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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集团诉讼 投资者保护就是空话

2015-03-16
来源:财经综合报道

   国内投资者保护的形势如何?大量集团诉讼为何难以推进?3月13日,新京报记者专访了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

  在他看来,国内资本市场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短板,而集团诉讼在实践当中面临的种种问题,与"维稳"等更加宏观的问题有关。

  投资者利益保护是短板

  新京报:你觉得目前国内资本市场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做得怎么样?

  吴晓求:我们国家在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是一个短板。我国法律对投资者保护有一些规定,但有时候难以落到实处。

  对于投资者的保护,首先要认定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原因和形式,目前来看,内幕交易、虚假信息披露、操纵市场,以及欺诈上市等行为,都涉及损害投资者的权益。

  现在法律上比较明确的,是虚假信息披露,这包括财务欺诈和财务信息遗漏等等,我们在欺诈上市的索赔方面做得也相对比较好,但内幕交易方面,相关证据会比较难获得。

  尤其比较难的是集团诉讼。我国法律从一般意义上说,是支持集团诉讼的,但从实践上看,又是比较难的。

  没有集团诉讼,投资者保护就是一句空话。毕竟有这些利益的损害不是对某一个人,而是跟这家上市公司的所有投资者都有关系。

  新京报:对于这些问题有没有一些解决方案?

  吴晓求:一些成熟市场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是很多的,我们可以借鉴他们的一些办法。

  在西方成熟市场国家,恶意欺诈现象比较少的,内幕交易也是相对比较少的,一方面,监管部门对这些行为的处罚非常严厉,另一方面,集团诉讼制度有很好的运转。

  在我国,上市公司通过内幕交易、欺诈上市往往能获得巨大的收益,但判罚比其他金融类犯罪要轻得多,以前都是缓刑,现在才慢慢有实刑。

  集团诉讼为何如此艰难

  新京报:集团诉讼的艰难,体现在哪些方面?

  吴晓求:一是在诉讼主体的认定上,也就是哪些投资者有资格发起诉讼;二是跟诉讼有关的各类证据很难完整的拿到,第三,集团诉讼赔偿的数额也相对比较小,对上市公司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新京报:为什么集团诉讼在我国做不好?

  吴晓求:中国的集团诉讼制度非常难以推行。除了技术性的问题之外,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处理跟维稳的关系。这就让集团诉讼受到一些更宏观的问题的制约。

  但是,如果没有集团诉讼制度,投资者保护就难以落到实处。为什么成熟市场国家都能做,而我们却不能做,我不相信。

  行政处罚不应是诉讼基本前提

  新京报:有律师提出,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作为诉讼的前置条件,这一点非常不合理,你怎么看?

  吴晓求:我不认为行政处罚应该是诉讼的基本前提。没有处罚,就不能起诉,从法律的逻辑上,也是说不过去的。

  新京报:有人提出,目前诉讼的管辖权都是在上市公司所在地,诉讼可能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你怎么看?

  吴晓求:除非有明确的证据和理由,投资者才可以提出异地审理,但从目前来看不太容易,把所有案件都拿到北京和上海来办也不太现实。

[责任编辑: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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