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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發文開展煤礦建設秩序專項監管

2014-11-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11月3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開展煤礦建設秩序專項監管的通知》。
 
  通知提出,進一步規范煤礦開發建設秩序,堅決制止煤礦違法違規生產建設行為;對煤礦建設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嚴格依法依規處理;涉及其他部門權限的,提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研究提出進一步完善煤礦基本建設管理的具體政策措施。
 
  通知表示,對已建成且組織生產的不合規煤礦,將責令其停止建設生產,并將根據不同的違規情況,告知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以下為通知全文:
 
  國家能源局關于開展煤礦建設秩序專項監管的通知
 
  有關派出機構,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黑龍江、安徽、山東、河南、四川、貴州、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省(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云南省煤炭工業局:
 
  近年來,煤炭行業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集中開展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專項行動決策部署,深入開展煤礦建設領域“打非治違”專項整治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煤礦建設秩序進一步規范,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好轉,但部分地區煤礦違法違規建設現象仍然突出。近期,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對部分省區煤礦未批先建、無證生產問題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嚴格責任制、加強問責監督,切實將各項整改措施落實到位。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批示精神,嚴格執行煤礦生產建設法律法規,堅決制止煤礦違法違規生產建設行為,進一步規范煤礦生產建設秩序,國家能源局決定在重點產煤省(區)組織開展煤礦建設秩序專項監管。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一)進一步規范煤礦開發建設秩序,堅決制止煤礦違法違規生產建設行為。
 
  (二)對煤礦建設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嚴格依法依規處理;涉及其他部門權限的,提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三)研究提出進一步完善煤礦基本建設管理的具體政策措施。
 
  二、監管內容及要求
 
  此次專項監管的主要內容是重點產煤省(區)建設煤礦,發現未按規定履行項目核準手續擅自開工建設(開始井筒開挖或表土層剝離)或已建成投產的煤礦,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分別按照以下要求處理:
 
  (一)尚未建成的煤礦項目
 
  1、依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責令其停止建設。
 
  2、未按規定取得土地使用許可和采礦許可證的,根據該煤礦項目土地使用許可、采礦許可的審批(頒證)權限,告知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3、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未經批準的,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權限,告知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4、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的,告知煤礦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5、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的,告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進行處理。
 
  (二)對已建成并組織生產的煤礦
 
  1、依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責令其停止建設生產。
 
  2、未按規定取得土地使用許可和采礦許可證的,根據該煤礦項目土地使用許可、采礦許可的審批(頒證)權限,告知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3、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未經批準的,以及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權限,告知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4、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的,以及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告知煤礦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5、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的,以及煤礦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告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進行處理。
 
  三、工作安排
 
  (一)國家能源局成立專項監管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專項監管的統籌協調,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組長由吳新雄同志擔任,副組長由史玉波、王禹民、譚榮堯同志擔任。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場監管司,市場監管司負責同志擔任辦公室主任,煤炭司、市場監管司負責具體工作。
 
  (二)根據監管的區域分布,本次專項監管成立督查組。督查組組長由國家能源局相關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市場監管司、煤炭司及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有關派出機構相關人員組成,同時可根據需要邀請部分專家共同參與(具體分組及人員組成見附件一).
 
  (三)各督查組要根據督查區域在建煤礦情況,對在建煤礦進行抽查或全面檢查,檢查情況逐一記錄(樣式見附件二)。發現未經核準擅自開工建設生產的,責成當地政府責令其停止建設生產。
 
  (四)各督查組要將責令停止建設生產的煤礦名單,及時提交供電部門采取限電措施,除保證必要的礦井通風、排水等保安負荷外,一律停止采掘供電;同時,提請公安部門停止供應火工品。對拒不執行停產停建指令的違規煤礦,國家能源局一年內不予辦理項目核準。
 
  (五)煤礦企業要積極配合專項監管工作,如實提供項目建設生產情況,存在未經核準擅自開工建設生產行為的,必須認真落實停建停產要求。
 
  (六)各督查組要在文件印發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專項監管工作,匯總發現的違法違規建設煤礦有關情況,按照疏堵結合的原則,提出分類處理意見報國家能源局。國家能源局根據督查情況,形成專項監管報告。
 
  國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29日 

[责任编辑:邓煜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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