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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企垄断“两宗罪”:串通投标 协商涨价

2014-08-20
来源:中新社
  中新社北京8月20日电 (记者 周锐)中国国家发改委20日宣布对12家存在价格垄断行为的日本汽车配件生产商合计罚款12.354亿元(人民币,下同)。中新社记者了解到,日本住友等八家汽车零部件企业遭到处罚是因为其串通投标的行为,而日本精工等四家轴承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则主要体现在其协商涨价的举动。
 
  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表示,自2000年1月起至2010年2月,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三叶、矢崎、古河、住友等八家日本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为了减少竞争,以最有利的价格得到汽车制造商的零部件订单,在日本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会谈,互相交换价格信息,进行价格协商,并多次就其向特定汽车制造商的订单报价达成协议并予以实施。
 
  “汽车制造商在开发新车型时会选定零部件供应商,选定方法是向多家供应商发送询价函”,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一位官员介绍说,据调查,在收到询价函後,涉案零部件生产企业会通过双边或多边会谈,对汽车零部件订单进行“分配”。
 
  该官员告诉中新社记者,为了彼此间达成的“分配协议”能?兑现,几家串通投标的企业会约定一个价差,由“分配”到订单的企业报最低价。达成合作意向後,各家公司分别向汽车制造商报价,随後还会就具体价格细节的调整经常采用电话、传真和邮件等形式进行沟通。
 
  中新社记者看到了一份三家厂商串通投标的文件。该文件列出了30多个型号的零部件,三家厂商分别在这些零部件後面标上了“1”“2”“3”三个数字。
 
  上述官员透露,经过三家商定“分配到某个零部件订单的企业会在零部件後标上“1”,其他两家“陪标”企业则各自标上“2”、“3”。“1”、“2”、“3”则对应了从低到高的三个价位。
 
  “在日系车零部件的采购中,价格几乎是决定性因素”,该官员介绍说,在选择零部件供应商时,汽车厂商会综合考虑价格、技术规格、生产能力等因素,但由於涉案企业在其他方面的差距不大,因此价格就成为厂商选择零部件供应商时最主要的变量,正因为如此,这些企业串通的90%以上的投标行为都获得成功。
 
  国家发改委披露,上述八家企业涉及中国市场并最终获得订单的产品包括起动机、交流发电机、线束等13种零部件。这些经过价格协商後的零部件被用於本田、丰田、日产、铃木和福特等品牌的20多种车型。
 
  前述负责人透露,由於从零部件采购到整车上市一般需要五年左右的时间。因此截至2013年底,这些企业通过串通投标所获得的订单仍在向中国市场供货。
 
  和八家零部件厂商串通投标一样,不二越、精工、捷太格特、NTN等四家轴承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也属於横向垄断。不过,他们的违法行为则是通过协同涨价方式排除竞争。
 
  据发改委反垄断局调查,2000年至2011年3月期间,上述四家轴承生产商频繁集会,组织与中国出口相关联的营业部长级别人员在日本参加亚洲研究会,讨论包括中国市场在内的轴承涨价信息。会议轮流召开,在价格需要变化时候,每两到三个月举行一次;其他情况下,每一到两年举行一次。
 
  此外,为了进一步推动价格共同上涨,自2004年7月至2011年6月,经捷太格特提议,四家企业一致同意在上海召开出口市场会,由驻扎在中国关联企业的轴承相关负责人参加,互相交换中国市场工业用轴承和汽车用轴承的涨价时机、幅度、产销量以及涨价实施情况等敏感信息。
 
  2006年5月,会议决定对产品提价,并错开各公司的涨价时间,2008年1月,会议交流涨价信息,四家企业对部分产品做出了同为4%的价格上浮。当年5月,几家公司又约定价格上涨,并要求经销商在北京奥运会前落实到位。
 

  前述官员透露,调查过程中,这些企业服务器上恢复了大量被?除邮件。在协调价格涨幅等信息後,邮件最後都会明确标明“看後?除”字样。这说明他们一直在“知法犯法”。

 

  日企为何遭最严厉反垄断处罚:持续时间长 垄断协议多
 
  中新社北京8月20日电 (记者 周锐)中国国家发改委20日宣布,日本十二家企业实施汽车零部件和轴承价格垄断被国家发改委罚款12.35亿元人民币。
 
  除了“罚单”数额创出中国反垄断执法历史上的新高,罚款的标准也是前所未有的严厉。
 
  中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罚款区间为“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在此之前,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案企业的罚款的最高标准是“6%”。该罚款发生在国家发改委对乳粉企业的反垄断调查中,广州合生元因“违法行为严重、不能积极主动整改”,被处以上一年销售额6%的罚款。
 
  而此次国家发改委对日企开出的罚单中,除了因主动自首提供重要证据而免罚的不二越和日立外,爱三、三菱电机、三叶和捷太格特均被适用“上一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标准,NTN、矢崎、古河、住友的罚款标准为“6%”,日本精工和电装则被处以“4%”的罚款。
 
  发改委反垄断局负责此案的官员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此番对日本汽车配件商的处罚标准之所以按接近“高限”的标准来操作,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
 
  其一是垄断持续时间长。其中,日立等八家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垄断协议协商时间从2000年1月一直持续到2010年2月,多数订单供货时间持续到2013年底,长达十年之久;四家轴承生产企业垄断违法行为更是从2000年持续至2011年6月。
 
  其二是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次数多。前述负责人表示,在十馀年间,在起动机、雨刮器、点火线圈等13种经协商价格获得的产品里,每一个订单都对应一个垄断协议。
 
  其三是知法犯法情节。价格上涨的幅度、时机的邮件都会在篇末强调“看後?除”,这显示这些企业当时已经意识到这样串通涨价是违法行为。
 
  除了总体上的原因,不同企业也有着不同的情况。
 
  发改委反垄断局介绍说,爱三、三菱电机和三叶之所以被处以上年销售额8%的罚款,是因为这三家企业协商过两种以上产品的价格。
 
  捷太格特被处於上一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则是因为其是针对中国市场召开出口市场会议的提议者。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四家企业“8%”的处罚标准,还是在考虑到他们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情况下,按照20%幅度减轻处罚後的结果。
 
  不过,此次案件也显示,被调查对象的配合程度也是执法机构确定处罚标准的重要因素。此次两个案件中,第一家主动提交自首报告书,并提供重要证据的日立和不二越被免除处罚;第二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的电装和日本精工则均被处以4%的罚款。
 
  分析人士称,这种明显的处罚标准阶梯,将有助於让反垄断执法机构未来的执法过程更为顺畅。(完)

 

[责任编辑:邓煜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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