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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董的尴尬

2014-07-30
来源:法治周末

  獨董制度“讀不懂”

  郭峰認為,在股權結構上,中國的獨董具有依附性;而在公司治理過程中,獨董很難真正參與到決策之中,也就不可避免地被邊緣化。獨董的功能也被異化為提供諮詢或者人脈關系。

  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松奇認為,獨立董事沒有发揮應有作用,這主要是因為缺乏立法基礎以及股權結構畸形。他認為,到目前為止法律對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所佔比例,各個重要委員會的設立和人員組成等都還沒有比較明確的規定,這都使得獨立董事制度很難发揮作用。

  盈科律师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王光英律师認為,目前的獨董制度對改善和規范董事會內部運作機制還是有一定成效的,但是它並沒有達到監事部門退出的預期目標。

  王光英律师還表示:“雖然我國的公司法規定獨董負有一定的忠誠、勤勉義務。但是,由於獨立董事是由上市公司自己來選派的,因此,無論是由董事會的提名委員會提名,還是由公司的管理層提名,獨立董事都可能會傾向於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发表言論、簽署文件。”

  如何完善獨董制度

  我國的公司法和證監會頒布的一些規章中,有關於獨董的執業紀律、忠誠義務的規定。但是這些規定都是粗線條的。例如,獨董的聘任制度、獨董的責任承擔,沒有更細節、更完善的制度對獨董進行考核和約束規定。

  面對獨立董事制度設計的先天性不足,在現有的法律和制度框架下,如何進行獨董制度改良?

  對此,王光英律师表示:“獨董的產生程序、獨董的選任辦法、以及對於獨董失職失責的問責,這些都需要重新完善。比如,讓獨立董事的選任,不操控在本公司內部。強調獨董選任的獨立性和紀律性,而非關系性。國家可以設立獨董基金,每個公司按照一定比例繳納獨董基金,由公共的部門選任獨立董事。”

  瑛明律师事務所合夥人陳瑛明律师建議:“應該改革獨立董事培訓和資格考試制度,推進獨立董事數據庫建設。盡快出台相關規則使得獨立董事在做事的時候也有章可循。還要建立獨立董事的誠信體制。要建立完善的問責機制和信用評估。獨董也要建立信用系統,來記錄獨董的信用。一旦失責失職需要有經濟上的懲罰,甚至可以上升到民法、刑法的角度。獨董可以和其他的董事一樣,甚至承擔股東索賠的責任,只有這樣獨董才可以有契約精神,能夠對工作更加到位。”

  未繼承的“獨董”海外基因

  “獨董”制度本是舶來品,制度本身完全由國外引入,在中國卻遭遇了水土不服。中國的“土壤”如何改變了“獨董”的基因?而最原汁原味的“獨董”制度應該是什麼樣

  法治周末特約撰稿呂斌

  中國獨董,再沒那麼好的日子過了。近期不斷湧出的獨董辭職潮,正是這一趨勢的先兆。

  中國獨董制度是舶來品,美國則是該制度誕生地。美國的獨董制度數十年來幾經沉浮,也出過不少問題,經不斷改良之後形成目前較為成熟的機制。

  而中國在引入獨董制度時,並未能將其完全消化、轉換,更多是形式上的模仿。這也導致了“獨董不獨”,整個制度面臨窘迫之境。

  美國獨董制度為什麼成功

  在20世紀70年代之前,美國上市公司董事會席位基本由內部董事所掌控,偶見的外部董事席位,也多為公司高管的一致行動人。與中國目前的獨董境況相似,當時的美國,外部董事對公司決策言聽計從,都是“好好先生”。

  1972年6月曝出的“水門事件”,促使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設立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以審查財務報告、控制公司內部違法行為。紐約證券交易所、全美證券商協會、美國證券交易所也紛紛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多數成員為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制度開始在全美推行。

  到了20世紀90年代,獨立董事制度已經在美國公司治理中佔據了重要地位。在美國上市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大約佔到三分之二,大量經營不善企業的總裁被獨立董事主導的董事會掃地出門。

  由於獨立董事制度提高了公司決策的科學性、效益性、安全性。因此預防了公司總裁和其他公司內部控制人損害股東利益的行為。所以該項制度很快在其他市場經濟國家得以確立。

  經合組織(OECD)1999年发布的調查顯示,除美國外,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所佔的比例當時在英國為34%,法國29%。

  而獨董制度在中國的曆史,不過短短13年。

  2001年,中國證監會頒布《關於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標志著獨董制度的正式推行。中國的獨董制度形式上與國外差別不大,相關規范性意見明確指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且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並本著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但在實踐中,中國獨立董事制度“變了味兒”,本應關注公司整體利益尤其是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獨立董事,往往成為閑差。“拿錢多,不作為”成為大批獨董的真實狀況。

  中國獨董制度差在哪兒

  獨立董事制度的目的在於,在董事會中設立獨立董事以形成權力制衡與監督的一種制度。相關規范明確要求,獨立董事不能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

  此外,獨立董事必須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

  但在中國,獨董卻變了味兒。作為舶來品,中國獨董制度顯示出南橘北枳之態。如果與美國獨董的成功相比較,中國獨董的種種問題,在中國“土壤”中不難找到失敗的原因。

  首先,中美公司股權結構特征不同。獨立董事制度是英美法系下公司治理的產物,其制度設計是以公司股權高度分散為前提,獨立董事維護的是全體股東的利益;而中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相對集中度較高,控股股東操縱董事會的可能性大,雖然中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是為了更多地維護中小股東利益,但現實效果卻並不明顯。

  其次,中美公司治理結構不同。英美公司治理架構主要為董事會一元制,而我國是董事會、監事會二元制,控制權與監督權已經被分開,再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後,兩種以不同基礎為前提的制度被結合在一起,某些方面可能存在沖突及對接的不暢。

  最後,中國獨董制度產生的機制有悖於其作用。我國上市公司獨董的產生由董事會決定,而董事會又往往處於大股東控制之下,這種類似即當裁判又當運動員的機制,使得獨立董事的獨立性難以保證。

[责任编辑:鄭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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