的組成辦法;但亦有團體和人士認為可擴闊提名委員會的選民基礎,部分更提出具體建議,例如將部分界別的公司票和團體票轉為個人票35等。

 

個別團體和人士的書面意見

 

3.25     在諮詢期收到約 124 700 份由個別團體和人士提交的書面意見當中,就提名委員會選民基礎提出具體意見的,有相當多意見認為提名委員會的組成辦法應按照現行選舉委員會的組成辦法,維持不變;亦有不少意見亦認為選民基礎應在有共識下適當有序地擴闊,但提出具體擴闊方式的意見較少,意見亦十分不同。

 

相關的民意調查

 

3.26     在諮詢期內所進行的民意調查中,香港大學民意調查36進行的民意調查顯示,較多受訪市民贊成擴闊提名委員會的選民基礎。

 

() 提名委員會的產生辦法

 

3.27     現行選舉委員會 38 個界別分組當中,有 35 個界別分組的委員是透過「得票最多者當選」方式選舉產生。至於其餘的三個界別分組,宗教界界別分組由提名產生,香港地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立法會議員則為當然委員。

 

3.28     有關提名委員會的產生辦法,《諮詢文件》提出以下兩項重點議題:

 

(i) 是否繼續維持目前各個界別分組的投票、提名及當然委員安排;以及

 

(ii) 如增加新的界別分組,該界別分組應採用那一種制度產生委員。

 

立法會議員

 

3.29   立法會內提出書面建議的不同黨派及議員,較少就提名委員會的產生辦法提出具體意見。雖有不同意見提出,但較多意見認為應維持現時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模式產生提名委員會委員。

 

3.30   立法會內不同黨派及議員,就提名委員會的產生辦法提出的意見如下:

 

(i) 民建聯建議提名委員會以「廣泛代表性」及「均衡參與」的原則,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現行組成方法組成。

 

(ii) 經民聯認為提名委員會可參照現行選舉委員會四大界別的框架組成。另外,石禮謙議員另行提交意見書,認為可參照現行選舉委員會的產生辦法產生提名委員會。此外,張華峰議員另行提交意見書,認為提名委員會的投票方式應與現行選舉委員會的方式一致,即使有新的分組或個別分組增加名額,仍宜維持過往選委會的選舉方式。

 

(iii) 民主黨認為提名委員會可全數由市民「一人一票」選出;如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劃分為四大界別,第四界別(政界)可考慮劃分為 18 區,以「比例代表制」方式直接選出地區提名委員代表。

 

(iv) 工聯會認為在提名委員會的設計上可沿用選舉委員會中的四個界別,確保提名委員會符合「廣泛代表性」及「均衡參與」等原則。

 

(v) 新民黨建議保留現時的「得票最多者當選制」,確保提名委員會委員能準確反映界別分組的意願;並認同宗教界繼續以提名方式產生提名委員會委員。

 

(vi) 新論壇建議在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和界別分組的基礎上,增加300 名提名委員,即提名委員會人數為1 500 人,而新增的名額,由全港選民以隨機抽樣的方法產生。

 

(vii) 林大輝議員建議提名委員會沿用現行選舉委員會的產生辦法,35 個界別分組及新增界別分組委員透過「得票最多者當選」產生;宗教界別分組由提名產生;另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地區代表以及立法會議員為當然委員。

 

(viii) 謝偉俊議員建議新增民選分區提名委員會委員,選區按照區議會劃分,由除在第一、二及三界別有權選舉提委者以外的所有地區直選登記選民「一人一票」選出,與區議會選舉同時進行。

 

不同界別團體及政改諮詢專責小組

在諮詢期間曾會見的團體及人士

 

3.31   不同界別的團體以及專責小組在諮詢期間曾會見的團體及人士,較少就提名委員會的產生辦法提出具體意見。就此提出意見的團體和人士,較多認為可沿用現行選舉委員會的產生辦法產生提名委員會,亦有個別團體和人士提出不同建議37

 

個別團體和人士的書面意見

 

3.32   在諮詢期內收到約 124 700 份由個別團體和人士提交的書面意見當中,較少就提名委員會的產生辦法提出具體意見或建議。

 

相關的民意調查

 

3.33   在諮詢期內相關的民意調查,並無就上述議題蒐集意見。

 

() 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程式

 

3.34   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7 年的《決定》亦訂明,「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

 

3.35   有關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程式,《諮詢文件》提出以下三項重點議題:

(i) 提名委員會如何按照「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

 

(ii) 「民主程序」如何體現「機構提名」38的要求;以及

 

(iii) 提名委員會應提名多少名行政長官候選人。

 

3.36  《諮詢文件》亦指出,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權只在於提名委員會,而且是實質提名權。任何繞過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式,或削弱提名委員會的實質提名權的建議,都可能被認為是不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3.37    在諮詢期內,社會各界就行政長官的提名程式展開廣泛討論,不同團體和人士提出多種不同方案和建議,當中亦引起對於部分建議是否符合《基本法》所訂明有關提名委員會「實質提名權」的爭議。就此,律政司司長亦在 2014 1 29 日於報章撰文,提供若干觀點供市民大眾參考。

 

立法會議員

 

3.38   立法會內提交書面建議的不同黨派及議員,就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程式提出多種不同意見;較多意見認為《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已明確規定提名權只授予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擁有實質提名權,不可被削弱或繞過;但亦有意見認為除提名委員會外,應接受「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等作為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其他途徑(例如「三軌提名」)。立法會內不同黨派及議員對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民主程序」亦有不同意見和建議,部分意見認為候選人須至少獲一定比例提名委員會委員的支持才可正式成為候選人,以確保行政長官候選人能兼顧各階層利益,獲跨界別支持,體現提名委員會的「集體意志」、「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同時,亦有意見建議只需獲得八分之一提名委員會委員支持即可成為正式候選人。此外,亦有不少意見提議把提名程式分為兩個階段,例如先以某一特定提名門檻產生「參選人」,再從「參選人」中,透過某種選舉方式選出正式候選人。此外,有較多意見認為鑑於過去行政長官選舉的實際候選人數目大致在 2 3 人左右,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數目應定為 2 3 人;但亦有意見認為可將候選人數目定為其他數目或不設限。至於提名委員會在上述前提下的具體提名程式及如何落實「民主程序」的規定等意見仍然十分不同。

 

3.39   立法會內不同黨派及議員,就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程式提出的意見如下:

 

(i) 民建聯認為有意參選者獲得不少於十分之一,但不多於八分之一提名委員會委員的支持,方可被推薦成為「準候選人」;而提名候選人的「民主程序」,提名委員會作為一個機構,應以「過半數有效票」的方式去體現「少數服從多數」及提名委員會的「集體意志」。建議每名提名委員會委員可選 1 4 位「準候選人」,得票最高而同時獲過半數有效票的 2 4 人成為候選人。如少於 2 人獲得過半數有效票,則在未獲過半數票支持的「準候選人」中進行另一輪投票,直至產生 2 4 名候選人。

 

(ii) 經民聯認為有志者若取得 100 120 位提名委員會委員(即最多只需十分之一的委員)支持,便能成為參選人;而合適的行政長官候選人數目應為 2 4 人,既可體現提名委員會的實質提名權,亦有真正競爭,讓選民有足夠選擇,同時也可避免選舉程式變得複雜和成本高昂。另外,石禮謙議員另行提交意見書,建議須最少獲得 1 600 名提名委員的八分之一,即 200 人支持,方可成為「準候選人」;每名提名委員可選 1 4 位「準候選人」,選出過半數及得票最高的3 位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若投票中少於 2 人獲得過半數有效票支持,提名委員會要為未獲過半數支持的候選人舉行另一輪投票,直至產生 2 3 名候選人。此外,張華峰議員另行提交意見書,表示金融服務業界普遍認為行政長官候選人可按兩個階段產生,第一階段只需取得八分之一的提名委員會支持可成為「準候選人」,然後再由提名委員會集體決定最多 3 4 人作為行政長官候選人。

 

(iii) 民主黨認為任何人如欲參選行政長官,可透過政黨提名(於2016 年的立法會直接選舉中,獲得全港總有效票數百分之五或以上的政黨或政治組合,可以單獨或聯合提名一名候選人)、公民提名(門檻訂於全港登記選民人數的百分之一)或提名委員會提名,提名委員會須確認其為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委員會提名門檻應盡量降低,獲得提名委員會內不分界別而總數不少於十分之一及不多於八分之一委員提名,即可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

 

(iv) 工聯會認為提名委員會須有實質提名權;提名委員會須按民主程序,作機構提名。行政長官參選人應由提名委員會委員以個人名義推薦,得到百分之五委員支持,即可報名參與提名程式。所有報名人士均須附有一項聲明,表明會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作為承諾能履行行政長官職責的法理及政治基礎。在提名階段,每名提名委員會委員以不記名方式,投不多於候選人數目上限的票數;每名候選人必須獲得超過半數委員支持,候選人數目則為 2 3 人。

 

(v) 公民黨認為參選人可循公民提名(獲得百分之一合資格登記選民具名聯署提名)、政黨提名(於最近一次的立法會直接選舉中,獲得全港總有效票數百分之五或以上的政黨或政治團體,可以單獨或聯合提名一名參選人)或提名委員會成員提名任何一個途徑成為候選人。循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途徑參選者,提名委員會須予以確認。另外,湯家驊議員另行提交意見書,建議提名門檻維持在 150 人(約十分之一的提名委員會委員), 但增設提名上限為 200 人, 令參選行政長官人數限定為 7 10 人。

 

(vi) 自由黨認為行政長官的提名程式可分為兩個階段。在第一階段,任何人只需取得八分之一的委員(即 200 人)提名即可「入閘」,而上限不可超過 300 人,以確保更多人可以「入閘」。在第二階段,允許不多於 3 名候選人出選,具體程式可參考現時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的做法,採取「得票最多者當選制」,只須規定投票人可投票數目的上限,不設下限,即每名提名委員會委員最多可投 3 票,最少可投零票。

 

(vii) 工黨認為應採用三軌提名機制,即公民提名(獲得 30 000 名選民聯署提名)、政黨提名(於最近一次的立法會選舉中,任何在分區直選總得票超過百分之五的政黨或政黨聯盟,均有權提名一名合資格永久居民成為候選人)及提名委員會提名,並反對提名委員會以「全票制」、須過半數,或候選人須獲每個界別若干比例成員提名,並反對設定候選人數目上限。

 

(viii) 新民黨認為提名委員會必須擁有完整及實質的提名權,任何人符合《基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都可向提名委員會爭取提名,不應有其他前設。建議提名程式可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獲八分之一提名委員會委員推薦者,可爭取提名委員會推薦為行政長官候選人,推薦採用記名方式,每名委員只可推薦一人;第二階段提名委員會以「一人一票」不記名方式投票,建議提名人數為 3 4 人。

 

(ix) 人民力量建議任何候選人只需符合《基本法》第四十四條中的基本資格,以及不短於四星期的提名期內獲得地區直選中已登記選民中的百分之一(約 35 000 人)聯署支持,或百分之五現屆民選立法會議員聯署支持,或百分之五現屆民選區議員聯署支持,提名委員會必須通過其為行政長官候選人。

 

(x) 公共專業聯盟建議十分之一的提名委員會成員可以提出一個行政長官的「準候選人」;八分之一的提名委員會成員將可以稱為「集體意志」以提名行政長官的候選人。

 

(xi) 街工建議可由公民提名(門檻不多於百分之一全港合資格選民聯署提名)、政黨提名(於最近一次的立法會選舉中,任何在分區直選總得票超過百分之五的政黨或政治團體,單獨或聯合提名一名行政長官參選人)及提名委員會提名(不少於百分之十的提名委員)三種模式,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循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參選者,提名委員會須予以確認。

 

(xii) 社民連建議採用公民提名(門檻不多於全港選民百分之一點五及提名期不得少於兩個月)、政黨提名(最近一次立法會選舉中,在分區直選獲得百分之五或以上總得票的政黨或聯合名單)或議員提名(約 4 名立法會議員或約 25 名區議員聯署)的方法,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

 

(xiii) 新民主同盟認為應採用公民提名。

 

(xiv) 新論壇建議提名門檻為十分之一提名委員會委員(即 150 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名一人,亦建議對每名參選人所獲得的提名人數設立上限(如不能超過 200 人),避免個別參選人獨攬過多提名。提名委員會對每位合資格參選人進行一次信任投票,信任票達一定數量的參選人,可自動成為候選人。有關信任票的門檻,須符合「民主程序」的原則及邏輯。候選人數可設限,以便聚焦,但亦要有合理競爭。此外,亦建議要求每名參選人事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基本法》。

 

(xv) 勞聯認為行政長官候選人應由提名委員會以機構方式提名,建議候選人數目為 3 4 名。

 

(xvi) 林大輝議員建議現任行政長官、5 名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立法會議員可成為當然「準候選人」;另外,獲得八分之一提名委員會委員支持的人可成為「準候選人」。然後,每名提名委員會委員可在「準候選人」中投票選零至 3 名,最高票數而又同時取得過半數支持的 2 3 人成為正式候選人。

 

(xvii) 梁家騮議員認為「全票制」並不可行,「一人一票」是唯一可行方案;而根據「循序漸進」的原則,由於《基本法》現時容許最多 8 位候選人,門檻可再放寬。而「機構提名」、「集體意志」等,解讀空間可以很闊,不一定需要「過半數」。

 

(xviii)謝偉俊議員建議提名行政長官程式分為「入閘」和「出閘」程式,「入閘」以十分之一為提名門檻,即 190 名提委可以及只可以提名一位候選人,提名上限為 380 人,最多可有 10 名候選人;「出閘」則由提委不記名投票,每人只可選其中一名候選人,最高票數(暫定 3 4 名)候選人可參加普選。

 

(xix) 吳亮星議員建議參照現行選舉委員會八分之一委員提名,再經由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每人必投 3 票,得票最多的前 3 名成為候選人。

 

(xx) 姚思榮議員建議獲得八分之一提名委員會委員提名者,可推薦成參選人;每名提名委員會委員可在各參選人中選出 1 4 位心目中的人選,得票過半數及得票最高的 2 4 位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如在投票中少於 2 人獲得過半數有效票支持,提名委員會便要為未獲得過半數票支持的前 3 位參選人舉行另一輪投票,提名委員會委員最多選出 3 名人選,直至產生2 4 位候選人。

 

(xxi) 謝偉銓議員認為為體現提名委員會的整體提名和民主程序,參選人必須取得提名委員會過半數有效票支持,才能成為候選人。參考過往行政長官選舉的經驗,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數目以最多 3 人較為恰當;提名委員會委員可以投票提名最多 3 位參選人,當中最多 3 位取得過半數有效提名票的參選人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

 

不同界別團體及政改諮詢專責小組

在諮詢期間曾會見的團體及人士

 

3.40   不同界別的團體以及專責小組在諮詢期間曾會見的團體及人士,對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程式有多種不同意見。較多意見認為《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已明確規定提名權只授予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擁有實質提名權,不可被削弱或繞過。有意見提出「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等39,但同時有意見認為此等建議難以符合《基本法》40。另外,亦有意見提出可引入「公民推薦」作為提名程式的一部分41

 

3.41    對於提名委員會如何按「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有多種不同意見。有意見認為提名程式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先經由一定數目提名委員會委員推薦,再由提名委員會經某種民主程序選出正式候選人42。有意見認為提名委員會應經過某種投票程式產生行政長官候選人43;有不少意見認為參選人須至少獲得一定比例提名委員會委員的支持才可正式成為候選人,藉以證明該參選人具有提名委員會內跨界別的支援,而這些意見當中有部分認為有意參選人士須獲得過半數提名委員會委員支持44;有意見則認為提名委員會可維持現行選舉委員會的八分之一提名門檻45;亦有個別團體和人士提出其他提名門檻和提名程式的建議46,47,以及和提名程式相關的其他意見48

 

3.42    就應提名多少名行政長官候選人,不同界別的團體以及專責小組在諮詢期間曾會見的團體及人士當中,主要有兩大類意見。一類意見提出為確保選舉的莊嚴性及能夠讓選民對候選人的政綱和理念有充分認識,有需要設定候選人數目,並提出候選人數目為2 3 人,或其他不同數目49;另一類意見則認為毋須就候選人數目設限50

 

個別團體和人士的書面意見

 

3.43   在諮詢期內收到約 124 700 份由個別團體和人士提交的書面意見當中,主流意見認為行政長官候選人應由提名委員會提名產生;亦有部分意見認為應採用「公民提名」、「政黨提名」或加入「公民推薦」的程式產生行政長官候選人。

 

3.44   就提名行政長官的「民主程序」,有不少意見認為候選人應至少獲一定比例提名委員會委員的支持才可正式成為候選人,而這些意見當中有部分認為參選人須獲過半數提名委員會委員支持,以體現「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並符合提名委員會為作一個機構作出提名的要求。另外,亦有個別意見提出其他門檻和提名程式相關的其他意見。

 

3.45    至於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數目,有不少意見贊同行政長官候選人數目應在 2 3 名之間,也有部分意見認為可將行政長官候選人數目定為其他數目或不應設限。

相關的民意調查

 

3.46   在諮詢期內,不同民意調查顯示,市民就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式有多種不同意見。而就應提名多少名行政長官候選人,不同民意調查顯示,不少市民贊成行政長官候選人數目應在 3 5 名之間。

 

3.47   在諮詢期內所進行的民意調查中,香港研究協會51、香港大學民意調查52及香港民意調查中心53分別進行相關的民意調查,顯示市民對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式有多種不同意見。

 

3.48   就行政長官候選人數目方面,不同機構進行的民意調查結果紛紜。香港民意調查中心54進行的相關民意調查顯示較多市民贊成行政長官候選人數目應在 3 5 名之間;港區省級政協委員聯誼會進行的民意調查顯示較多市民認為行政長官候選人數目應為 5 人以上,但亦有一部分認為候選人數目應為 3 55。香港大學民意調查56進行的民意調查則顯示部分市民認為候選人人數應不設限制,但亦有部分市民持相反意見。

 

() 普選行政長官的投票安排

 

3.49   目前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人選由 1 200 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 章)的規定:

 

(i)      若只有一名候選人,仍要舉行選舉,而該名候選人在選舉中,必須取得超過 600 張支持票,才能在選舉中當選為行政長官;

 

(ii)    若屬有競逐的選舉(即有兩名或以上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參選),候選人必須取得超過 600 張有效選票,才能在選舉中當選為行政長官;

 

(iii)   若屬有競逐的選舉,假如在第一輪的投票後沒有候選人當選,除得票最高及第二高的候選人可進入下一輪投票外,所有其他候選人會被淘汰。若第二輪投票結束後仍沒有候選人能取得超過 600 有效選票,選舉會被終止。

 

3.50    2017 年的行政長官選舉以普選形式進行,選民基礎將擴大至香港全體合資格選民。就此,《諮詢文件》提出以下四項重點議題:

 

(i)      是否只舉行一輪選舉(如以「得票最多者當選」的方式選出行政長官,毋須要求候選人取得過半數有效票);

(ii)    是否規定候選人須取得超過半數有效票方可當選(例如在第一輪選舉中,沒有候選人取得過半數有效票,獲得最高票的兩位候選人將進入第二輪選舉。第二輪投票中得票較多的候選人當選);

(iii)   是否考慮其他投票制度;以及

 

(iv)    在只有一名候選人的情況下,是否仍須進行投票。

 

立法會議員

 

3.51   立法會內提出書面建議的不同黨派及議員,有不少意見認為普選行政長官可採用兩輪投票,即規定候選人須取得過半票數方可當選,如在第一輪投票中沒有候選人取得過半數票,獲得最高票的兩位候選人再進入第二輪投票,在第二輪投票中得票較多的候選人當選。

 

3.52   立法會內不同黨派及議員,就普選行政長官的投票安排提出的意見如下:

 

(i)   民建聯認為要確保行政長官得到大部分選民支持,候選人應獲得有效選民投票的過半數,才被視為當選,因此建議採用兩輪投票制,倘若在第一輪投票中沒有候選人獲得過半數有效票,得票最高的 2 名候選人進入第二輪選舉,而在第二輪選舉得票最多的候選人被視為當選。

 

(ii)   經民聯認為不論採用哪一種方法,選舉過程必須具透明度,令當選行政長官具認受性,廣為市民支持,並期望政府在下一階段提出更具體方案諮詢,讓公眾作深入討論。另外,張華峰議員另行提交意見書,表示金融服務業界對於當選者是否需要取得過半數選民支持持開放態度,亦不應排除只得一名候選人時仍需投票,以增加認受性。

 

(iii)  民主黨認為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得到過半數參與投票的市民支持,令施政有認受性,有利政局穩定,故提出採用兩輪投票制,如第一輪有候選人得票過半數,即當選行政長官;否則,由得票最多的 2 人進入第二輪選舉,得票多者當選行政長官。

 

(iv)  工聯會認為候選人得票率必須過半數方可當選,如果在首輪投票中未有一位取得過半數,即由最高得票率的兩位候選人進入第二輪投票。

 

(v)  公民黨認為應採用「兩輪決選法」,如候選人得票超過有效票數的百分之五十,即當選行政長官;否則,由得票最多的 2 人進入第二輪決選,得票多者當選行政長官。另外,湯家驊議員另行提交意見書,建議採用「排序複選制」,選民須在多於2 名候選人中按喜好排序其支持的候選人。點算選票時,首先需依照選票上的第一選擇計算候選人的得票,得票最少的候選人將被淘汰,然後將其得票依第二選擇重新分配給其他候選人,如此類推,直至有候選人取得過半選票為止。

 

(vi)  自由黨認為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得到過半數票才能當選,以確保其公信力和認受性,並建議參考部分國家的做法,推行全民強制投票,以鼓勵市民承擔公民責任,並藉此提高選舉的認受性和公信力。

 

(vii)工黨認為應採用「兩輪決選制」,任何候選人如在第一輪投票中獲得過半數有效票即當選;否則,由第一輪投票得票最多的 2 名候選人進入第二輪投票,以確保獲選的行政長官有足夠的認受性。

 

(viii)     新民黨認為應要求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獲得過半支持才能當選;若在第一輪投票中,未有候選人獲過半票數,則由得票最多的2 人進入第二輪選舉。

 

(ix)  人民力量認為應採用「兩輪決選法」,如候選人得票超過有效票數的一半,即當選行政長官;否則,由得票最多的 2 人進入第二輪決選,得票多者當選行政長官。

 

(x)   社民連認為應採用「兩輪決選法」,如候選人得票超過百分之五十,即當選行政長官;否則,由得票最多的 2 人進入第二輪選舉,得票超過百分之五十者當選行政長官。如第二輪仍無人得票多於百分之五十,則須在六個月內重新進行第二輪選舉,簡單多數者勝。

 

(xi)  新論壇建議候選人由全港選民「一人一票」選出,得到過半數得票之候選人將勝選。如沒有候選人可在第一輪投票中取得過半數得票,則由最高票之兩位候選人,進行第二輪投票,得票較高者勝出。

 

(xii)勞聯建議採用兩輪選舉,倘若各候選人所得票數未能過半,得票最多的前兩名進入第二輪選舉,得票過半者即可當選。

 

(xiii)          林大輝議員認為行政長官當選人須取得過半數票支持。

 

(xiv)謝偉俊議員認為普選行政長官應採用兩輪投票制, 如第一輪沒有人取得過半數選票, 即在 14 天內舉行第二輪投票,由第一輪投票中最高票頭二名參選。

 

(xv)  吳亮星議員認為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經全港市民「一人一票」,得票過半數方能當選。

 

(xvi)姚思榮議員認為普選行政長官可考慮採用兩輪投票制,取得半數選票的最高得票者當選;倘若在第一輪投票中沒有候選人獲得過半數有效票,得票最高的 2 名候選人進入第二輪選舉,得票最多的候選人當選。

 

(xvii)          謝偉銓議員認為候選人須取得過半數有效票方可當選,倘若在第一輪投票中沒有候選人取得過半數,得票最高的 2 名候選人須進入第二輪投票,取得過半數有效票者當選,否則該次選舉視為無效,須重新展開另一次行政長官選舉程式,曾參與該次選舉的人士均可再次報名參選。此外,為體現「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的民主程序,以及確保普選產生行政長官的認受性,即使只有一名候選人,仍須進行投票。

 

不同界別團體及政改諮詢專責小組

在諮詢期間曾會見的團體及人士

 

3.53   不同界別的團體以及專責小組在諮詢期間曾會見的團體及人士,較多意見認為應舉行兩輪投票(在第一輪選舉中,沒有候選人取得過半數有效票,獲得最高票的兩位候選人將進入第二輪選舉。第二輪投票中得票較多的候選人當選)57,亦有小部分意見認為應只舉行一輪投票(以「得票最多者當選」的方式選出行政長官,毋須要求候選人取得過半數有效票)58。認為應採用其他投票制度的意見極少。另外,亦有意見認為在只有一名候選人的情況下,仍須進行投票59

 

個別團體和人士的書面意見

 

3.54    在諮詢期內收到約 124 700 份由個別團體和人士提交的書面意見當中,就提名後的普選方式,有相對較多意見認為應舉行兩輪投票,以增加當選人的認受性;但亦有部分意見認為應只舉行一輪投票,以簡單多數制選出行政長官當選人。此外,只有極小部分意見提議採用「排序複選制」或其他投票制度;而在只有一名候選人的情況下,是否仍須進行投票,則較少個別團體和人士提出相關意見。

 

相關的民意調查

 

3.55   在諮詢期內相關的民意調查,並無就上述議題蒐集意見。

 

() 任命行政長官的程式與本地立法的銜接

 

3.55    《基本法》第十五條規定: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

 

3.57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3.58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 章)(《條例》)第4 條訂明在以下情況,行政長官職位即出缺:

 

(i) 行政長官任期屆滿;

 

(ii) 行政長官去世;或

 

(iii)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基本法》免除行政長官職務。

 

3.59       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行政長官缺位時,應在六個月內依《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現時《條例》第 11 條訂明在某些情況下定出行政長官補選的新投票日。《條例》第 11(3) 條只特別訂明就行政長官當選人未能在 7 1 日就任行政長官的情況下,規定於在任行政長官任期屆滿後 120 日(或緊接的星期日)進行補選。但現行《條例》並沒有任何條款處理一旦在 7 1 日前行政長官當選人不獲中央任命的重選安排。

 

3.60     《諮詢文件》提出須考慮是否修改現行《條例》加入在這種情況發生後的重選安排。

 

3.61       在諮詢期內,立法會內不同黨派及議員、不同界別主要團體及專責小組在諮詢期間曾會見的團體及人士、個別人士的意見書和相關的民意調查較少討論此議題。

 

()      行政長官的政黨背景

 

3.62      目前《條例》容許政黨成員競逐行政長官,惟他們須在獲提名時聲明他們是以個人身份參選。倘若有政黨成員當選,必須在當選後七個工作日內,公開作出法定聲明,表明不再是任何政黨的成員,並書面承諾,不會在任期內加入任何政黨,也不會受任何政黨的黨紀所規限。

 

3.63      在諮詢期內,沒有太多意見聚焦討論這課題。就提交的意見當中,支持放寬相關規定的意見與反對的意見相若60

 

總結

 

3.64      在歸納立法會不同黨派和議員、專責小組在諮詢期間曾會見的團體及人士、18 區區議會的意見、個別團體和人士提交的書面意見,以及相關的民意調查結果後,整體而言,香港社會普遍殷切期望2017 年普選行政長官,並普遍認同 2017 年成功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對香港未施政、經濟和社會民生,以至保持香港的發展及長期繁榮穩定,有正面作用。

 

3.65      2017 年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社會上主流意見認同普選行政長官必須嚴格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進行,否則難以凝聚共識,如期於 2017 年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就行政長官人選須「愛國愛港」,社會上普遍認同這是理所當然的。《基本法》的現有相關條文,包括行政長官的角色、職責、和與中央的關係等,已充分反映對行政長官這方面的要求。

 

3.66       在相關的各項議題中,以行政長官的提名程式在社會上展開較廣泛的討論,亦有多種不同意見。主流意見認同《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已明確規定提名權只授予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擁有實質提名權,其提名權不可被直接或間接地削弱或繞過,但亦有一些意見提出「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等作為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程式的一部分,而提名委員會「必須確認」經「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的人士。有不少團體和人士,包括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指出包含有「公民提名」元素的方案都難以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要求。與此同時,雖然有意見提出可引入「公民推薦」作為提名程式的一部分,但亦有意見質疑「公民推薦」的實際可行性。

 

3.67      不少自不同界別的團體以及大部分政黨均認為應以務實態度,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具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應參照選舉委員會四大界別框架組成,各界別的人數均等。

 

3.68       有不少意見認為提名委員會可按比例適量增加議席,藉此吸納新的界別分組或提高現有界別分組的代表性;但也有不少意見認為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應維持1 200 人,也有意見提議適度增加至不超過 1 600 人。3.69 對於提名委員會如何按「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有多種不同意見。有意見認為提名程式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先經由一定數目提名委員會委員推薦參選人,第二階段再由提名委員會從參選人當中提名若干名候選人。有不少意見認為參選人須至少獲得一定比例提名委員會委員支持才可正式成為候選人,藉以證明該參選人具有提名委員會內跨界別的支援、體現「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並符合提名委員會作為一個機構作出提名的要求。有一些意見則認為應維持現行選舉委員會的八分之一提名門檻,亦有個別團體和人士提出其他提名門檻和提名程式的建議,以及和提名程式相關的其他意見。

 

3.70       就行政長官候選人數目,主要有兩大類意見。一類意見提出為確保選舉的莊嚴性及能夠讓選民對候選人的政綱和理念有充分認識,有需要設定候選人數目;另一類意見則認為毋須就候選人數目設限。在提出需要設定候選人數目的意見中,因應過去行政長官選舉的候選人數目大致在 2 3 人左右,有些意見提議可將候選人數目定為2 3 人;亦有意見提出其他數目。

 

3.71         至於提名委員會的具體產生辦法,主流意見認為可沿用現行選舉委員會的產生辦法;而普選行政長官的具體投票安排,有相對較多意見認為應採用兩輪投票,以增加當選人的認受性;但亦有部分意見認為應只舉行一輪投票,以簡單多數制選出行政長官當選人。

 

第四章:有關 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意見分析

 

背景

 

4.01     《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

 

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4.02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7 年的《決定》,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立法會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故此, 2016 年立法會選舉不會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另外,自 2012 年新一屆立法會開始,由地方選區選舉及功能界別選舉產生的議員,均由 30 名增至 35 名。五個新增的功能界別議席由過往在傳統功能界別以外的超過 320 萬名登記選民以「一人一票」的方式選出,使立法會接近六成的議席具有超過 300 萬名選民的基礎。

 

4.03     《諮詢文件》提到,在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的前提下,立法會普選辦法將會由 2017 年經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及其領導的特區政府處理。在討論 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時,我們可考慮以下重點議題:

() 立法會的議席數目和組成;

 

() 功能界別的組成和選民基礎;以及

 

() 分區直選的選區數目和每個選區的議席數目。

 

意見歸納

 

4.04                        下文歸納在諮詢期內收集到,立法會內不同黨派及議員、不同界別團體及專責小組在諮詢期間曾會見的團體及人士,以及個別團體和人士的書面意見,及相關的民意調查結果。

 

整體意見

 

4.05       在諮詢期內,立法會內不同黨派及議員、不同界別的團體、個別人士提交意見書的意見和相關民意調查結果,主要集中就 2017 年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提出意見及建議,只有小部分就 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提出意見。就有關 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意見中,較多認為應先集中精力處理好 2017 年普選行政長官, 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可不作改變。在落實 2017 年普選行政長官後,社會才專注討論如何達至《基本法》第六十八條所規定,最終達至全部立法會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立法會議員

 

4.06       立法會內不同黨派及議員提出以下意見:

 

(i) 民建聯認為 2016 年立法會選舉的規定應基本不變,應待落實 2017 年普選行政長官後,再就立法會選舉辦法進行全面檢討。

 

        (ii) 經民聯認為由於 2020 年能否普選立法會,要視乎 2017 年能否順俐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再加上2012 年立法會選舉已作一次大變動,大幅增加議席數目至 70 個,有關變動的影響仍有待觀察,因此 2016 年立法會選舉不宜作大改動,社會各界應全力專注討論 2017 年普選行政長官方案。另外,張華峰議員另行提交意見書,認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須待普選行政長官落實後,普選立法會才會出現,故 2016 年的立法會只屬過渡性質,一切宜以不變應萬變,少變為上。

 

         (iii) 公民黨及民主黨要求盡早落實全面直選立法會,不能排除 2016 年全面普選,及不可遲於2020 年落實全面普選。

 

         (iv) 工聯會認為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7 年的《決定》制定「先特首、後立會」的普選時間表,在 2017 年行政長官選舉辦法尚未明朗的情況下,建議 2016 年立法會選舉辦法維持不變。

 

        (v) 工黨認為在 2016 年普選立法會全部議席,對香港最有利;但可考慮以一次過立法方式處理2016 2020 年立法會選舉辦法,分兩階段達至立法會全面普選。

 

        (vi) 社民連提出堅持 2016 年普選立法會。

 

         (vii) 林大輝議員認為,在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前,只宜優化立法會的選舉制度,不宜作出太大改變。

 

          (viii) 吳亮星議員認為 2012 年第四屆立法會選舉時,已增加 5 個直選議席及 5 個「超級議席」,大大提升立法會民主選舉及均衡參與的程度; 2016 年立法會選舉應沿用 2012 年的做法,不宜進行改動,以利社會穩定及發展;隨後視乎 2017 年行政長官選舉情況再行處理。

 

 

         (ix) 姚思榮議員認為 2016 年立法會選舉辦法不宜太大改動,目前階段應集中精力處理行政長官普選,且立法會選舉辦法於 2010 年剛作出修改,建議維持現狀不作修改,待實現普選行政長官後再作檢討。

 

不同界別團體及政改諮詢專責小組

在諮詢期間曾會見的團體及人士

 

4.07        不同界別的團體以及專責小組在諮詢期間曾會見的團體及人士,較多意見認為目前最重要的是落實 2017 年普選行政長官,否則 2020 年立法會亦不能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因此社會應集中處理2017 年普選行政長官,2016 年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不必作出改變61;亦有意見認為應增加 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民主成份,以準備 2020 年實現普選立法會全部議席62

 

個別團體和人士的書面意見

 

4.08        在諮詢期內收到約 124 700 份由個別團體和人士提交的書面意見當中,較多隻集中就 2017 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提出意見;而就有關 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意見中,亦有明顯較多認為 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可不作改變。

 

相關的民意調查

 

4.09        在諮詢期內所進行的民意調查中,不同機構進行的民意調查意見紛紜。其中,香港研究協會63進行的調查顯示,約七成市民認為應先處理行政長官普選;而香港大學民意調查進行的調查則顯示有部分市民同意2016 年取消所有功能界別議席64

 

() 立法會的議席數目和組成

 

4.10        2009 年年底至 2010 年年初第三屆特區政府就2012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進行公眾諮詢期間,大部分意見支持把立法會議席數目由 60 席增加至 70 席,但亦有意見認為應維持議席數目於 60 席,或將議席數目增至 80 席。其後,第三屆特區政府建議把 2012 年第五屆立法會議席數目由 60 席增加至 70 席,並獲得通過。立法會的組成有所擴大,民主成分亦有所增加。

 

4.11        有關立法會的議席數目和組成,《諮詢文件》提出以下重點議題:

 

          (i) 是否維持立法會議席數目於 70 席,不作重大修改,或可在符合《基本法》的原則下,進一步增加立法會的議席數目;

 

          (ii) 如維持立法會的議席數目於 70 席不變,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佔半數的比例是否應維持不變,如作出調整,應調整至甚麼水準;以及

 

          (iii) 如增加立法會的議席數目,應增加至多少席,及應如何分配新增的議席,包括應否維持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議席各佔半數的比例,並將新增的議席平均分配;或如不維持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議席各佔半數的比例,應將較多的新增議席分配給功能團體(例如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或分區直選。

 

立法會議員

 

4.12   立法會內提出書面建議的不同黨派及議員,以及相關的界別,大部分認為 2016 年立法會的議席數目和組成不需作重大修改,亦有意見認為應一次過取消功能界別。

 

4.13   立法會內不同黨派及議員,就立法會的組成和人數提出的意見如下:

 

(i)      民建聯認為 2016 年立法會的人數應維持現有70 席不變,功能團體及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佔半數的比例同樣維持不變。

 

(ii)    經民聯認為 2012 年的立法會選舉已作一次大變動,大幅增加議席數目至 70 個,有關變動的影響仍有待觀察,因此 2016 年立法會選舉暫不宜作大改動。另外,石禮謙議員及張華峰議員另行提交意見書,認為 2016 年立法會議席數目及組成應維持現狀,即功能團體及分區直選各佔 35 席的比例維持不變。

 

(iii)   民主黨認為 2016 年立法會的人數可維持現有70 席不變,並建議普選佔 50 席,包括 35 席「分區比例代表制」選出,並新增「全港不分區比例代表制」 15 席,以「抗特法」計票,每名選民可在「分區比例代表制」及「全港不分區比例代表制」選舉中各投一票。功能界別則減至20 席,劃分為三大類,即專業界別 6 席、工商界及各經濟產業 10 席、社會及政治界別 4 席,各大界別選民每人或每法團只能投一票。

 

(iv)    工聯會認為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7 年的《決定》制定「先特首、後立會」的普選時間表,在 2017 年行政長官選舉辦法尚未明朗的情況下,建議 2016 年立法會選舉辦法維持不變。

 

(v)      公民黨建議 2016 年立法會議席維持 70 席,改變議席分配比例,增加分區直選議席;不再設「超級區議會」議席,以減少功能界別議席。

 

(vi)    街工認為 2016 年應全面取消功能界別,讓有利民生的議案得以通過。

 

(vii)   社民連認為 2016 年應全面取消功能界別,以「全港不分區比例代表制」取代原所有功能界別的議席,並准以個人或名單參選,得票超過百分之五的個人或名單才獲分配議席;現有的「分區比例代表制」維持不變。

 

(viii)  勞聯認為,隨著香港人口數目不斷上升,立法會議席的數目可適當增加以助培養更多有志服務市民的參政人才,藉此提升公民意識及鼓勵市民多關心社會事務。

 

(ix)    此外,吳亮星議員及姚思榮議員認為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應沿用2012年立法會產生辦法,詳見上文第4.06(viii)(ix)段。

 

不同界別團體及政改諮詢專責小組

在諮詢期間曾會見的團體及人士

 

4.14   不同界別的團體以及專責小組在諮詢期間曾會見的團體及人士,主流意見認為2016年立法會的議席數目應維持70席,現行的議席組成不需作修改65;但亦有部分團體提出其他意見66

 

個別團體和人士的書面意見

 

4.15   在諮詢期內收到約124700份由個別團體和人士提交的書面意見當中,大部分相關意見認為2016年立法會的議席數目和組成可沿用2012年立法會的議席數目和組成,不需作出修改。亦有意見認為應一次過取消功能界別。

 

相關的民意調查

 

4.16   在諮詢期內進行的民意調查中,較少就2016年立法會的議席數目和組成進行調查67

 

()功能界別的組成和選民基礎

 

4.17   根據2013年正式登記冊的數字,目前28個傳統功能界別共有約238000名已登記選民,包括約16000個團體及約222000名個別人士。

 

4.18   2016年第六屆立法會,《諮詢文件》提出可考慮是否擴闊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

 

立法會議員

 

4.19   立法會內提出書面建議的不同黨派及議員,除了不少意見認為2016年立法會的組成和產生辦法可沿用2012年的產生辦法,毋須作出修改外,就功能界別的組成和選民基礎較少廣泛和深入討論;所提出的意見亦較為紛紜。

 

4.20   立法會內不同黨派及議員,就功能界別的組成和選民基礎提出的意見如下:

 

       (i)民建聯認為2016年立法會選舉的規定應基本不變,應待落實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後,再就立法會選舉辦法進行全面檢討。

 

       (ii)經民聯認為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不宜作大變動,並認為功能界別有其存在價值,但同意應就擴大功能界別選民基礎的問題,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另外,石禮謙議員另行提交意見書,認為立法會功能界別的組成應維持不變;而選民基礎則可按照2017年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委員選舉時的選民基礎選舉立法會功能界別議員。如果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方案不獲通過,2016年立法會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也應維持不變。此外,張華峰議員另行提交意見書,認為來屆立法會應以少變為原則,但功能界別選民基礎可按各個界別的實際情況作出適當調整,並以增強代表性為首要考慮。就金融服務界而言,可在維持「一公司一票」的基礎上,擴闊選民基礎至包括同在證監會註冊的其他持牌機構,包括資產管理公司和外滙管理公司,增強業界的代表性。

 

       (iii)公民黨認為傳統功能界別應廢除公司/團體票,以個人票取代,或合併功能界別,以擴闊選民基礎,最終達至全面取締功能界別議席。

 

       (iv)自由黨認為功能組別有其貢獻和存在價值,可以體現均衡參與的原則,令政策的制定更加客觀和全面,但運作模式須予以優化,選民基礎需要擴大,選民人數需要增加,但必須確保選民在其界別內具有代表性、對經濟有實質貢獻、能發揮實質的功能,不能夠濫竽充數。具體增加的選民數字由各界別自行決定。

 

       (v)勞聯認為功能界別議員過往在議會內反映業界意見,平衡社會各階層利益,其發揮的作用不應被抹殺,並認為功能界別的長遠發展尚需時間讓社會大眾探討。同時,擴大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可增加其代表性,政府應盡快與各界別進行溝通,仔細探討擴大各界別選民基礎的可行性。此外,亦建議維持現行做法,讓選民在功能界別及地區直選各有一票。

 

        (vi)林大輝議員認為應合併區議會(第一)和區議會(第二)界別,以及合併工業(一)、(二)、商界(一)、(二)、紡織及製衣界和進出口界,成為「超級工商界」,以擴大選民基礎及增加代表性和認受性。此外,亦建議部分界別除公司/團體票外,可加入個人票。

 

       (vii)謝偉銓議員認為在檢視有關界別的實際情況和充分諮詢後,可考慮將現時仍然採用公司/團體票的功能界別轉為董事票甚至個人票,以擴大選民基礎。

 

       (viii)吳亮星議員及姚思榮議員認為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應沿用2012年立法會產生辦法,詳見上文第4.06(viii)(ix)段。

 

不同界別團體及政改諮詢專責小組

在諮詢期間曾會見的團體及人士

 

4.21   不同界別的團體以及專責小組在諮詢期間曾會見的團體及人士,主流意見認為2016年立法會的功能界別組成整體上不作修改68;有個別意見認為可擴闊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69;亦有個別意見提出其他建議,例如應取消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俗稱「超級區議會」)議席70

 

個別團體和人士的書面意見

 

4.22   在諮詢期內收到約124700份由個別團體和人士提交的書面意見當中,較少就功能界別的組成和選民基礎提出具體意見或建議。大部分相關意見認為2016年立法會的議席數目和組成可沿用2012年立法會的議席數目和組成,不需作出修改;亦有意見認為應一次過取消功能界別。對個別功能界別選民基礎的調整,可在本地法律層面處理,毋須對《基本法》附件二作出修改。

 

相關的民意調查

 

4.23   在諮詢期內相關的民意調查,並無就上述議題蒐集意見。

 

()   分區直選的選區數目和每個選區的議席數目

 

4.24   現時,立法會分區直選共有5個地方選區,一共選出35名議員。詳情如下:

 

       地方選區     議席數目

香港島         7

九龍東         5

九龍西         5

新界東         9

新界西         9

 

4.25    2016年立法會地方選區的選區數目和每個選區的議席數目,《諮詢文件》提出以下兩項重點議題:

 

       (i)應否調整目前地方選區數目;以及

 

       (ii)應否調整地方選區議席的上下限。

 

立法會議員

 

4.26    立法會內提出書面建議的不同黨派及議員,極少就分區直選的選區數目及地方選區議席上下限提出具體意見71

 

不同界別團體及政改諮詢專責小組

在諮詢期間曾會見的團體及人士

 

4.27   不同界別的團體以及專責小組在諮詢期內曾會見的團體及人士,較多意見認為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毋須作重大修改,甚少就2016年立法會分區直選的選區的數目提出意見。在提出相關意見的團體中,意見亦較為紛紜72

 

個別團體和人士的書面意見

 

4.28   在諮詢期內收到約124700份由個別團體和人士提交的書面意見當中,甚少就分區直選的選區數目和每個選區的議席數目提出具體意見或建議。

 

相關的民意調查

 

4.29   在諮詢期內相關的民意調查,並無就上述議題蒐集意見。

 

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式

 

4.30   根據《基本法》附件二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對法案和議案的表決採取下列程式:

 

    「政府提出的法案,如獲得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的過半數票,即為通過。

 

      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須分別經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和分區直接選舉、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通過。」。

 

4.31    1990328舉行的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向人大提交《基本法》草案及有關文件時,就《基本法》附件二有關立法會表決程式的規定作出以下說明:

 

      「附件二還規定,立法會對政府提出的法案和議員個人提出的法案、議案採取不同的表決程式。政府提出的法案獲出席會議的議員過半數票即為通過;議員個人提出的法案、議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須分別獲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和分區直接選舉、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兩部分出席會議的議員的各過半數票,方為通過。這樣規定,有利於兼顧各階層的利益,同時又不至於使政府的法案陷入無休止的爭論,有利於政府施政的高效率。」

 

4.32   根據2004年及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2008年及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屆及第五屆立法會的選舉,不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佔半數的比例維持不變,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式維持不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部議員實行普選前的適當時候,行政長官須按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的《解釋》,就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以及立法會表決程式是否相應作出修改的問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4.33   在諮詢期內,立法會內不同黨派及議員、不同界別團體及專責小組在諮詢期間曾會見的團體及人士、個別人士的意見書和相關的民意調查就此議題較少討論。正如上文第4.07段所述,有較多意見認為社會現時應集中處理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2016年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不必作出修改。有部分意見認為應改變現時立法會分組點票的制度73;亦有不少意見認為現時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式的制度(例如分組點票模式)應維持不變74

 

總結

 

4.34   在歸納了立法會不同黨派和議員、不同界別主要團體及專責小組在諮詢期間曾會見的團體及人士、個別團體和人士提交的書面意見,以及相關的民意調查結果後,整體而言,社會大眾普遍認同由於成功落實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乃普選立法會目標的先決條件,目前應集中精力處理好普選行政長官的辦法。另外,由於2012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已作出較大變動,故此普遍意見認同就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毋須對《基本法》附件二作修改。

 

4.35   香港社會普遍殷切期望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在落實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後,社會再專注討論如何實現《基本法》第六十八條所規定,最終達至全部立法會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第五章:結論、建議及下一步工作

 

5.01   根據《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的《解釋》,修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必須要走「五步曲」,即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可就產生辦法進行修改、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特區政府提出修改產生辦法的議案、行政長官同意立法會通過的議案,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有關法案。

 

5.02   特區政府成立專責小組及發表《諮詢文件》,以開放、兼聽和務實的態度聆聽社會各界不同意見和建議,並在諮詢期內不就個別方案提出意見,但適時提供資料及作多角度分析,目的是希望協助社會理性討論,凝聚共識,如期落實《基本法》所確立的行政長官普選目標。

 

5.03   這次公眾諮詢結果顯示,香港市民就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相關議題上整體而言表現出理性和務實的態度。縱然社會各界在一部分議題上仍然意見紛紜,香港社會普遍期望特區的選舉制度能進一步民主化,並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如期落實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的目標和處理好2016年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5.04   香港社會普遍殷切期望於2017年落實普選行政長官,並普遍認同於2017年成功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對香港未來施政、經濟和社會民生,以至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有正面作用。

 

5.05   香港社會普遍認同普選行政長官必須嚴格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進行。

 

5.06   主流意見亦認同行政長官人選須「愛國愛港」,而《基本法》現有的相關條文已充分反映這要求。

 

5.07   主流意見認同《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已明確規定提名權只授予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擁有實質提名權,其提名權不可被直接或間接地削弱或繞過。較多意見亦認同提名委員會應參照選舉委員會四大界別同比例組成,以符合「廣泛代表性」的要求。

 

5.08   有不少意見認為提名委員會可按比例適量增加議席,藉此吸納新的界別分組或提高現有界別分組的代表性;但也有不少意見認為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應維持1200人,也有意見提議適度增加至不超過1600人。

 

5.09   對於提名委員會如何按「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有多種不同意見。有意見認為提名程式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先經由一定數目提名委員會委員推薦參選人,第二階段再由提名委員會從參選人當中提名若干名候選人。有不少意見認為參選人須至少獲得一定比例提名委員會委員的支持才可正式成為候選人,藉以證明該參選人具有提名委員會內跨界別的支援、體現「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並符合提名委員會作為一個機構作出提名的要求。有一些意見則認為應維持現行選舉委員會的八分之一提名門檻。亦有一些團體和人士提出其他提名門檻和提名程式的建議,當中包括在提名委員會之外引入「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等建議。

 

5.10   就行政長官候選人數目,主要有兩大類意見。一類意見提出為了確保選舉的莊嚴性及能夠讓選民對候選人的政綱和理念有充分認識,有需要設定候選人數目;另一類意見則認為毋須就候選人數目設限。在提出需要設定候選人數目的意見中,因應過去行政長官選舉的候選人數目大致在23人左右,有些意見提議將候選人數目定為23人;亦有部分意見提出其他數目。

 

5.11   就普選行政長官方式,有相對較多意見認為應舉行兩輪投票,以增加當選人的認受性;但亦有部分意見認為應只舉行一輪投票,以簡單多數制選出行政長官當選人。

 

5.12   至於立法會產生辦法方面,社會大眾普遍認同由於成功落實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乃普選立法會目標的先決條件,目前應集中精力處理好普選行政長官的辦法。另外,由於2012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已作出較大變動,故此普遍意見認同就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毋須對《基本法》附件二作修改。

 

5.13   專責小組建議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的《解釋》,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並建議2017年第五屆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可在《基本法》附件一的層面作進一步修改,以實現普選目標;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在《基本法》附件二層面則可考慮毋須作修改。

 

5.14   行政長官在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的《解釋》的規定,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後,待全國人大常委會就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進行修改作出決定後,特區政府會啟動第二輪公眾諮詢,並爭取於2015年年初左右提交具體修改《基本法》相關附件的議案予立法會審議。

 

 

腳註及尾注

 

1、 新民黨六位主要成員,連同兩位獨立的立法會議員和五位專業人士,以「新民黨政制發展研究小組」名義提交意見書;詳情見附錄一。

 

2、 有關「真普選聯盟」提出的方案,詳情見附錄二。

 

3、 例如,華人學術網路、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工業總會提出類似的相關意見;詳情見附錄二。

 

4、例如,香港總商會提出相關意見;詳情見附錄二。

 

5、 例如,唐英年等提出相關意見;詳情見附錄二。

 

6、 例如,選舉委員會法律界委員提出相關意見;詳情見附錄二。

 

7 例如,香港 2020 提出相關意見;詳情見附錄二。

 

8 例如,香港社會服務聯會提出相關意見;詳情見附錄二。

 

9 例如,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提出相關意見;詳情見附錄二。

 

10 香港研究協會於 2014 2 27 日至 3 4 日進行的民意調查:

 

  (a) 72%受訪市民認同香港 2017 年應實現普選行政長官,政改不能原地踏步;

 

  (b) 20%無所謂/無意見;

 

  (c) 12%不認同。

 

  此外:

 

  (a) 62%受訪市民認為 2017 年香港實現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重要;

 

  (b) 26%認為一般;

 

  (c) 8%認為不重要;

 

  (d) 4%無所謂/無意見。

  

11 港區省級政協委員聯誼會于 2014 2 20 日至 3 1 日進行的民意調查:

 

  (a) 53%受訪者表示希望通過政改方案,以落實 2017 年可以普選行政長官;

 

  (b) 7%表示不希望;

 

  (c) 40%表示無意見。

 

12 民建聯委託香港民意調查中心於 2014 2 19-20 日及 23-24 日,以及 3 23-26 日分別進行了兩次民意調查:

 

  (a) 分別約 69% 72%受訪市民認為制定 2017 年普選行政長官辦法應該按照《基本法》內有關普選的規定進行;

 

  (b) 分別約 17% 14%認為不應該;

 

  (c) 14%不知道/好難講/無意見。

 

  此外:

 

  (a) 分別約 50% 54%受訪市民認為制定 2017 年普選行政長官辦法應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7 年的《決定》所訂出的原則進行;

 

  (b) 分別約 31% 30%認為不應該;

 

  (c) 分別約 18% 15%不知道/好難講/無意見。

 

13 香港研究協會於 2014 2 27 日至 3 4 日進行的民意調查:

 

  (a) 69%受訪市民認為普選行政長官需按照《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b) 16%認為不需要;

 

  (c) 16%無所謂/無意見。

 

  14 港區省級政協委員聯誼會于 2014 2 20 日至 3 1 日進行的民意調查:

 

  (a) 47%受訪者認為要根據《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規定來進行普選行政長官;

 

  (b) 33%表示不認同;

 

  (c) 20%無意見。

 

 

  15 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於 2014 3 11-20 日進行的民意調查:

 

  (a) 77%受訪者表示政府應該按照《基本法》有關規定,制訂 2017 年行政長官普選辦法;

 

  (b) 15%認為不應該;

 

  (c) 8%不知道。

 

  此外: (a) 57%認為特區政府應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提出政改方案;

 

  (b) 32%認為不應該;

 

  (c) 11%不知道。

 

  16 《明報》委託香港大學民意調查於 2014 1 21-24 日進行的民意調查:

 

  (a) 49%受訪者支持「應該先由提名委員會揀選,確保所有行政長官候選人都不會對抗中央政府,最後由市民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的方案;

 

  (b) 32%反對;

 

  (c) 12%一半半;

 

  (d) 6%不知道/好難講。

 

  17 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於 2014 3 11-20 日進行的民意調查:

 

  (a) 54%受訪市民不接受與中央政府對抗人士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

 

  (b) 34%接受;

 

  (c) 11%不知道;

 

  (d) 1%提出其他答案。

 

  18 民建聯委託香港民意調查中心於 2014 2 19-20 日及 23-24 日,以及 3 23-26 日分別進行的民意調查:

 

  (a) 分別約 58% 61%受訪市民認為不應該容許一個與中央(北京)政府對抗的

 

  人作為行政長官候選人;

 

  (b) 分別約 27% 26%認為應該;

 

  (c) 分別約 14% 13%不知道/好難講/無意見。

 

  此外: (a) 分別約 65% 66%受訪市民不支持一個與中央(北京)政府對抗的人擔任特首;

 

  (b) 分別約 19% 21%支持;

 

(c) 分別約 16% 12%不知道/好難講/無意見。

 

19 港區省級政協委員聯誼會于 2014 2 20 日至 3 1 日進行的民意調查:

 

  (a) 48%受訪者認為如行政長官與中央對抗,對香港整體發展不利;

 

  (b) 29%不同意;

 

  (c) 23%無意見。

 

  此外:

 

  (a) 56%受訪者認為行政長官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是合理的;

 

  (b) 25%不認同;

 

  (c) 19%無意見。

 

20 真普選聯盟委託香港大學民意調查於 2014 1 23-29 日進行的民意調查:

 

  (a) 38%受訪市民贊成「提名委員會應該按照政治準則,例如『愛國愛港』、『不與中央對抗』等,去篩選行政長官候選人」;

 

  (b) 36%反對;

 

  (c) 19%一半半;

 

(d) 8%不知道/好難講。

 

21  例如,香港總商會認為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應參照現行選舉委員會的四大界別組成;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中華出入口商會、香港202018 名學者提出的「學者方案」、港區省級政協委員聯誼會、九龍社團聯會、華人學術網路等均提出類似建議;詳情見附錄二。

 

22 例如,香港總商會認為四大界別的比例應大致維持不變;匯賢智庫、華人學術網路、香港工商專業聯會等亦提出類似建議;詳情見附錄二。

 

23 例如,香港大律師公會認為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可以用「參照目前由界別組成的選舉委員會」以外的方式組成;詳情見附錄二。

 

24 例如,香港中小型企業總商會及香港工商專業聯會提出相關建議;詳情見附錄二。

 

25 例如,香港工商專業聯會、香港各界婦女聯合協進會、基本法研究中心及蔡元雲提出相關建議;詳情見附錄二。

 

26 例如,香港專業及資深行政人員協會提出相關建議;詳情見附錄二。

 

27 例如,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中華出入口商會、18 名學者提出的「學者方案」、九龍社團聯會、香港地產建設商會、港區婦聯代表聯誼會等均提出相關建議;詳情見附錄二。

 

28 例如,新界鄉議局、香港社會服務聯會、香港青年工業家協會等提出相關建議;詳情見附錄二。

 

29 例如,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及香港 2020 提出提委會的人數增加至 1400 ;13 名學者提出的「提委會民主漸進方案」建議提名委員會由上限 2400 人組成;學民思潮及學聯提出提名委員會由立法會直選議員組成;香港職工會聯盟建議提名委員會由立法會議員及區議會直選議員組成;詳情見附錄二。

 

30 民建聯委託香港民意調查中心於 2014 2 19-20 日及 23-24 日,以及 3 23-26 日分別進行的民意調查:

 

  (a) 分別約54%52%受訪市民贊成提名委員會參考選舉委員會四大界別的組成;

 

  (b) 分別約 30% 31%不贊成;

 

  (c) 分別約 16% 17%不知道/好難講/無意見。

 

  31 真普選聯盟委託香港大學民意調查於 2014 1 23-29 日進行的民意調查:

 

  (a) 42%受訪市民反對提名委員會沿用上屆選舉委員會的模式,由四大界別人士產生;

 

  (b) 21%贊成;

 

  (c) 24%表示一半半;

 

  (d) 13%不知道/好難講。

 

32 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於 2014 3 11-20 日進行的民意調查:

 

  (a) 47%受訪者接受提名委員會參照現行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方法;

 

  (b) 45%不接受;

 

  (c) 8%不知道。

 

  此外,在不接受提名委員會參照現行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方法的受訪者中:

 

  (a) 81%支持提名委員會由全港選民普選產生;

 

  (b) 11%支持由所有民選議員組成;

 

  (c) 6%提出其他方法;

 

  (d) 1%不知道。

 

33 港區省級政協委員聯誼會于 2014 2 20 日至 3 1 日進行的民意調查:

 

  (a) 46%受訪者認為提名委員會可以由 1800 2200 人組成;

 

  (b) 20%認為可由 1600 1800 人組成;

 

  (c) 15%認為可由 1200 人組成;

 

  (d) 19%認為應由少於 1200 人組成。

 

34 例如將部分界別的現有選民改為界別內從業員以及取消公司及團體票;詳情見附錄一。

 

35 例如,香港 202018 名學者提出的「學者方案」、胡定旭、唐英年等均提出相關建議;詳情見附錄二。

 

36 真普選聯盟委託香港大學民意調查於 2014 1 23-29 日進行的民意調查:

(a) 60%受訪市民贊成大幅擴大提名委員會的選民基礎;

(b) 16%表示一半半;

(c) 11%反對;

(d) 13%不知道/好難講。

 

37 例如,香港 2020 提出引入 317 名分區提名委員,按每區居民人數分派 18 區由選民直選選出;13 名學者提出的「提委會民主漸進方案」建議新增「按界別增選委員」,由某一個界別的三百分之一界別投票人推薦,以及超過 2 500 名合資格選民選出,每個界別的增選委員人數不超過 300 人;華人學術網絡建議第四界別新增36 名綜合界別委員,由未能符合其他任何界別的選民選出;詳情見附錄二。

 

38 《諮詢文件》第 3.20 段提到,《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 年的《決定》亦說明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即是所謂「機構提名」或「整體提名」),而並非是目前選舉委員會選舉行政長官人選時以提名方式,由個別提名委員會委員聯合提名產生。

 

39 例如,真普選聯盟、香港職工會聯盟、學民思潮及學聯等提出相關建議;詳情見附錄二。

 

40 例如,香港大律師公會認為《基本法》表明只可透過提名委員會提名,其用語明確排除一個由全體選民或每一個登記選民組成的提名委員會。香港律師會亦提出類似建議;詳情見附錄二。

 

41 例如,香港大律師公會、18 名學者提出的「學者方案」、香港 2020、香港社區組織協會、葉健民等提出相關建議;詳情見附錄二。

 

42 例如,新界鄉議局、華人學術網絡、13 名學者提出「提委會民主漸進方案」、香港專業及資深行政人員協會、香港工商專業聯會、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等提出相關建議;詳情見附錄二。

 

43 例如,18 名學者提出的「學者方案」、匯賢智庫、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等提出相關建議;詳情見附錄二。

 

44 例如,九龍社團聯會、香港工商專業聯會、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提出相關建議;詳情見附錄二。

 

45 例如,18 名學者提出的「學者方案」、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等提出相關建議;詳情見附錄二。

 

46 例如,香港 2020、香港工業總會提出提名門檻為提名委員會十分之一委員提名;詳情見附錄二。

 

47 例如,胡定旭提議如有百分之三十提名委員會委員提出反對某參選人參選,又獲得百分之六十委員通過,該參選人必須退出;詳情見附錄二。

 

48 例如,香港大律師公會認為提名委員會的審議和決策應是公開和開放的﹔提名委員會的決策不應使用不記名投票的方式。此外,香港大律師公會亦提及門檻高低和選民的選擇自由等意見;詳情見附錄二。

 

49 例如,華人學術網絡提出候選人不多於 4 位,以避免過多候選人分散公眾注意力,令選舉質素下降;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認為候選人的數目以 2 3 人為宜,最多也只能有 4 人;九龍社團聯會、香港工業總會等建議候選人人數為 2 4 人;一國兩制研究中心、香港工商專業聯會、香港專業及資深行政人員協會、香港中華出入口商會提出行政長官候選人數目應不多於 3 人;詳情見附錄二。

 

50 例如,香港 2020、香港大律師公會等提出相關意見;詳情見附錄二。

 

51 香港研究協會於2014 2 27 日至3 4 日進行的民意調查:

(a) 50%受訪市民認同行政長官普選要依照《基本法》規定,由提名委員會提名產生候選人;

(b) 31%不認同;

(c) 19%無所謂/無意見。

 

52 真普選聯盟委託香港大學民意調查於2014 1 23-29 日進行的民意調查:

(a) 27%受訪市民贊成2017 年行政長官由機構提名,即由提名委員會集體

意志提名;

(b) 22%一半半;

(c) 36%反對;

(d) 15%不知道/好難講。

此外:

(a) 50%受訪市民贊成公民提名後,提名委員會必須確認提名;約18%反對;

(b) 37%受訪市民贊成政黨提名後,提名委員會必須確認提名;約25%反對;詳情見附錄四。

另外,真普選聯盟亦委託香港大學民意調查,於 2014 4 14-17 日就真普選聯盟提出的方案進行民意調查;詳情見附錄四。

 

53 民建聯委託香港民意調查中心於 2014 2 19-20 日及 23-24 日,以及 3 23-26 日分別進行的民意調查:

(a) 分別約58%56%受訪市民贊成須獲得提名委員會過半數委員提名,才可

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

(b) 分別約29%33%不贊成;

(c) 分別約13%11%不知道/好難講/無意見。

 

54 民建聯委託香港民意調查中心於 2014 2 19-20 日及 23-24 日進行的民意調查:

(a) 27%受訪市民認為行政長官候選人人數以3 4 名最恰當;

(b) 14%認為2 3 名最恰當;

(c) 19%認為4 5 名最恰當;

(d) 14%認為7 名或以上最恰當。

另外,民建聯委託香港民意調查中心亦於2014 3 23-26 日進行的民意調查:

(a) 28%受訪市民認為行政長官候選人人數以3 名最恰當;

(b) 26%認為5 名最恰當;

(c) 18%認為4 名最恰當。

 

55 港區省級政協委員聯誼會於2014 2 20 日至3 1 日進行的民意調查:

(a) 48%受訪者認為候選人數目應以5 人或以上為合理;

(b) 11%認為4 人為合理;

(c) 21%認為3 人為合理;

(d) 11%認為2 人為合理;

(e) 10%認為1 人為合理。

 

56 真普選聯盟委託香港大學民意調查於2014 1 23-29 日進行的民意調查:

(a) 40%受訪市民贊成「行政長官候選人數目完全不設限制」的建議;

(b) 33%反對;

(c) 20%表示一半半;

(d) 7%不知道/好難講。

 

57 例如,新界鄉議局、真普選聯盟、香港職工會聯盟、18 名學者提出的「學者方案」、13 名學者提出「提委會民主漸進方案」、香港民主促進會、學民思潮及學聯等均提出相關建議;詳情見附錄二。

 

58 例如,香港專業及資深行政人員協會及香港地產建設商會提出相關建議;詳情見附錄二。

 

59 例如,香港大律師公會認為假如提名委員會只提名一位候選人,仍需進行投票,而單一候選人須在所有投票的選民中獲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有效選票,投票的選民人數應超過全體選民的某個比例的最低門檻,例如百分之四十;詳情見附錄二。

 

60 例如,民主黨、公民黨、公共專業聯盟及社民連等支援放寬相關規定;但工聯會、新民黨等持相反意見;香港工商專業聯會則認為應容許行政長官有政黨背景,但應先實施政黨法;詳情見附錄二。

 

61 例如,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選舉委員會飲食界界別分組委員、匯賢智庫等提出相關意見;詳見附錄二。

 

62例如,香港律師會認為在過渡時期的 2016 年立法會,應該增加地區直選的議席,以循序漸進達至普選立法會的目標;詳見附錄二。

 

63 香港研究協會於 2014 2 27 日至 3 4 日進行的民意調查:(a) 74%受訪市民贊成先處理行政長官普選,之後再處理立法會普選;(b) 11%無所謂/無意見;(c) 14%不贊成。

 

64真普選聯盟委託香港大學民意調查於 2014 1 23-29 日,以及 4 14-17 日分別進行的民意調查:

 (a) 分別約 47% 46%受訪市民贊成 2016 年取消所有功能界別議席;

(b) 分別約 23% 22%表示一半半;

(c) 分別約 15% 18%反對。

 

65 例如,新界鄉議局、香港專業及資深行政人員協會、香港工業總會、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匯賢智庫、香港潮屬社團總會等提出相關建議;詳情見附錄二。

 

66 例如,香港2020提出地區直選增至40席;真普選聯盟提出直選議席增至50席;香港社會服務聯會提出增加地區直選議席在議會內的比例;香港職工會聯盟建議取消「超級區議員」的功能界別議席及盡量減少功能團體議席及增加直選議席的比例;詳情見附錄二。

 

67 真普選聯盟委託香港大學民意調查於2014414-17日進行的民意調查,就真普選聯盟提出的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方案進行調查;詳情見附錄四。

 

68例如,新界社團聯會認為2016年立法會選舉應暫維持不變;香港地產建設商會、香港中華出入口商會、香港工業總會亦提出相關建議;詳情見附錄二。

 

69例如,香港總商會、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社會服務聯會提出相關建議;詳情見附錄二。

 

70例如,真普選聯盟及香港2020提出相關建議;詳情見附錄二。

 

71民主黨建議檢討現時5大選區的安排,增加選區數目及調整每選區議席數目,從而令每選區的幅員和人口數目相對縮小;張華峰議員提出地方選舉的選區劃分,可以作出改善,以免各區每一議席得票率過於懸殊;詳情見附錄一。

 

72例如,香港工商專業聯會建議把整個香港劃分為每區人口約為20萬的地區分區;香港民主促進會建議現有每個選區一分為二,共10個選區;香港2020建議縮小現時特大選區,將香港島、新界東及新界西三個選區各分割為兩個選區;詳情見附錄二。

 

73例如,民主黨、公民黨、工黨、香港大律師公會等認為應取消分組點票;詳情見附錄一及附錄二。

 

74例如,民建聯、匯賢智庫等提出相關意見;詳情見附錄一及附錄二。

 

75 合辦機構包括:中國香港數碼音像協會、香港工業總會青年委員會、香港中小型企業總商會青年委員會、香港中華出入口商會青年部、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青年委員會、香港中華總商會青年委員會、香港五邑青年總會、香港青年交流促進聯會、香港青年協進會、香港青年協會、香港青年會、香港湖北聯誼會、香港福建社團聯會青年委員會、香港廣東社團總會青年委員會、香港潮洲商會青年委員會、香港學生發展委員會、國際青年商會香港總會、惠州新動力、湘港青年交流促進會、雲港臺青年交流促進會、新界青年聯會,及網上青年協會。

 

 

 

附件一:政改諮詢專責小組出席立法會相關會議和諮詢活動清單

政改諮詢專責小組出席立法會相關會議和諮詢活動清單

 

日期                    立法會相關會議/諮詢活動

2013

12 4                       立法會會議

12 9               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

2014

1 2                    與香港工會聯合會會面

1 3                   與民主建港協進聯盟會面

1 6                   與立法會議員晚宴(第一場)

1 7                   與立法會議員晚宴(第二場)

1 9                   與立法會議員晚宴(第三場)

1 11                  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

1 13                  與新民黨「政制發展研究小組」會面

1 14                  與香港經濟民生聯盟會面

與立法會議員晚宴(第四場)

1 17                  與民主黨會面

1 18                  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

1 21                  與公民黨會面

1 27                  與郭榮鏗議員及現任選舉委員會法律界委員會面

2 17                  與工黨會面

2 20                  與香港民主民生協進會會面

2 22                  與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會面

2 25                  與張華峰議員及金融服務界會面

3 11                  與李國麟議員及香港護士協會會面

3 18                  與立法會議員早餐會(第一場)

3 19                  與立法會議員早餐會(第二場)

3 21                  與立法會議員早餐會(第三場)

與謝偉銓議員、香港建築師學會、香港規劃

師學會、香港測量師學會及香港園境師學會會面

3 26                  與立法會議員早餐會(第四場)

4 2                   與街坊工友服務處會面

4 3                   與盧偉國議員及關注香港發展聯席會議會面

4 7                   與馬逢國議員會面

4 8                   與梁繼昌議員及香港會計師公會會面

與新民黨「政制發展研究小組」會面

4 10                  與新世紀論壇及地區人士會面

4 11                  與易志明議員會面

與人民力量會面

4 14                  與陳健波議員及香港保險業聯會會面

與自由黨會面

4 23                  與何俊賢議員及香港漁民團體聯會、香港農業聯合會會面

4 24                   與姚思榮議員、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協會、香

港酒店業主聯會及香港旅遊業議會會面

與民主建港協進聯盟會面

4 26                    與莫乃光議員及IT 呼聲會面

4 29                    與民主黨會面

4 30                    與林大輝議員會面

與新民黨會面

與張宇人議員及飲食界代表會面

5 2                     與公民黨會面

與香港經濟民生聯盟會面

 

 

附件二:政改諮詢專責小組及相關政治委任官員

在諮詢期內出席不同界別及團體的諮詢活動清單

(立法會相關會議及與立法會議員及黨派會面除外)

 

日期        主辦單位/相關界別

2013

12 6   18 區區議會主席及副主席

廣東社團聯會

12 11 日 香江智匯、港澳發展戰略研究中心、香港僑界社團聯會

12 17 日 香江聚賢、群策學社

12 18 日 香港青年協會

12 19 日 港區省級政協委員聯誼會 

九龍社團聨會

12 21 日 九龍東潮人聯會

2014

1 5    到訪南區宣傳政改

1 7    西貢區議會

香港總商會、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工業總會、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中華出入口商會

1 9    新界潮人總會

葵青區議會

新界社團聯會

中西區區議會

1 11 日 到訪沙田區宣傳政改

1 13 日 香港專業及資深行政人員協會

1 14 日 深水埗區議會

1 15 日 民主建港協進聯盟西貢將軍澳支部

1 17 日 新界鄉議局

1 18 日 港區婦聯代表聯誼會

1 19 日 新界社團聯會北區地區委員會

1 20 日 中華企業家協會

1 21 日 南區社團聯席會議

1 22 日 到訪中西區宣傳政改

新界社團聯會

1 23 日 沙田區議會

香港工商總會

1 24 日 國際商務委員會

1 25 日 到訪旺角花墟年宵巿場宣傳政改

1 26 日 到訪維園年宵市場宣傳政改

香港學生發展委員會

到訪旺角花墟年宵市場宣傳政改

1 27 日 民主建港協進聯盟沙田支部

1 28 日 荃灣區議會

2 4   香港醫學會

2 10 日 香港總商會

2 11   銀行業界代表

2 13   北區區議會

東區區議會

2 15   香港物業管理聯會及西九新動力

2 16   油尖旺區議會民族事務工作小組、油尖旺南分區委員會

2 18   中小型企業委員會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

2 19 日 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

2 21 日 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

2 22 日 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

港九勞工社團聯會           

香港客屬總會

2 24 日 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

離島區議會

香港浙江省同鄉會聯合會

香港工商專業聯會

2 25 日 油尖旺地區活動

元朗區議會

東區各界聯會

2 26 日 油尖旺地區活動

新界校長會

2 27 日 香港明天更好基金

油尖旺區議會

荃灣區議員及地區人士

香港青年聯會、香港菁英會及香港華菁會75

3 1   香港專業議會

國際扶輪3450 地區扶輪少年服務團

南區社團聯席會議

3 3    香港島各界聯合會

3 4    屯門區議會

黃大仙區議會

港島校長會及九龍校長會

3 5     香港各界婦女聯合協進會

3 6     大埔區議會

中西區發展動力、香港中西區各界協會、香港中西區婦女會

3 7     香港中小型企業聯合會

3 13   九龍城區議會

3 14   香港福建社團聯會

3 15   策略發展委員會

公共事務論壇

中國高等院香港校友會聯合會

3 17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香港科技協進會及粵港科技產業促進會

3 18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觀塘區議會

油尖旺各界領袖聯席

香港金融業志同會

國際青年商會香港總會

3 20 日 新會商會陳白沙紀念中學

南區區議會

3 22 日 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

3 24 日 香港深圳社團總會

3 25 日 香港潮州商會

3 29 日 香港通識教育協會、香港新一代文化協會及

香港新動力

绿楊新邨業主委員會暨管理處

3 30 Hong Kong Integrated Nepalese Society Limited

3 31 日 商界環保協會

4 1 日 新界崇德社

4 2 日 香港僱主聯合會

九龍西區扶輪社

香港區潮籍社團、香港區潮人聯會、香港汕頭商會、香港潮陽同鄉會、香港潮商互助社、香港潮安同鄉會、香港惠来同鄉會、香港澄海同鄉聯誼會、香港潮僑食品業商會及旅港澳頭同鄉會

4 3  香港地產行政師學會

 

葉兆輝教授及蔡長貞女士

香港工商總會

香港建造商會及香港機電工程商聯會

新界社團聯會荃灣地區委員會

4 4    九龍東區各界聯會

東區區議會

4 7 日 香港工業總會

Council of Hong Kong Indian Associations

4 8 日 中國國家行政學院(香港)工商專業同學會

六大宗教(香港佛教聯合會、香港基督教協進會、孔教學院、中華回教博愛社、天主教香港教區、香港道教聯合會)

香港工程師學會及工程匯

4 9 日 香港中小型企業總商會

香港大學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

深水埗居民聯會

新聞行政人員協會

4 10 日 香港僑界社團聯會

新世紀論壇及地區人士

香港建築師學會

4 12 日 黃大仙區學校聯絡委員會、東九龍青年社、青藝、青年脈搏、黃大仙區青少年發展協會、黃大仙青年力量發展協會及九龍地域學生聯會

巴基斯坦協會香港有限公司

4 14 日 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

蔡元雲先生及其他社會人士

香港電腦學會

4 15 日 香港青年工業家協會

九龍社團聯會

香港島各界聯合會

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

學者及時事評論員

國際獅子總會中國港澳 303

4 16 日 油麻地街坊會學校

4 17 日 香港餐飲聯業協會

4 22 日 香港廣西社團總會

愛港之聲

關注香港事務社團聯席

4 23 日 香港中小企商會聯席會議

柴灣區街坊福利會

4 24 日 屯門婦聯及身心美慈善基金

香港工業總會

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

互聯網專業協會、香港資訊科技聯會、香港電腦商會、香港軟件行業協會、香港青聯科技協會及首選香港創新科技

4 25 日 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

香港醫學會

香港華商銀行公會

新界總商會

4 26 日 香港社會工作人員協會

香港中國婦女會

新界社團聯會屯門支部

4 27 日 新界漁民聯誼會、香港惠陽蘇徐李鍾石宗親聯會、香港水產養殖業聯會及新界大埔區漁民合作社有限責任聯合總社

4 28 日 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客屬總會、惠州社團聯會及河源社團聯會

國際扶輪社 3450 地區

北區區議會、北區民政事務處及北區中學校長會

香港廣東社團總會

中學教師講座

港島工商團體聯盟

4 29 日 香港電子業商會

港區婦聯代表聯誼會

蔡元雲先生及其他社會人士

新界社團聯會

北區區議會、北區民政事務處及北區中學校長會

香港中華出入口商會

4 30 日 新界鄉議局

香港僑界社團聯會

香港潮屬社團總會

香港安老服務協會

13 學者方案」學者76

香港各界商會聯席會議

油尖旺區議會轄下油尖旺區公民教育運動統

籌委員會及油尖旺工商聯會

Roundtable Institute and Its Network

5 1 日 大埔各界協會

5 2 日 港九各區街坊會協進會

香港深圳社團總會

元朗商會

香港專業及資深行政人員協會

香江智庫

深水埗區公民教育委員會

香港青年工業家協會

基督教選委會會員

香港工商專業聯會

           香港各界婦女聯合協進會

港區省級政協委員聯誼會

胡定旭先生

香港專業人士協會

5 3    新界社團聯會

76 13 學者」指王于漸、宋恩榮、何濼生、郭國全、范耀鈞、陸人龍、黃賢、楊汝萬、雷鼎鳴、廖柏偉、劉佩瓊、關品方和羅祥國。

 

 

附件三   18 區區議會在諮詢期內就 2017 年行政長官

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通過的相關動議全文

區議會及會議日期         動議全文

葵青區議會

(2014 年 1 9 )    「葵青區議會認為市民普遍期望可於二零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並呼籲社會各界在符合《基本法》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的基礎上,積極提出政改建議,以務實理性的態度推動落實行政長官普選。」

 

深水埗區議會

(2014年1月14)      「深水埗區議會歡迎政府就政改啟動全面諮詢,認同巿民普遍期望可於 2017 年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的民主訴求,並呼籲社會各界在符合《基本法》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的基礎上,積極提出政改建議。本會將發揮溝通橋樑角色,全力配合諮詢工作,以務實理性、真誠溝通,互信互諒及求同存異的態度,推動行政長官普選,讓政制向前邁進而不會原地踏步,同時,確保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沙田區議會

(2014年1月23)       「要求政府進行有關政改諮詢時,必須廣泛聽取各階層市民意見,並根據《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依法落實 2017 年行政長官普選。」

 

北區區議會

(2014年2月13)       「北區區議會認為市民普遍期望可於2017 年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並呼籲社會各界在符合《基本法》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的基礎上,積極提出政改建議,以務實理性的態度推動落實行政長官普選。」

 

元朗區議會

(2014年2月25)       「元朗區議會支持在符合《基本法》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相關決定的前提下,理性務實討論,凝聚共識,如期於 2017 年全面落實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並反對一切暴力及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

 

油尖旺區議會

(2014年2月27)      「本會認為市民普遍期望可於 2017 年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並呼籲社會各界在符合《基本法》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基礎上,積極提出政改建議,以務實理性的態度推動落實行政長官普選。」

西貢區議會

(2014 年 3 4 )     2017 年普選行政長官乃廣大香港市民的期望,西貢區議會支持特區政府就推動政制發展開展工作,求同存異,嚴格根據基本法規定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定,落實普選行政長官,不要原地踏步,並反對一切暴力及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

 

屯門區議會

(2014 年 3 4 )        「屯門區議會為使政制發展不原地踏步,強烈要求政府必須按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決定,制訂 2017 年普選行政長官辦法。由此而產生的行政長官須愛國愛港及不與中央對抗。同時,屯門區議會反對公民提名,反對一切暴力及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

黃大仙區議會

(2014 年 3 4 )       「本會認為市民普遍期望可於 2017 年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並呼籲社會各界在符合《基本法》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的基礎上,積極提出政改建議,以務實理性的態度推動落實行政長官普選。」

 

大埔區議會

(2014 年 3 6 )        「就政府早前發表之《2017 年行政長官及 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諮詢文件》,我們表示熱烈歡迎,並認為 5 個月的諮詢期能讓社會各界有足夠的時間表達意見。大埔區議會認為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需根據《基本法》第 45 條,分為 3 個主要步驟,即「提名」、「普選」和「任命」。即需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然後由市民一人一票普選產生,最後經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我們再次明確表示,圍繞政改諮詢的討論,必須理性務實,並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以及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相關解釋和決定,以如期落實 2017 年普選行政長官。我們亦反對一切暴力及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

 

灣仔區區議會

(2014年 3月 11)         「灣仔區議會支持根據《基本法》落實普選行政長官,於 2017 年選出愛國愛港人士擔任行政長官以帶領本港發展。本會呼籲灣仔區和全港市民就政制發展積極討論及提出務實可行的意見,讓本港政制得以向前邁進。本會反對提出如公民提名等不符合《基本法》的方案,以及所有暴力、違法或破壞社會的行為。」

 

九龍城區議會

(2014年3月13)          「本會認為市民普遍期望可於 2017 年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不希望本港政制改革原地踏步,並呼籲社會各界在符合《基本法》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的基礎上,積極提出政改建議,以務實理性的態度,透過守法和非暴力的方式,推動落實行政長官普選。」

 

觀塘區議會

(2014年3月18)           「觀塘區議會認為 2017 年行政長官普選必須嚴格依從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不要原地踏步。並呼籲各界提出理性、務實的建議,推動落實普選行政長官。」

南區區議會

(2014年3月20)            「南區區議會支持 2017 年行政長官普選須符合《基本法》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相關決定。理性務實討論,凝聚共識,如期於 2017 年全面落實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

 

中西區區議會

(2014年3月20)           「本會認為市民普遍期望可於 2017 年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不希望本港政制改革原地踏步,並呼籲社會各界在符合《基本法》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的基礎上,積極提出政改建議,以務實理性的態度,透過守法和非暴力的方式,推動落實行政長官普選。」

 

荃灣區議會

(2014年3月25)           「荃灣區議會支持於 2017 年,如期落實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不希望本港政制發展原地踏步。本會呼籲社會各界在符合《基本法》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的基礎上,積極提出政改建議,以務實理性的態度,透過守法和非暴力的方式,推動落實行政長官普選。」

東區區議會

(2014年4月24)           「東區區議會支持有關 2017 年普選行政長官的方法,必須符合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議的相關決定;而所謂公民提名及以其他的任何提名方式均違反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決定。普選愛國愛港的行政長官及政制發展不要原地踏步,是香港市民的共識,須依法推行,一切暴力及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應予反對。」

 

離島區議會

(2014年4月28)            「離島區議會認同香港政制應向前發展,支持於 2017 年,如期落實一人一票普選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本會認同要按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行政長官候選人。本會呼籲社會各界,共同維護依法治港的核心價值,以理性務實的態度,積極提出政制改革的建議。本會希望社會各界以全港市民福祉的大局出發,以守法和非暴力的方式,有商有量求共識,推動落實行政長官普選方案。」

 

[责任编辑:刘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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