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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明确P2P十大监管原则:不能建立资金池

2014-09-28
来源: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9月28日消息 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2014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上表示,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也不是交易平台,而是信息中介。

  广大从业机构要避免发生经济周期的影响,不仅经济上升的时候赚钱,中长期的时间内或者经济发生危机或者拐点的时候,也能减少投资者的损失和风险。此外,他还提出了金融创新的四大原则以及P2P监管的若干思路。

  “银行和互联网的经营创新是互相补充的关系,互联网企业的创新应该是对银行的业务模式有益的补充,不存在谁颠覆谁的问题。”

  王岩岫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质还是金融。为此,互联网金融仍然具有高杠杆、流动性、系统性等风险、严格监管等特点。为此,对于金融的创新,有以下几个原则需要遵循。

  其中包括:真实需求的原则,即围绕客户和企业的真实需求创新;风险可控原则,创新必须风险可控;合规管理的原则,必须在法律法规框架下,有法律法规的要遵守,暂时没有要遵守国家现有的基本金融法规以及信息披露原则,即所有的事情越简单越透明,信息披露就好,这对保护消费者非常重要。

  而在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监管思路上,他提出首先是要协同监管,即包括P2P、支付、网上销售理财、私募的,这些产品还要各个监管机构有一个协同的机制。其次是以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性为出发点,逐步完善监管体系;再者是注重信息披露;此外还要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

  对于近年来如雨后春笋般成立的P2P平台,王岩岫也透露了10项监管思路。包括:

  一、P2P监管要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建立资金池;

  二、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三、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也不是交易平台,而是信息中介;

  四、P2P应该有一定的行业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

  五、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

  六、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资项目;

  八、P2P行业应该充分信息披露、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

  九、P2P投资者平台应该推进行业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

  十、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新浪财经 伍泽琳 发自深圳)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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