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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存款保險制度?

2015-03-31
来源:金融界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

  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

  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主要特征

  關系的有償性和互助性

  時期的有限性

  結果的損益性

  機構的壟斷性

  優點

  明確銀行倒閉時的賠付額度,穩定存款人的信心;同時革新傳統觀念,提高公眾風險意識

  建立專業化機構,以明確的方式迅速、有效地處置有問題銀行,節約處置成本;

  增強銀行體系的市場約束,有利于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減輕中央銀行的負擔

  國際上通行的理論是把存款保險分為顯性存款保險和隱性存款保險兩種。

  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對存款保險的要素機構設置以及有問題機構的處置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則多見于發展中國家或者國有銀行占主導的銀行體系中,指國家沒有對存款保險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銀行倒閉時,政府會采取某種形式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眾對存款保護的預期。

  至2011年底,全球已有111個國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已經實行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的三種組織形式:

  由政府出面建立,如美國、英國、加拿大;

  由政府與銀行界共同建立,如日本、比利時、荷蘭;

  在政府支持下由銀行同業聯合建立,如德國。

  已經實行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存款保險的方式有:

  強制保險,如英國、日本及加拿大;

  自愿保險,如法國和德國;

  強制與自愿相結合保險,如美國。

  目前中國尚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但實際上存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即以國家和政府的信用對存款類金融機構的商業行為進行擔保。

        推进时间点:

  2012年

       1月(第四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

  央行行長周小川提出,要抓緊研究完善存款保險制度方案,擇機出臺并組織實施。

  7月

  《2012年金融穩定報告》稱,中國推出存款保險制度的時機已經基本成熟。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刻不容緩》的報告提交至決策層。

  2013年

  5月

  《2013年中國金融穩定報告》稱,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各方面條件已經具備,內部已達成共識,可擇機出臺并組織實施。

  2014年

  1月(人民銀行工作會議)

  存款保險制度各項準備工作基本就緒;在2014年擇機推出可能性很大。

  3月

  央行行長周小川表示,存款利率很可能在2014年或2015年放開;張茉楠認為,其一個重要前提是建立推進存款利率市場化的金融防護網的存款保險制度。

  10月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易綱透露,存款保險制度已經接近成熟。

  11月

  民營銀行華瑞銀行已經率先試水,承諾對50萬元以下個人存款承擔賠付責任。

[责任编辑:默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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