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昆明市会展业促进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及关于修改《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和《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两件地方性法规决定(草案)(下称决定草案),提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会展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主要组成部分,日益成为衡量一个城市开放度、城市活力和发展潜力的重要标志,昆明作为一个可常年举办会展的城市,会展业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与国内发达城市相比,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为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条例草案规定了会展的概念、政府和其有关部门职责,及会展业的扶持与促进措施,明确我市会展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博览事务管理机构负责,市政府要加大会展业的扶持培育,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市博览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会展业统计监测分析体系,建立综合信息发布平台。市博览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商务、工商、旅发、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会展业诚信体系、会展企业信用档案和企业违法信息公布制度,并对举办会展活动应取得的相关许可及备案要求,会展举办方招展信息发布及要求,会展举办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会展场馆方的责任和义务等进行了规范。针对发布虚假信息,违反安全、消防、环保等规定的行为做出了处理规定。同时,对国家工作人员在会展业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做出了处理规定。
此外,为维护法制统一、及时修改与现行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保持我市地方立法的权威性和时效性。去年,市法制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我市截止去年5月31日有效的64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认真清理。经清理,确定对《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和《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打包修改。鉴于两件地方性法规仅是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做法,拟对2件亟需修改的法规采取一揽子“打包”形式进行集中修改。
决定草案提出,将对《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的条款与《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作出修改,将删除原《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的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六十二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