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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FA腐敗案:美出手令瑞士蒙羞

2015-05-30
来源:香港商報

  這兩天,關於國際足協(FIFA)高官被拘捕的消息,成為許多媒體的頭條。這次行動是瑞士警方應美國司法部門的要求實施的。顯然,美國才是事件的責任者,瑞士警方只是依照與美國的司法協議執行任務而已。事件發生后,有人對美國的執法權限產生了懷疑,因為這些被捕人員中既沒有美國公民,被控犯罪行為也不是發生在美國,且國際足協的總部也不在美國,而是在瑞士蘇黎世。鬧出這麼大的動靜,美國司法部門當然有法可依。根據美國的《海外反腐敗法》,只要腐敗行為與美國沾上任何一點邊,比如賄款經過了美國的金融管道,那美國政府就有權管轄了。

  提供寬松司法環境符合瑞士利益

  相信很多人都會有一個疑問:作為FIFA總部所在地,瑞士司法部門為何長期以來對FIFA的腐敗醜聞充耳不聞,放任不管呢?瑞士政府顯然不能以「不知情」為自己辯護,因為早在2010年,就有兩名國際足聯執委尼日利亞人阿達姆和大洋洲足協主席特馬里被曝收受驚人賄賂,但這兩人最終卻只受到FIFA內部停職和罰款的處罰。而這次美國重點指控的前國際足協副主席華納,也早在2011年就曾遭到腐敗指控,并被國際足協內部調查。但當華納選擇辭職的時候,調查就中止了。在上述兩起事件中,瑞士司法部門都令人遺憾地缺席了。

  出現這樣的狀況,既與瑞士的法律缺陷有關,也很難說沒有人為責任。固然,瑞士法律有「非營利組織不適用貪污罪」的條款,而FIFA成立之初確實被定性為「非營利組織」,但一則,FIFA官員涉嫌犯罪的種類很多,不一定非要以貪污罪查處,二則FIFA從足球賽中獲利極豐,僅去年的贏利就高達20億美元,早就不是什麼「非營利組織」了。事實上,瑞士官員也早就意識到對FIFA有監管之責。在2010年的賄選案發生時,瑞士政府辦公室主管雷蒙德就曾指出:「我們必須分析我們的法律法規,看看什麼條例適合對這次FIFA的賄選事件立案,以便可以讓我們按照本國的法律對這起事件繼續追查下去,從刑事案件的角度或者有違競爭法的觀點去處理。」瑞士體育部部長曼努啊也表示,「瑞士有責任做一些事情去對抗目前猖獗的貪污腐敗行為,因為我們國家有許多國際性的組織機構總部都設在這里,我們想要對解決這一事情樹立起一個榜樣。」但遺憾的是,瑞士政府并沒有采取實質性的行動。

  所以,FIFA的腐敗行為之所以能在瑞士政府眼皮底下坐大,很難說沒有放任的原因。瑞士是個政治上的中立國,不參與任何國際糾紛,并因此成為許多國際組織的理想入駐地。目前,有200多個國際組織總部設在瑞士,包括國際奧委會、國際紅十字會、聯合國駐歐洲總部、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知識產權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國際勞工組織、國際電信聯等等。由於「總部經濟效應」,這麼多國際組織總部帶來了好處是顯而易見的:不僅增加了瑞士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也帶來了大量的人流和物流。對於瑞士政府來說,為這些國際組織提供寬松的司法環境,顯然有利於吸引更多的入駐者。

  瑞士銀行曾是藏污納垢之地

  上面的說法似乎有「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之嫌。但實際上,這麼說是有依據的。眾所周知,金融業是瑞士的支柱產業,瑞士金融業所管理的資產占全球私人總資產的1/3,其中銀行業占了相當的比重。那麼,瑞士銀行憑什麼能獨領風騷呢?很簡單,靠的是銀行保密制度。根據瑞士法律,該國銀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提供儲戶信息。瑞士因此被認為是全世界最安全的存款地。從商業倫理的角度來說,瑞士銀行確實做得無與倫比,但從道德的角度說卻是不應該的,因為瑞士銀行因此成為不義之財逃避調查的絕佳之處。直至去年5月6日,瑞士才在強大的國際壓力下同意簽署相關文件,銀行保密法規最終成為歷史。

  這次FIFA貪腐案由美國出手,難免讓瑞士司法部門蒙羞,挽回形象的最好方式就是盡快彌補監管漏洞,不要讓類似事件再現。畢竟,瑞士境內的國際組織還有很多,如果再出現「FIFA第二」事件,瑞士司法部門就會無地自容了。香港商報評論員余永勝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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