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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陕西安康市中院院长周建明因受贿获刑11年

2015-05-07
来源:中新社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7日对陕西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周建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建明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2万元。受贿赃款人民币169.3万元依法没收。

  2010年4月至2012年1月,时任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被告人周建明,以担任安康中院审判综合楼建设工程项目基建领导小组组长、主管该工程基建工作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非法收受该审判综合楼外墙装饰承包商、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承包商、办公家具供应商、弱电智能化工程项目承包商等人款物共计人民币169.3万元。

  周建明1957年出生,2006年1月起任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因涉嫌受贿罪於2014年9月4日,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

  在2015年3月25日进行的一审庭审中,被告人周建明对起诉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在最後陈述中被告人周建明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针对辩护人关於被告人周建明案发前向行贿人退款和自首的辩护意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建明案发前向行贿人退款的行为不影响其受贿罪的成立,在“双规”前後如实交代办案机关业已掌握的受贿线索不应认定为自首。故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陈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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