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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組制度70年來首立規矩

2015-06-17
来源:新京報

  新京報訊(首席記者 王姝)昨日,《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正式發布,其中明確了責任追究制度:“黨組重大決策失誤的,對參與決策的黨組成員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干部選拔任用方面出現重大問題,追究有關黨組成員責任。

  填補黨內法規空白

  黨組制度正式始自1945年黨的七大。“黨對非黨組織的領導,主要是通過設在這些非黨組織領導機關中的黨組來實現的。充分發揮黨組的作用,是實現黨在各個階段主要任務的重要保證。”中共黨史出版社出版的《新黨章學習問答200題》如此解讀黨組的作用。

  不過,如此重要的制度,此前只有黨章中的3個條文,對黨組制度作出了原則性規定。“《條例》本身就是一個最大亮點,填補了黨內法規空白”,中央黨校中共黨史教研部主任謝春濤對新京報記者說,70年來,黨組制度各個歷史時期都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經歷了撤銷、恢復的過程,“歷史經驗證明,什么時候重視黨組建設、發揮黨組作用,黨的事業就順利發展;什么時候忽視黨組建設、弱化黨組作用,黨的事業就會遇到困難甚至挫折。”

  確立責任追究制度

  由于此前黨組制度沒有專門的黨內法規,出現了黨組設立不統一、成員配備不一致、職責不明確、議事決策不規范等問題。特別是公司法施行后,如何協調黨組書記和董事長之間的關系,也成為一些基層單位面對的問題。

  《條例》共分8章39條,涉及設立條件、職責、組織原則、議事決策、責任追究等黨組工作的各個方面,全面“解答”了上述問題。

  而且,《條例》單辟“責任追究”章節,明確了黨組成員在八類情形中會被追責,包括“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造成嚴重后果”、“干部選拔任用方面出現重大問題”、“在互聯網上發表同中央精神、黨組決定不符的言論”等。并重點提到,“黨組重大決策失誤的,對參與決策的黨組成員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原副院長、教授甄小英對新京報記者說,確立責任追究制度,《條例》更深的含義在于對黨組工作作出全面規范,改善黨的領導。

  黨組和董事會如何協調關系?

  改革開放以來,國企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幾經變化。如何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如何協調黨組書記、董事長的關系?自公司法實施以來,各界一直在探討這個問題。

  中央黨校劉炳香提出,隨著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不斷完善,國企黨組織的地位和功能呈弱化、虛化傾向。甘肅省委組織部的調研報告也提出:一些企業黨組織對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的理解不夠全面。有的認為職責不明確,難以操作;有的認為無所適從。

  “三重一大”由黨組討論決定

  對此,《條例》明確:國有企業黨組書記根據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形式確定,建立董事會的一般由董事長兼任,未建立董事會的一般與總經理分設。

  按照黨章規定,黨組“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大問題”。《條例》劃定了“重大問題”的范圍,共七大類,包括“三重一大”(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反腐敗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項,內部機構設置、職責、人員編制,意識形態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等等。

  《條例》劃定黨組和董事會界限

  《條例》首先明確了雙方遵循的原則,“國有企業黨組討論和決定重大事項時,應當與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相一致,并與公司章程相銜接”。

  隨后即確定了各自的職責范圍、議事程序:經營管理方面事項一般按照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決定;涉及國家宏觀調控、國家發展戰略、國家安全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應當經黨組研究討論后,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作出決定。

  謝春濤表示,黨組作為上級黨的委員會在非黨組織中的派出機關,黨對國企的領導主要通過黨組來實現。《條例》作出的上述制度設計,明確由董事長兼任黨組書記,黨組討論和決定哪些重大問題,明確黨組和董事會、經理層的職責界限等,“既不違背公司法,又有利于加強黨的領導,具體可操作”。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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