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现场
宣判现场
27日上午,张国立之子张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在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10时30分,案件准时开庭。书记员宣读完法庭纪律,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进入法庭。海淀区人大代表、媒体记者及被告人亲属七十余人旁听今天的庭审。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张默被带到现场。公诉机关出具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张默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了2014年4月至6月张默在其住处两次容留三人吸毒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默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可。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自首行为,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也小,故作罪轻辩护。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表示认罪,希望从轻处罚。
审判员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张默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张默于2014年7月29日晚被抓,今日获刑半年,推测将于29日零点获释。张默表示不上诉。
张默一审判决摘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默在其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的居所内2次容留吴某某、周某、许某某吸食毒品大麻。
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张默在北京市海淀区田村某房间内因吸食毒品大麻被民警查获。现场询问被告人张默供认了在其住处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默在其居住地容留3人吸食毒品大麻2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是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默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之前在居住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大麻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默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本院在量刑时酌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力月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