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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業務新變種:“假對賭”騰挪票據資產

2014-08-08
来源:21世紀經濟報道

  創新永不眠,銀行規避信貸監管的沖動亦永不眠。

  127號文後,銀行又找到了信貸資產騰挪出表的“暗道”。新模式可稱為“假對賭”,本質上與2008年前後銀信合作實現票據資產出表相同,只是為滿足新監管環境,表面上用理財資金掛鉤了一筆“標准資產”,再以所謂對賭條款為幌子,獲得非標資產的收益。

  幾乎同期出現的T+D、遠期買斷等模式,無不存在明顯會計瑕疵,被報道後紛紛叫停。“假對賭”將必然事件包裝成“或有事件”,隱蔽性更強。廣東某股份行同業部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業務做了大半年,似乎還沒引起監管的重視。

  但留給銀行的時間或已不多。本報獲悉,央行正組織新一輪同業業務專項督查,重點為同業業務內部管理合規性,包括會計核算、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流動性管理、授權授信管理等。監管層可能要求銀行從“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出发,將表面掛鉤的標准資產還原為“非標”。這又使非標資產佔比極易突破“8號文”規定的上限,引发新一輪甩賣。

  假對賭實現“非標轉標”

  “假對賭”玩法分兩步走:第一步,銀行與券商簽訂一個權益互換合約,理財資金作為權益互換保證金,直接掛鉤場內標准資產的衍生產品,一般掛鉤滬深300指數。同時設立對賭條款:假如未來一段時間內,滬深300指數超過某個點位,則銀行要支付券商一個浮動收益;無論該點位達到與否,券商都要支付銀行一個固定收益,並在期末歸還保證金。

  然而一名從業人員透露,所謂對賭只是個幌子。“雙方會把點位設得很高,比如4000點,短期內不可能達到。實際效果是券商拿不到浮動收益,只給銀行支付固定收益。”

  這場顯失公平的對賭,券商怎麼肯玩?奧妙在第二步:券商拿到保證金(即理財資金)後,買入並持有銀行表內的票據資產(到期日與理財資金期限基本匹配);支付給銀行的固定收益,實為票據資產收益扣除“通道費”所得。

  交易的最終效果是,銀行理財資金通過券商代持了票據資產,以票據收益兌付理財收益,以保證金兌付理財本金。券商作為通道,只收取極小比例的通道費。

  本質上,這一模式與早年的銀信合作、銀證合作無異:銀行用理財資金設立單一信托計劃或定向資管計劃,買入表內票據資產,規避信貸規模、資本佔用、貸存比以及撥備等限制。

  銀信合作模式興起於2008年,後受銀監會監管;銀證合作接棒,迅速做大券商資管規模。直到2013年銀監會下发8號文,要求銀行理財資金持有非標資產比例不得突破“理財產品余額35%”和“銀行總資產4%”的上限,這類玩法才偃旗息鼓。

  此後,銀行一直在尋找“非標轉標”的方法,對賭條款就是門路之一:標准資產作幌子,掩護了非標出表的“里子”,既創造了非標資產額度,又將信貸資產挪到表外,避免各種監管和計提,可謂一舉兩得。“理財資金作了滬深300指數的權益互換保證金,會計上就認為是標准資產。”前述從業人員說。

  股份制銀行尤為積極

  “這個模式,據我所知主要是幾家股份制銀行在做,尤其是招行非常猛,今年要沖刺1000億。”深圳一家銀行同業部負責人說,自行長田惠宇履新以來,招行同業業務的发力人所共見;假對賭模式中,招行主要與第一創業證券合作,因大型券商對合規的要求太高。

  他還透露,招行在各地的分支機構大量從事票據貼現業務,局部區域的貼現規模甚至超過全行業五成。表內堆積票據資產會佔用信貸規模,消耗資本金,且需計提撥備;而假對賭模式剛好可以引表外資金接手票據。

  在他看來,“假對賭”與民生TRS(總收益互換)的邏輯較接近,都是把非標資產包裝成標准資產,不過前者采用對賭條款,後者用收益互換。

  TRS的模式是:用理財資金投資自身的結構性存款產品,另用自有資金借道民生加銀資管計劃給授信客戶放款,最後用結構性存款為後一筆業務作擔保;理財兌付時,用收益互換的條款把放款所得收益“換”給理財資金。後一筆非標投資由於有存款作保,可以免除風險撥備。

  “聽說民生銀行主動叫停了TRS,但假對賭大家都還在做。”他表示,假對賭的應用范圍很廣,譬如信托公司做股權類地產信托時,常會設定對賭條件,樓盤銷售量達不到一定比例時開发商要溢價回購股權——實務中會設定一個無法達到的目標,或故意壓盤不賣,取到“明股實債”的效果。

  事實上,“假對賭”模式還鑽了個久未封堵的空子。央行曾在2012年下发《加強票據業務管理的若幹規定(征求意見稿)》,明確銀行紙票貼現後只能轉讓給其他銀行、央行或財務公司,即不允許由券商來買斷票據。但該意見稿一直沒有正式下发,票據出表仍大行其道。

  業內人士表示,較規范的做法是券商資管買入票據收益權,而非票據本身。但這樣銀行就不能將票據資產出表,缺乏動力。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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