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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最高檢”嚴查亮票 民進黨痛批政治打手

2014-12-23
来源:中評社

  民進黨發言人黃帝穎痛批,“最高檢察署”淪為政治打手。資料照

  針對民進黨宣示新北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要“票票入匭”,避免黨籍議員跑票,黨主席蔡英文并將親自督軍,臺灣“最高檢察署”22日下午發布新聞稿指出“嚴查正副議長選舉亮票”。民進黨則發布新聞稿痛批,“最高檢”呼應國民黨的政治訴求,恐淪為執政黨的政治打手,成為替正副議長買票的幫兇。

  “最高檢察署”的新聞稿表示,各“直轄市”議會正、副議長及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將于25日宣誓就職日舉行,“最高檢”查署已通函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派專責檢察官指揮轄區警、調機關及政風機構嚴密查察,以遏止賄選、暴力及亮票等不法情事發生。

  “最高檢察署”新聞稿指出,鑒于以往在“直轄市”、縣市議會正、副議長或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中,賄選或暴力介入選舉情形嚴重,有意競選者為監控投票權人有無確實投票而要求渠等亮票以資證明。惟依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議長、副議長,及鄉 (鎮、市) 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由“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民代表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之。

  “最高檢察署”表示,亮票行為在司法實務上有以涉及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公務員泄漏或交付關于“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之罪嫌,提起公訴,并判決有罪在案,嚴正呼吁投票人勿以身試法。

  民進黨痛批,依據2013年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判決及2014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的確定判決,都已認定基于責任政治,議員對正副議長選舉的亮票不構成刑法泄密罪,換句話說,實務上最新見解是亮票“無罪”,但“最高檢察署”居然“選擇性”引用13年前的“有罪”過時見解,企圖恫嚇不受買票影響的縣市議員,動機可議。

  民進黨發言人黃帝穎強調,檢察官應該是嚴查買票,而不是查亮票,“最高檢”千萬不要搞錯重點,“最高檢”所引用的“亮票有罪”舊判決,并不具有通案性的法律拘束力,民進黨以“彼此約束、落實黨紀”方式處理,主要是縣市正副議長賄選傳聞不斷,這是黨籍議員向選民負責、向人民證明清白的唯一方式,檢察官不能包庇買票、騷擾亮票。

  黃帝穎說,議員公開選舉議長,具有責任政治的“憲法”意涵,這與人民秘密選舉投票公職不同,議員投給哪個議長,還必須向選民負責,例如:美國眾議院選舉議長,就采取公開的記名投票,每一票都要向選民交代,民進黨除了用黨紀要求議員貫徹責任政治,杜絕不記名投票可能暗藏的買票犯罪外,更呼吁檢察官嚴查正副議長選舉,民主的代議機制不容買票、賄賂,檢察官千萬不要淪為執政黨的政治打手、買票者的幫兇。 

[责任编辑:陈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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