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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取消外資准入全面審批制

2015-01-2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絕大部分的外商投資將不再需要進行審批,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

  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提出,放寬投資准入,統一內外資法律法規,保持外資政策穩定、透明、可預期。 2013年12月商務部發佈了外資三法修訂意見徵集通知。1月19日,商務部公佈外國投資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新的外國投資法草案對外商投資的管理取消了以往的全面審批制,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建立了有限許可加全面報告的制度;只有在特別管理措施目錄領域內的投資才需要審批,絕大部分的外資將不再需要進行審批。這不是對外資三法的修修補補,而是對外資法律體系的全面重構。

  1月19日,商務部公佈外國投資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新的外國投資法草案對外商投資的管理取消了以往的全面審批制,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建立了有限許可加全面報告的制度;只有在特別管理措施目錄領域內的投資才需要審批,絕大部分的外資將不再需要進行審批。中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任清19日對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表示,“取消全面審批制是外國投資法和以往的外資法相比,帶來的一個重要的變化。”他參與了對外國投資法草案的討論。

  這份外國投資法草案還納入了國家安全審查內容,並將外資並購也列為外國投資法的適用範圍,此前相關的外資法律只適用於綠地投資。

  目前,我國利用外資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孫繼文表示,現行“外資三法”已經難以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進一步擴大開放的需要,其中逐案審批制管理模式已不能適應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需要,不利於激發市場活力和轉變政府職能;外資三法中關於企業組織形式、經營活動等規定和《公司法》等有關法律存在重複甚至衝突。如今將“三法合一”,形成一部統一的《外國投資法》。無論外國投資者設立何種類型的企業、通過何種方式在中國投資,原則上均適用統一的 《外國投資法》。

  商務部於2013年12月發佈了外資三法修訂意見徵集通知。在此之前舉行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提出,放寬投資准入,統一內外資法律法規,保持外資政策穩定、透明、可預期。

  外資三法將在外國投資法生效後廢止。“外國投資法不是對外資三法的修修補補,而是對外資法律體系的全面重構。”任清說。

  商務部公佈的統計數字顯示,我國去年外商投資新設立企業23778家,同比增長4.4%;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約為1196億美元,增長1.7%,連續23年保持發展中國家首位。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孫繼文表示,我國使用外資的結構也在不斷優化。服務業吸收外資占比增至55.4%,高出製造業22個百分點,成為吸收外資新增長點。

  負面清單管理

  對外資的准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並不是首次出現。2013年啟動的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進行了准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的試點。目前上海自貿區中新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90%以上是通過備案方式而非審批設立。中美雙邊投資協定談判也以准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為基礎。

  “准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模式將從對外談判和個別區域的試驗轉變成為全國通行的法律制度。”任清說。

  外國投資法中負面清單將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的形式出現。草案徵求意見稿中關於准入管理的內容顯示,對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給予低於中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或施加其他限制的,須以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的形式予以規定,並納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

  特別管理措施目錄由國務院統一制定並發佈,分為禁止實施目錄和限制實施目錄。外國投資者不得投資禁止實施目錄列明的領域,涉及限制實施目錄的則需要向外國投資主管部門申請准入許可。

  外國投資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同時明確,無論是否屬於特別管理措施目錄列明的領域,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投資,均需要履行報告義務。

  國家安全審查制度

  任清指出,儘管我國目前已經建立了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但外國投資法將把國家安全審查制度提升至法律層面。

  2011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建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在商務部發佈的關於外國投資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中提到,現行國家安全審查制度還存在效力層級低、制度不完善等缺陷。

  外國投資法關於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基於國務院此前發佈的通知,並充分借鑒了有關國家的做法,建立統一的外國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對任何危害或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外國投資進行審查。

  和以往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相比,外國投資法草案徵求意見稿進一步完善了國家安全審查的審查因素、審查程式,明確了為消除國家安全隱患可採取的措施等內容,並規定國家安全審查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覆議和行政訴訟。

  承擔外國投資國家安全審查職責的將是由國務院建立的外國投資國家安全審查部際聯席會議,其中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和國務院外國投資主管部門共同擔任聯席會議的召集單位。

  當外國投資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外國投資者可向國務院外國投資主管部門提出國家安全審查申請;外國投資者以外的其他當事人、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同業企業、上下游企業也可以提出進行國家安全審查的建議。

  對外國投資進行國家安全審查考慮的因素共有11項,其中包括:對國防安全,包括對國防需要的國內產品生產能力、國內服務提供能力和有關設備設施的影響,對重點、敏感國防設施安全的影響;對涉及國家安全關鍵技術研發能力的影響;對涉及國家安全領域的我國技術領先地位的影響;對受進出口管制的兩用物項和技術擴散的影響;對我國關鍵基礎設施和關鍵技術的影響;對我國資訊和網路安全的影響;對我國在能源、糧食和其他關鍵資源方面長期需求的影響;外國投資事項是否受外國政府控制等。

  按照徵求意見稿,國務院外國投資主管部門還將編制和公佈外國投資國家安全審查指南以及年度報告。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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