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勞動報》報道,近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2015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4〕28號),規定2015年度的法定節假日調休日期的具體安排,其中春節的具體安排為:2月18日至24日放假調休,共7天。2月15日(星期日)、2月28日(星期六)上班。其中2015年2月18日是農歷除夕。即2015年春節從除夕放假到正月初六。
此前,中國人民大學調查中心曾受有關部門委托,對春節放假進行了網上調查民意,結果顯示超過75%的網友支持從除夕當天開始放假。2007年12月國務院發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中,除夕被納入春節法定假期。但從2014年春節開始,春節法定假期又變回了正月初一至初三。
全國人大代表、清華大學假日制度改革課題組負責人蔡繼明教授認為,此次調查透露出一個信號,是想糾正去年底才修改的放假辦法。蔡繼明說,自己也不贊成除夕不放假,去年底修改估計是有人認為除夕即使不放假也能休息,調回到初一放假等于大家可以多休息一天或者半天,但實際上,能夠享受隱形福利的是少數人。
不過,盡管2015年除夕放假調休,但是畢竟不像2013年以前的除夕屬于法定節假日。如果勞動者在近三年的除夕加班加點,所享受的待遇也各不相同。
2013年除夕加班支付300%工資報酬
新中國成立之初,政務院于1949年12月23日發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明確規定春節期間的法定節假日為“夏歷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除夕不屬于法定的節假日。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對《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進行第二次修訂,首次將“除夕”納入春節法定假日。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三條也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一)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二)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三)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根據以上原則相應調整計件單價。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勞動者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應當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本條第(一)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本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工資。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本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工資。”所以在2008年至2013年,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除夕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
【相關案例】
杭州日風電氣的一名普通員工,經常要出差,但出差期間碰到法定節假日公司并沒有按國家規定發放加班費,這位職工給省委書記留言反映情況。經余杭區人社局和倉前街道調查發現,這家被投訴的公司涉及出差的崗位是售后服務崗位,這些崗位的員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出差時按天給予出差補貼,并在年終考核時給出差人員一定獎勵作為補償。關于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問題,余杭區人社局責令該公司按規定支付。
綜合計算工時制是按照一定周期,如周、月、季、年等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正常工作時間應當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相同,超出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即另外支付150%的工資報酬。但即使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或者不定時工時制,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工作的都應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另外,認定加班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用人單位安排工作;在標準工時外延長工作時間;延長的時間必須是在為單位工作。如果員工出差是按照企業的要求正常工作的,符合上述三個條件,應該屬于加班。但是,如果員工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在外地并沒有工作,只不過休息的地點從他自己的家換到了出差地點的,企業可以不發放加班費。
實際上,企業較難證明員工在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出差是否在工作,但是企業可以針對出差設置一些類似于出差津貼之類的補助,與員工在合同中,或在規章制度中規定一定標準和比例的補助來補償出差員工。
2014年除夕加班支付150%工資報酬
2013年12月11日國務院對《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進行了第三次修訂,明確“將第二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至此,“除夕”法定假日僅運行了6年便消失了。從2014年1月1日起,除夕又不屬于法定節假日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4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3〕28號),2014年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調休,共7天。而1月30日除夕則正常上班。
所以,在2014年1月30日除夕,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只要支付正常工資。安排實行標準工時制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2015年除夕加班 調休或支付200%工資報酬
雖然《關于2015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規定2015年2月18日除夕也放假,但法定節假日只能由《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2015年2月18日的放假僅屬調休而非“法定節假日”。所以,實行標準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2015年除夕工作的,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根據2015年春節放假辦法,企業實行除夕至初六放假,還是初一至初七放假,實際上有了更大的自主權。因為在2008年至2013年,除夕屬于法定假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除夕工作的,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而從2014年起除夕不再是法定節假日,如果單位把2015年除夕與初七作息時間對調,不違反法律規定,也不必支付加班費。
【相關案例】
杜某是四川內江一家公司的縫紉工,公司對該崗位實行計件工資制,每月定額為100件,每做好一件服裝給15元。杜某如不加班,月平均工資為1800元左右,效率高時可達2000元左右。2014年1月,公司因要趕制一批時裝,在杜某已保質完成定額的情況下,經與工會和職工本人協商,安排杜某等人在休息日加班。公司以當地最低月工資1070元為基數,結合杜某實際加班時間向其發放加班費。杜某認為公司最低應以1800元為基數計算加班費。杜某與公司協商無果后,于2014年4月提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補足2014年1月至3月期間休息日的加班費720元。仲裁委審理查明,公司計算計件制加班費基數不正確,支付了杜某部分休息日加班費。最后,以公司補杜某720元加班費調解結案。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明確: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公司對杜某實行的是計件制,但發加班費時,卻按計時工資制計算,是錯誤的;且在確定加班工資基數時,不顧杜某實際情況,以當地最低工資收入為基數,變相減少其加班費,更是錯上加錯。正確做法是根據杜某在休息日加班期間的實際產量,按法定工作時間的計件單價15元/件的200%即30元/件的標準,向其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