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深圳一名女子通過婚姻介紹服務公司去相親,不料相親未成功,反被戀愛指導老師指因“吳某個人原因才沒有被(相親物件)選上”。其心理受傷,向福田法院起訴要求退費,獲法院支持。
戀愛指導建議她找離婚帶小孩的
34歲女子吳某在深圳天某婚姻介紹服務公司網站註冊後,經協商,雙方於今年3月簽訂V IP婚戀交友服務合同,合同約定,今年3月25日起至9月24日止;服務費用共計20000元;在服務期間安排的見面人數(包括交換聯繫方式):不少於6人;甲方單方面要求提前終止服務的,其已繳費用不予退還,且乙方將在收到甲方要求的次日起終止對甲方的服務,乙方為甲方提供匹配資源及專業戀愛建議指導,但不對甲方的交友結果負責。
據悉,吳某要求的擇偶標準年齡為31- 42歲,學歷本科以上,身高172釐米以上,月收入2萬元以上,未婚或者離婚未育。
吳某表示,其於4月6日見第一個相親對象後,就覺得不滿意,到5月3日見了第三個對象後就給消委會打電話。吳某陳述,深圳天某婚姻介紹服務公司給吳某介紹的會員並不符合吳某的匹配標準,在接受服務期間吳某只見了3個會員,且每次見面時間都很短;吳某提出終止合同的原因是深圳天某婚姻介紹服務公司在服務時給吳某造成心理困擾,在服務過程中,戀愛指導老師稱是因為吳某的個人原因才沒有被選上,並告訴吳某可以選擇40歲以上離婚帶小孩的會員。
吳某說,戀愛指導老師曾經揚言到吳某工作單位將事情弄大,並且在消委會及工商管理局調解期間,對方再次敷衍並肆意詆毀、謾駡吳某。
吳某認為,深圳天某婚姻介紹服務公司服務過程中不但沒有對吳某進行心理疏通,反而給吳某造成心理困擾,吳某花了好一段時間才調整過來。
女子對婚介公司提供的相親物件誠信度存疑
深圳天某婚姻介紹服務公司表示,其作為婚姻介紹公司,提供的是會員所要求匹配的物件並見面,也不是見一次面就會滿意,該婚姻介紹服務公司認為已經盡到所要做的義務。吳某對此表示,深圳天某婚姻介紹服務公司安排吳某約見的相親對象顯得很敷衍,見面時間只有20分鐘,且均沒有留下電話,對該婚姻介紹服務公司提供相親物件的誠信度產生了懷疑。
雙方鬧到了消 委 會 ,2014年8月7出 具 的《福田區消委會投訴終止調解通知書》載明,經調解,深圳天某婚姻介紹服務公司夏經理主動提出退款17000元。但之後吳某未收到退款。
福田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簽訂的服務合同在性質上屬於委託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之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因此,在本案所涉合同關係成立生效後,吳某基於對深圳天某婚姻介紹服務公司提供的服務不滿意而解除其與該婚姻介紹服務公司簽訂的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根據福田區消費者委員會出具的調解通知書及吳某提供的公證書等證據,對吳某認為深圳天某婚姻介紹服務公司的服務存在瑕疵的主張,法院予以確認。因此,本案不屬於吳某單方面要求提前終止服務的情形,該婚姻介紹服務公司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法院酌定深圳天某婚姻介紹服務公司應向吳某退還費用1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