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秀珠
近日,有關“女巨貪”楊秀珠將被引渡回國的消息甚囂塵上。據新華社消息,楊秀珠已被緝捕回國的消息不實,但其引渡遣返已啟動,正通過協作國依法辦理相關程序。
據公開報道顯示,楊秀珠已在2003年潛逃至國外,楊秀珠的引渡遣返工作才剛剛啟動,中間竟相隔了11年多的時間。這中間最大的阻力在哪?又需要走哪一些流程?對此,浙江在線記者采訪了國內著名刑辯律師、法學博士、現任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阮方民,其對相關問題進行了解答。
出逃11年 為何現在才引渡
從潛逃的消息見諸於報端到近日又傳出楊秀珠將被引渡遣返,這中間相隔了11年多時間。
1999年,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主犯賴昌星案發後逃往加拿大,一直滯留在溫哥華,直到2011年7月23日,賴昌星被遣返回國,中間也經曆了12年時間。外逃貪官的引渡遣返工作,一直是一個難題,這中間究竟需要經曆怎樣的過程?其最大的阻力又來自何方?浙江在線記者咨詢了相關法律界人士。
阮方民,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現任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中國犯罪研究會理事,碩士生導師。全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全國犯罪學研究會理事。
去年,阮方民代理了張輝張高平一案的代理律師,2013年3月26日,浙江高院依法對張輝、張高平強奸再審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宣告張輝、張高平無罪。在那起案件中,阮方民教授是張輝在二審時的代理律師,也直接參與了這次宣告“兩張”無罪的再審。
阮方民稱,在國際上一國要向另一個國家提出引渡罪犯,要分三種情況。
首先,如果兩個國家都是某一個刑事互助條約的締約國,相互之間存在引渡條約,則可以通過條約來引渡罪犯。
如果沒有簽訂引渡條約,則再看兩個國家之間有沒有簽訂刑事互助協定,如果有這個協定,則也可以通過協定中約定的內容進行引渡遣返。
浙江在線記者也從網上相關報道獲悉,截至今年7月底,我國已與51個國家簽訂含有刑事司法協助內容的條約,與38個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但主要集中在發展中國家,而官員外逃往往把發達國家作為目的地。
阮方民稱,如果沒有上述提到的兩個條件,則只能通過最後一種方式,即外交談判,由政府代表出面和對方國家進行個案談判。
“從楊秀珠的案件看,顯然荷蘭不是我們國家刑事互助條約的締約國,也沒有簽訂刑事互助協定,所以只能通過外交談判來解決,外交談判則是一個相當複雜的過程,中間可能需要大量時間。”
遣返工作比較艱難 將在對方法庭過堂
阮方民表示,雖然國內報道中稱楊秀珠的引渡遣返工作已經啟動,但並不意味著馬上就可以被遣返回國。
“雖然對於楊秀珠案根據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已經認定了很多犯罪事實,但並不意味著對方國家也認可這些犯罪事實,所有證據和犯罪事實還必須在對方的法庭上再過堂一次,甚至對方還可以提出抗訴。”
阮方民認為,引渡工作並沒有想象中那么簡單。不過他也提出近幾年我國在貪官引渡實踐中的一些“不成文”的規定,比如出國直接和貪官談判,曉之以情,動之以理,對其講明利弊,勸其回國。阮方民稱,通過這種“勸說”的辦法,我國也曾成功勸回多名貪官回國歸案。
其中比較成功的例子就是雲南交通廳原副廳長胡星,胡星曾利用之便受賄4000多萬,其後外逃之新加坡。辦案人員經過規勸後自願回國、主動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
若引渡成功 回國後或被判無期徒刑
楊秀珠若被成功引渡遣返回國,將進入什么司法程序?按照紀委公布的其涉案金額為2.532億元,又將面臨什么樣的刑罰?。
阮方民稱,楊秀珠回國後,將按照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從偵查、審查起訴、法院起訴這三個階段,最終被審判。
“我認為楊秀珠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她不可能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因為按照《國際法》規定,一旦簽訂引渡條約,就不能被判死刑,這是國際上公認的。只要引渡,就得事先作出承諾,必須不判死刑。”
楊秀珠案回顧:03年潛逃05年荷蘭落網
楊秀珠,原溫州市長助理、溫州市副市長。據溫州市紀委2004年的通報,楊秀珠已被查清的涉案金額為2.532億元。
2003年4月中旬,楊秀珠向省建設廳請假,稱母親病了需要照顧,隨後便失去了聯系。幾天後,楊秀珠出現在美國舊金山的大街上。
2003年5月13日,浙江省對楊秀珠立案偵查。
2003年6月23日,浙江省委批准開除楊秀珠黨籍,浙江省政府批准撤銷楊秀珠行政職務,檢察機關發出逮捕令。
2004年2月,浙江省檢察機關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出了“紅色通緝令”。
2005年5月,楊秀珠被曝在荷蘭落網。
2011年8月2日,楊秀珠案涉案人歸國投案。
楊秀珠的從政經曆:
溫州市育英小學畢業,曾就讀於溫州二中初中部58丙班。
1960年,溫州二中清退農村戶口超齡學生,輟學。
1961年,進入溫州市飲食服務公司小南門糧站,成為服務員開始銷售饅頭。
1967年,溫州發生大規模武鬥,參加“聯總”造反派(實為與毛澤東路線對立的保守派),直至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結束,正式步入政壇。
1977年,增補為溫州市婦聯第五屆執行委員會副主任。
1981年,出任溫州市西城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1984年,改任溫州市城市建設局副局長。
1989年,被推選溫州市規劃局局長。
1993年,任溫州市市長助理,出任金溫鐵路副指揮長。
1995年,任溫州市副市長。
1998年,任浙江省建設廳副廳長,兼浙江省城市化辦公室主任。
2003年,貪汙受賄案發,攜家逃往美國。
2005年,於荷蘭被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