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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市打黑風暴 揭示“丙類戶”利益輸送路徑

2015-03-18
来源:21世紀網

  司法文件顯示,曲志偉等人先后“挪用”遼寧農信社資金約人民幣8.2億元,使大德公司獲利共計達人民幣2976萬余元。這部分利潤被曲、楊二人均分。其中楊輝分得人民幣1406萬元,曲志偉分得人民幣1450萬元。這部分被法院判定為非法所得的資金,兩人分別用于個人購房和投資、理財。

  始于2013年三四月的“債市打黑風暴”已過去兩年,部分案件“水落石出”,其背后的 “丙類戶”利益輸送鏈條逐漸清晰。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得的一份司法文件顯示,原中信證券固定收益部董事總經理楊輝,原遼寧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下稱遼寧農信社)資金營運中心副總經理曲志偉均因挪用資金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判刑。

  楊與曲是兩名合伙人,共同創設了擁有“丙類戶”的公司,由他人為法定代表人。

  一份編號為“(2014)本刑二終字第00104號”二審刑事判決書顯示,楊、曲二人先后挪用遼寧農信社資金約8.2億元,用于給二人控制的“丙類戶”公司購買債券。

  其大致操作形式是,在曲志偉等人的操縱下,遼寧農信社反復采用當天低價賣出再當天高價買入的方式,而利潤差額則留在該“丙類戶”。至案發,該“丙類戶”累計非法獲利共計2976萬余元,其中楊輝分得1406萬元,曲志偉分得1450萬元。

  丙類戶“低賣高買”利益輸送鏈

  事發前,楊輝任職中信證券股東收益部董事總經理,2013年3月初傳聞被帶走調查。此后,中信證券回應稱,“楊輝接受調查系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

  當時正值債市打黑風暴,后證實,楊輝因涉嫌犯挪用資金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

  前述判決書顯示,這一“丙類戶”利益輸送鏈條早在2009年年初就開始部署。楊輝與時任遼寧農信社資金營運中心副總經理的曲志偉通過工作關系結識后,在楊輝提議下,兩人最終私下商定成立一家丙類戶公司,利用該丙類戶公司與遼寧農信社開展債券代持業務賺取利潤,并約定獲利均分。

  2009年11月,在楊輝授意下,其妻馮某某利用她表妹徐甲的身份證注冊成立了北京大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大德公司”)。隨后,大德公司與哈爾濱銀行簽訂《債券結算代理協議》,取得了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丙類戶”資格。

  此前,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成員有甲、乙、丙三類,甲類為商業銀行,乙類一般為信用社、基金、保險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而丙類戶大部分為非金融機構法人。“丙類戶”由于是“債市打黑風暴”中的重點領域,此后便被監管部門逐步清理了。直至2014年11月,“丙類戶”才得以通過北金所等平臺重返銀行間市場。

  根據判決書描述,2009年末,曲志偉被指控為利用其負責債券業務的職務便利,使遼寧農信社與大德公司簽訂了《債券買賣協議》,挪用遼寧農信社的資金為大德公司使用。對此,楊輝并不認同。由此在一審判決后予以上訴,但二審判決中,法院對楊輝維持了一審判決。

  同時,遼寧農信社還按照楊輝的指令從一、二級債券市場購買指定的債券,再反復通過當天賣出,當天買入的方式,低賣高買,把利潤差額留在大德公司的結算代理行,然后由代理行轉入大德公司賬戶的方式。

  司法文件顯示,通過前述模式,曲志偉等人先后“挪用”遼寧農信社資金約人民幣8.2億元,使大德公司獲利共計達人民幣2976萬余元。這部分利潤被曲、楊二人均分。其中楊輝分得人民幣1406萬元,曲志偉分得人民幣1450萬元。這部分被法院判定為非法所得的資金,兩人分別用于個人購房和投資、理財。

  賄金200萬促農信社債券自持

  大德公司運行不到一年,債市風云陡變,多種因素導致由牛轉熊,楊輝和曲志偉原來的“盈利模式”受到了影響。

  前述判決書描述,2010年9月,兩人合謀,意圖通過曲送給其領導遼寧農信社資金營運中心總經理李慶生400萬元,二人各出200萬元,請求李慶生同意將大德公司名義上所持有的9只企業債券由遼寧農信社資金營運中心買入自營。隨后,曲志偉出面找李慶生,說明了楊輝的意圖。但并沒透露大德公司的真實背景,以楊的名義給二人好處費200萬元后,讓李慶生同意由遼寧農信社買入大德公司債券自營。同時約定,根據各自職責分工的風險,此200萬元的賄金按六、四分成,即李慶生分得120萬元,曲志偉分得80萬元。

  判決書進一步顯示,李慶生收下120萬元后,便于2010年10月、2011年3月,同意遼寧農信社買入大德公司的全部9只債券自營持有。直至2013年3月案發,李慶生因涉嫌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

  2014年7月,遼寧本溪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曲志偉和楊輝利用大德公司與遼寧省農信社開展所謂的“代持”業務,共同挪用遼寧農聯社約8.2億資金,表面上是進行交易,實際系大德公司操控遼寧農信社自己與自己反復交易進行非法利益輸出,把利益留在大德公司,數額巨大,其二人均構成挪用資金罪。

  此外,法院認定,楊輝、曲志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股份制商業銀行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巨大,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犯罪。而李慶生也構成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

  最終,遼寧本溪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曲志偉和楊輝均犯挪用資金罪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其中曲志偉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萬元。楊輝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萬元。李慶生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此后,曲志偉和楊輝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2014年末,曲志偉二審被改判為五年六個月,而楊輝則維持了原判。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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