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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爾京群島不是金融法外之地

2015-06-04
来源:21世紀經濟報道

  國內新一輪自貿區掛牌后,各離岸金融中心對廣東的興趣越發濃厚。5月26日,英屬維爾京群島(下稱BVI)駐亞洲辦事處BVI House Asia與前海管理局共同舉辦合作發展論壇,并簽署合作備忘錄,雙方將進一步探索合作細節。

  BVI House Asia負責人伊麗絲(Elise Donovan)以及BVI信托公司Coverdale的總經理克萊爾(Clair Abrehart)在論壇結束后共同接受了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的專訪。基于亞太地區的旺盛需求,BVI于2013年在香港設立亞太辦事處,力圖向亞洲各地尤其是中國內地延攬業務。

  “騰訊最初也是一家小公司,借助BVI發展壯大。”伊麗絲說,“希望我們與前海的合作能助力更多這樣的企業。”

  不過,近年各國政府在稅收監管、打擊腐敗等方面的強勢給各離岸金融中心帶來一定壓力,中國內地企業架設BVI結構可能會受“特別關注”。克萊爾表示,BVI在亞洲已建立品牌優勢,且立法根據市場需求靈活更新,近年來自亞洲的客戶仍在明顯增長。

  伊麗絲稱,BVI并非監管的空白地帶,政府設有金融調查機構(Finance Investigation Agency),會收集各銀行、信托公司上報的可疑交易信息。“好的監管有利于好的生意,我們1999年就引入了反洗錢法,先于很多國家。”她說。

  可疑交易要上報

  “離岸金融”一詞常常與“避稅”、“保密”乃至“洗錢”相關聯。近年各國政府對稅收、反腐的監管力度加強,是否使離岸金融中心的業務環境惡化?

  2012年美國國家稅務局通過《海外賬戶納稅法案》(下稱FATCA),要求符合條件的美國公民和綠卡持有者要向政府申報資產,藏匿海外資產被視為逃稅;金融機構需向美國國稅局提供相應賬戶信息,否則將對其在美國的業務征收懲罰性稅收。2013年,OECD推出反擊“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國際稅改方案,中國是合作伙伴之一。

  “說BVI是避稅天堂,要看你怎么理解。我們是稅收中性的地方,沒有公司稅,客戶有機會作有效的稅收規劃。但我們還是建議客戶按原屬國的法律要求來納稅。”伊麗絲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說。

  “美國FATCA是全球性的,不管你在哪個司法區域,一旦被認定為美國納稅人,就要遵守FATCA的要求,不會營造區域性的優勢和劣勢。隨著越來越多國家參與OECD的行動,它會變成另一個FATCA,我們相對其他地區沒有任何優勢或劣勢。”她說。

  國浩律師(深圳)事務所律師呂俊山則表示,由于BVI公司相當知名,中國稅務機關對其“特別關注”。雖然中國與BVI簽有稅收信息交換協議,但仍有稅務機關建議企業拆除BVI結構,或者采用“穿透原則”視離岸實體“不存在”,“這樣的案例不多,一旦出現則征稅力度很大。”

  2014年末外媒報道稱,香港渣打銀行[微博]、匯豐銀行出于反洗錢壓力,對BVI公司的開戶設置障礙,促使許多企業轉向知名度較低的薩摩亞群島、塞舌爾群島設立離岸公司,BVI在中國企業中的市場份額從2012年的80%跌至60%到65%。

  但由于BVI對客戶信息保密,該數據真實性仍待推敲。克萊爾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金融危機后歐洲、美國需求疲弱,來自亞洲的客戶一直在增長。“大概40%的BVI公司來自亞洲,以中國內地和香港為主。這只是估算值,因為數據沒有公開。”

  伊麗絲表示,BVI在反洗錢方面有豐富經驗,“我們1999年確立反洗錢法,先于很多國家。我們的反洗錢體系標準高,并一直在與各國政府保持合作。”

  據她介紹,BVI的金融監管主要由各金融機構執行,如果銀行或信托公司覺得有一筆交易很可疑,比如資金來自聲譽很差、政局動蕩的國家,就會作出預警,將情況上報給BVI的金融調查機構。后者擁有專門的數據庫。

  “客戶資料保留在金融機構內部,一般不對外公開。但如果所屬國懷疑其有洗錢、逃稅等問題,并且已經立案調查,可以派人到BVI要求我們提供資料,我們會遵照程序來提供。”她說。

  私人信托公司:配合亞洲需求而立法

  盡管遭受種種壓力,伊麗絲表示仍對BVI的吸引力有信心,“我們上世紀80年代就開始從事離岸金融服務業,在亞洲市場已經成為離岸金融的代名詞。一說離岸公司,人們都會自動想到BVI。”

  從業歷史悠久,除了名聲外還有更顯而易見的好處。“BVI注冊公司的基礎設施非常成熟,有廣泛的專業人士網絡。如果你想做投資或并購,在香港可以輕易找到熟悉BVI的律師。”伊麗絲說。

  克萊爾表示,BVI另一優勢是其立法較為靈活,隨市場需求而更新。“比如特別信托法案VISTA以及私人信托公司PTC,就是根據亞洲客戶的需求而出臺的。”

  據介紹,很多高凈值人士在BVI注冊公司來持有名下資產,且出于避稅、代際傳承等目的,還會把該公司的股權(連同名下諸多資產)交給專業信托公司。在英美法系下,公司股權需真實地轉讓給信托公司,由后者充當法律上的所有人。

  很多亞洲客戶對此感到不安,擔心失去控制權。“VISTA法案可限制信托公司對資產的控制權,允許委托人充當BVI公司的董事,并且可以指定信托存續期間公司的董事。”克萊爾說。

  如果對受托人還不放心,客戶可以使用近年新設的“私人信托公司”(下稱PTC),即為了該信托項目另行注冊一家BVI公司來充當受托人。長期從事離岸金融服務的上海瑞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劉有輝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PTC一般由委托人組建,要求有一個負責合規的董事來自當地金融機構,除了指定受托業務外不能從事其他業務。

  換言之,客戶可以擁有一家僅為自己服務的信托公司。這會不會影響信托的破產隔離效果?劉有輝表示,信托資產轉讓給PTC后,與PTC的固有資產依然是互相隔離的,即使PTC被清算都不會受波及。“將核心的和高凈值的資產放入PTC,然后讓運作層與PTC保持一種協議關系,是此類結構活用的一個關鍵。”他說。

  不過,任由PTC取代正規持牌機構可能導致監管缺位,各離岸金融中心在實踐該模式時,通常要求PTC董事會有持牌信托公司的成員。

  “PTC能吸引亞洲客戶,但實務中更多的企業還是愿意把資產交給持牌信托公司。”克萊爾說。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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