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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23條須立法

2015-01-31
来源:香港商报 作者:謝緯武

  香港政治經濟文化學會創會會長 謝緯武

  香港的時局發展,使基本法23條立法問題重新成為國家及香港生存發展利益攸關的重要議題。

  港區人大代表吳秋北日前建議將國家安全法通過香港基本法附件形式在港實施,社會熱烈討論。其中港大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的23條無須立法論,最惹人關注。

  陳文敏認為,「看不到本港現行刑法有哪些行為管不到,而需要另行立法」。這是現行刑法可取代23條立法論。

  這是自欺欺人的說法。如果陳教授並非在國家安全法上是法盲的話,也是把香港法律界人士、廣大香港市民視為一無所知的法盲,是以訛傳訛了。請問陳教授﹕現行刑法是如何懲治叛國、懲治分裂國家,如何界定「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如何界定「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的,以怎樣的具體法律條文「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的?

  陳教授既然如此熟悉香港的刑法,應當是刑法學專家了。陳教授最好公開著文說明,他的親密同事及前下屬,「佔中」發起人、組織者及推動者戴耀廷是否觸犯了刑律或者為什麼是「犯法不等於犯罪」(陳文敏提出,戴耀廷鼓吹);甚至說明,「佔中」事件的種種行為及與其有關的前因後果、諸多複雜關連,都與現行刑法有關或無關,都不涉基本法第23條,因而作出其「現在的法律已經無所不包,沒有必要立法」的結論。

  筆者相信,陳文敏即使挖空心思、殫精竭慮也絕對編製不出任何像樣的、可見諸於世的法理邏輯,來說明香港特區無須就基本法第23條自行立法。

  非奉承 非虛張聲勢

  陳文敏在電臺節目抨擊倡議引入國安法者「more Vatican than a pope」(比教宗更梵蒂岡),

  「唯恐奉承不及」,做法為基本法23條立法「虛張聲勢」。這是主張國安立法是「奉承」論。

  陳文敏首先是自我迷失,不知自己身在何處。「學術有專攻」。不知自己所處該學什麼法律,該補填什麼法學空白,卻又「別有肺腸」,以先入之見,矮子看戲,以蠡測海,用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陳文敏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學法律教法律的。不僅要懂普通法,也要懂中國憲法,特區基本法。要明白香港特區的憲制基礎是憲法和基本法。憲法在包括香港特區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範圍內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憲法第二十八條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條文,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關於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國家榮譽和利益、遵守公共秩序等項規定,不但內地人要遵守,香港特區所有中國公民都要遵守。關於維護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國家安全在基本法中也有明確要求。憲法是母法,基本法是子法,陳文敏要讀懂基本法,首先就要讀懂憲法。陳文敏之所以迷失自我,不以中國公民身份要求自己,藐視國安立法,還諷刺要求國安立法者,完全出於政治偏見,從而喪失了法律學者應有的公正性。

  「奉承」?鄧小平說得好,「中國人民有自己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以熱愛祖國、貢獻全部力量建設社會主義祖國為最大光榮,以損害社會主義祖國利益、尊嚴和榮譽為最大恥辱。」(1982年9月1日語)戴耀廷涉嫌反廉署指引,向港大提供145萬元的匿名捐款,而陳文敏身為法學院長不作監管開綠燈,支持「佔中」,這是向誰奉承?按誰指引或指令行事?

  「虛張聲勢」?內地國安立法,有繫於國家民族根本利益;安全23條自行立法,光明正大,理所當然。聲早發,勢已至,既已「張」,何需「虛」?

  陳文敏說,將國家安全法引入香港是「違憲」,是「違反」基本法。這是陳文敏反對香港立國安法的「違憲」論。

  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區「應自行立法」,做到三個「禁止」。

  「應」,就是應該,就是必須。若說違憲,陳文敏及其政治同路人反對就23條立法,認為23條無須立法,就是明目張膽的違憲、抗憲。

  無論是主張23條立法,或主張將國安法引入香港特區,都符合基本法第23條「應」的憲制性規定,都是正面,符合憲法及基本法關於維護國家統一、領土完整,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的根本立法精神。

  香港回歸17年至今未就23條立法,香港特區因種種原因沒有履行自己的憲制義務。這是可以理解,但又不能接受的。

  可引入國安法

  實事求是,是我們立國不倒的支柱原則。必須承認,香港現時的政治生態環境,最近幾年是不可能突破立法會這一關口而「自行立法」的。在這種情況下,鑒於詭譎多變的國際形勢、香港多元政治的複雜生態,在香港特區實在沒有能力按基本法相關規定「自行立法」的持久政治僵局下,中央是否可以依憲依法將國安法引入香港特區,以保護包括香港在內的全國安全?筆者答案是肯定的。理由如下﹕

  其一,基本法第23條,是根據憲法精神及相關條文制訂出來的。「應」,但特區卻不能「應」。既然特區不能履行憲制責任,第23條執行不了,中央是有憲制權力將不可能實行的「自行立法」,改為中央直接立法,從而確保國家安全利益的。

  第二,國家引入的國安法是依憲依法進行的。

  依憲,就是依照憲法精神及條文,按憲法序言要求,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一、第五十二、第五十三、第五十四條規定,以及第三章「國家機構」相關規定施行。

  依法,指依基本法第十八條將國安法列入附件三,而香港的國家安全法的制訂或輸入,主要屬於國家安全範圍而「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雖然其執行主要靠香港特區自身政治體制。

  筆者同意幾位基本法委員會港方委員意見,在國安法立法上香港自行立法是最佳選擇。

  但「佔中」這麼嚴重的政治事件,明顯涉及國家安全,而23條卻不能在特區實施。我們特區不能履行憲制責任,在香港特區的國家安全被人視為無物。社會未能痛心疾首檢討23條不立法的後果,23條立法仍遙遙無期,又有什麼憲制理由指摘港區人大代表吳秋北將國家安全法通過基本法附件引入香港實施呢?在香港特區2014年發生實質性的港式顏色革命後,任何不積極採取壯大愛國愛港力量實際步驟措施而又流於口頭上樂觀估計自己,低估港內外敵對勢力,並一味尋求妥協,單方面乞求和解的主觀主義願望,都已被歷史實踐證明是應當摒棄的。早摒棄比遲摒棄好,難道我們還要等待又一個17年後的「佔中」事態發生嗎?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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