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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食品药品监管的改革与创新

2015-01-15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14年,上海成立了上海食藥監認證審評中心自貿區分中心(下稱“自貿區分中心”)。在事權劃分上,市藥監局承擔區內行政審批辦理事項,而區內日常監管和行政執法工作則由浦東新區市場監管局來承擔。
 
  總體上看,上海自貿區食品藥品監管已經進行了相關的制度、審批等方面的探索與創新,亮點紛呈:
 
  第一,在上級部門簡政放權的基礎之上,不斷提高行政審批的效能。目前,已有218項食品藥品行政審批時限得到縮短,占全部審批事項的78.7%。自貿區分中心可以實現當天辦結的行政審批事項有44小項。簡政放權事項除上海市食藥監局相關職權,更有國家食藥監總局的職權下放。這也充分說明國家對上海自貿區建設的鼎力支持。今后還將根據自貿區食品藥品產業發展需求,繼續探索縮短審批時限和擴大自貿區分中心當日辦結事項的范圍。
 
  第二,完善了網絡信息平臺,推進行政審批標準化建設。權力下移在帶來效率、服務便捷的同時,也帶來了權力的規范性問題。為此,自貿區分中心首先將規范行政審批的各個環節,編制自貿區食品藥品行政審批《業務手冊》和《辦事指南》,并將辦理事項所需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促進廉潔高效服務型政府建設。其次,自貿區分中心將充分利用網絡信息平臺,將企業辦事程序與材料、相關政策等全部進行網絡公示,大力提高政府運作的透明度,從而更好促進社會和企業對政府的監督。最后,在自貿區行政審批系統中嵌入行政效能電子監察模塊,通過系統對接和功能調用的方式查看審批的步驟、進程和處理該流程的責任人員等情況,進行實時監督,對違反程序和超越時限的,系統自動報警,實現行政審批全程可控。
 
  第三,實行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餐飲服務許可中的小吃店(不含熟食鹵味)等單位實施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此舉意在放松事前審批門檻,但放松并不意味著放縱。告知承諾之后,自貿區分中心加強了事中事后監管。一方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自貿區分中心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于審批決定后2個月內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核查。另一方面,自貿區分中心將審批信息在市藥監局、自貿區管委會和浦東新區市場監管局之間相互及時推送,以實現事前審批與日常監管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第四,鼓勵第三方力量參與,形成食品藥品社會共治格局。社會力量參與市場監管有幾個優勢:一是在多元治理背景下,社會力量參與可以改變以往政府對公共事務的單一管理模式,更好地協調社會關系、化解社會矛盾;二是社會力量具有信息渠道靈活、參與者廣泛、方法與手段多樣等特點,可以使得監管更加具有彈性;三是相關行業組織具有專業的知識和行業規則,能對會員的行為進行約束,進而實現自我監督。而從政府自身的角度來看,充分發揮社會共治的作用,可以彌補政府資源有限的不足,節省政府運作的成本,是一種雙贏的戰略選擇。
 
  當然,自貿區作為新生事物,其食品藥品監管還有一些問題需要我們認真思考:
 
  第一,自貿區內食品藥品的行政審批與日常監管、行政執法分由兩個機構負責,兩個機構各負其責、分擔壓力,能更好應對自貿區內食品藥品產業發展的需要;但同時,這種同一件事情分段負責的做法可能產生雙重領導、雙重指揮問題,不僅政府管理機構之間存在著較高的協調成本,企業自身也往往難以很好處理同兩個政府管理機構之間的關系。此外,面對企業的違法或失信行為,公民應該向誰投訴?是審批的問題,還是日常監管的問題?如果處理不好,這些很容易產生職責推諉的現象。
 
  第二,由于自貿區內企業注冊實行備案制,注冊門檻較低,很多企業區內注冊、區外設分支機構運營。這使得自貿區的監管力量往往鞭長莫及。如何實現對區外分支機構的無縫隙監管,這是目前自貿區食品藥品監管工作中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
 
  第三,自貿區分中心只是上海食藥監認證審評中心在自貿區內的分支機構,接受市藥監局的領導和認證審評中心的管理,還不具備上海食藥監局分局機構的功能完整性。雖然已經下放多項審批權力到自貿區分中心,但要真正促進自貿區內食品藥品產業的發展,顯然還需具有更多的職能,以及更多的人力、財力和物力的支持。
 

  總之,為更好推進上海自貿區食品藥品的服務和監管,應進一步簡政放權,積極向國家食藥總局爭取一類進口醫療器械、進口化妝品等事項在自貿區試點開展評審工作。第二,要理順管理體制,可以考慮在自貿區分中心的基礎上建立“上海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自貿區分局”,實現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第三,鑒于很多企業區內注冊區外經營的現狀,自貿區監管力量有限,自貿區分中心應要求企業如實上報區外分支機構的情況,并將信息傳遞給分支機構所在區,由所在地監管機構進行協同監管,做到管理與服務的無縫對接。 

[责任编辑:邓煜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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