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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黨委領導被追責 崗位變動也要查

2015-04-07
来源:人民日报

徐 駿作(新華社發)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這是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反腐敗體制機制建設的重要部署。

  黨委是黨風廉政建設的領導者、執行者、推動者,黨委負主體責任是黨章規定的職責。黨委如何抓,開開會,表表態?只有明確負責,細化責任,才能抓住“牛鼻子”。

  近日湖南省委印發《湖南省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追究辦法》,把應追究主體責任的情形細化、具體化,明確出現9種情形,黨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將被追究主體責任。

  明確出現9種情形,黨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將被追究主體責任

  哪些情況需要追責?《辦法》規定的9種情形主要包括,發生區域性、系統性嚴重違紀違法案件;領導班子成員或直接管理的下屬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職責範圍內出現幹部“帶病提拔”“帶病上崗”;對執紀執法機關依紀依法履行職責不支持、不配合,或者幹擾、阻礙案件查處和責任追究工作等。

  另外,《辦法》還明確了出現9種情況,將追究紀檢領導班子監督責任。例如對同級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情況不監督,對黨委(黨組)班子成員發生的違紀違法問題不報告的;有案不查、瞞案不報、包庇袒護,致使本地區、本部門黨員幹部中的腐敗問題得不到及時查處的;查辦腐敗案件不執行以上級紀律檢查機關領導為主的規定,或者不按規定報告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情況的;查辦腐敗案件中落實“一案雙查”制度不到位,導致應當進行責任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責任追究不到位的等。

  對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甚至銷毀證據、搞“攻守同盟”的加重追責

  《辦法》規定了責任追究的方式:負主體責任的領導班子和負監督責任的領導班子,具有需追責的有關情形,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調整處理。負主體責任的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成員、負監督責任的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成員,具有需追責的有關情形,給予誡勉談話或者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辦法》特別強調,對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甚至銷毀證據、搞“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或者推卸、轉嫁責任的,問題發生後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導致危害後果擴大的,將從重或者加重追究責任。

  湖南省紀委相關負責人指出,在進行責任追究過程中,還會將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區分開來。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但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錯誤決策由領導班子成員個人決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該領導班子成員個人的責任。同時,責任終身追究,不因崗位變動而“失效”。

  據介紹,《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各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的黨委(黨組)、紀律檢查機關(機構)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辦法》明確,責任追究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職權對等、權責一致,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

  《 人民日報 》( 2015年04月07日 11 版)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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