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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升级扩围成税改“排头兵”

2014-10-13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0月13日新媒体专电(记者赵婧 王璐)财税改革三大任务之一的税制改革随着煤炭改为从价计征正式拉开大幕,与煤炭改革同时,原油天然气税率提高、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全面清理。近日财税两部门连发四文,资源税改革升级扩围,扮演了税制改革“排头兵”角色。

  根据财税[2014]72号文,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至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煤炭资源税费改革作为财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有利于理顺资源税费关系,规范财税秩序,堵住地方乱收费的口子;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资源合理开采利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认为,资源税改革之所以成为税改排头兵,一是因为从收入看,资源税是个小税种,在全国的税收收入中比重较低,改革影响面相对较小;二是资源税改革的方向已经较为明确地达成共识,难度较小。

  “资源税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是既定的改革方向,但这次有很多新亮点。一是各省自主确定具体税率,给省级政府更大的税率自主权。二是清费立税力度很大。”张斌说。

  伴随着煤炭资源税的改革,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相应将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厦门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原油天然气的政策调整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建立统一、透明的税收机制。对于资源类产品而言,以后就只有资源税一个税种,可以避免乱收费问题,同时,对于投资者而言,税收情况一目了然,更有利于决策。”

  同时,国家决定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于2014年10月30日前将清理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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