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6月4日電(記者華春雨)近日印發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是第一個專門規范和加強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的黨內法規。
專家表示,管理規定為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搭建了基本制度框架,為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制度體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礎,主要呈現出四大亮點。
亮點一:體現事業單位特點和人才成長規律
事業單位是我國公益服務特別是專業性公益服務職能的主要承擔者,是公共機構或公共部門的重要組成部分。
“目前,我國有各級各類事業單位110多萬個,約有幾百萬領導人員,他們在科教文衛等公益事業的發展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吳江說。
上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建立符合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不同特點的人事制度,成為我國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標。
2014年,《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頒布實施,這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管理提供了法規依據和制度規范。但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卻在一定程度上處於制度的“真空”或模糊地帶。
長期以來,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和管理參照黨政機關幹部的模式,這導致了任職資格條件不明確、用人機制不靈活、日常管理不規范、監督約束不到位、激勵保障不科學等問題不同程度存在。
比如,長期按黨政機關幹部的辦法進行管理,造成了事業單位管理的“機關化”“行政化”等問題;一些地區和行業存在根據單位小集體利益或個人利益需要,選擇機關或國企中於己有利的管理制度作為依據,產生工作待遇與機關看齊、經濟待遇與企業看齊等現象。
此次出台的管理規定一方面明確了幹部人事制度基本原則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中的適用要求,如規定適用與黨政幹部一致的好幹部標准、紀律規范、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巡視、提醒、函詢、誡勉等管理措施;另一方面又根據事業單位特點及人才成長規律,在任職資格、任用方式、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制、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退出機制等方面,進行了有特色的設計。
“管理規定的出台使我們有了第一個體現事業單位特點和人才成長規律的專門性政策法規。”中央黨校黨建教研部教授戴焰軍說,“這是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結果,是依法治國、依規治黨的重大舉措,也是黨管幹部原則的科學體現。”
亮點二:明確政治素質和公共責任要求
事業單位公立國有的產權特性決定其具有公共性和政治性。
改革開放以來,黨和國家根據事業單位的功能特性,針對計劃經濟體制下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過度集中管理的弊端,實行了以分類為基礎、以落實單位管理自主權為導向的事業單位改革,有效激發了事業單位活力,極大促進了科教文衛等公共事業的發展。
但不容忽視的是,一些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一方面宣稱自己不是官,另一方面又事實上掌握一定的行政管理權和公共資源,個別人員為謀取個人私利和小集體利益,不惜以權謀私、任人唯親,進行利益交換和利益輸送,引起社會公眾的強烈不滿。
“公立國有屬性和公共性要求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和工作人員承擔服務公共利益的特別義務要求。”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研究員、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研究室主任李建忠說,“這是國家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管理進行專門立法規范的內在法理基礎,是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針對存在的問題,管理規定明確將政治素質好、忠實履行公共服務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等作為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首要條件,並從選拔任用、任期管理、考核評價、激勵保障、監督約束、職業發展和退出機制等方面進行全方位的制度保障。
“管理規定確立的這些價值准則和制度規范,直接關系到事業單位改革發展的全局和未來。”李建忠說。
亮點三:改革選任機制,激發創造活力
事業單位知識密集,人才集中,是創新創造創業的重要陣地。要保證事業單位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務產品,必須充分調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
面對新形勢的需要,管理規定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任職資格條件上,除要求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以外,還提出了三個“突出”:突出強調組織領導能力、公共服務意識和改革創新精神;突出相關的專業素質或從業經曆,熟悉有關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情況,業界聲譽好;突出事業心和責任感強,熱愛公益事業,求真務實,團結協作,遵紀守法,廉潔從業,群眾威信高。
“這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專業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符合全球人才戰略需要。”中國人才研究會副會長沈榮華說。
同時,管理規定還明確了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多元選拔任用方式,提出可以采取組織選拔、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等多種方式進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關機構遴選等方式進行;任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可以區別不同情況實行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
此外,管理規定還針對近年來存在的一些問題和現象,在任期管理和考核評價方面著力改革創新,提出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一般實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任期目標內容的設定注重打基礎、利長遠、求實效,考核評價注重業績導向和社會效益等。
沈榮華表示,這些規定總結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經驗做法,既符合事業單位改革方向,也符合事業單位的實際。
亮點四: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體系形成奠定基礎
事業單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多個行業領域,機構眾多,情況複雜,實行分類分級管理是必由之路。
專家表示,管理規定在制度設計上立足於宏觀性、指導性,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基本環節等進行了統一規范,同時,又明確提出了分類分級管理的原則,為建立分類分級的管理制度體系留下空間和接口。
在分業管理方面,管理規定提出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適用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任職資格要求;要結合行業特點和崗位要求考察領導人員擬任人選;任期目標內容的設定要體現不同行業、類型事業單位的特點等;授權中央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業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具體辦法。
在分級管理方面,管理規定明確其適用范圍是省級以上黨委和政府直屬以及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市級以下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辦法,這為地方結合基層實際制定有關管理辦法提供了依據,並留下接口。
“作為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的綱領性、指導性規范,管理規定成為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制度體系的‘梁柱’,是我國事業單位和公共部門人事管理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李建忠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