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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機構回歸通道本色 支付牌照估值降低

2015-08-03
来源:每日經濟新聞

  《征求意見稿》出臺,第三方支付機構將回到最開始的定位通道型支付,支付牌照估值降低。此次的《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P2P資金只能存放在銀行,這或導致P2P平臺成本的增加,一些實力較弱的平臺或將被淘汰。

  上周五(7月31日),央行發布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這份被業內稱為“史上最嚴第三方支付規定”透露出政策監管的一大意向,即第三方支付公司回歸支付通道,摒去日益形成的清算功能。

  第三方支付機構對我國支付基礎設施的建設功不可沒。如果僅僅是通道,第三方支付行業將很難發展。

  有業內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央行指導意見明確規定了所謂的第三方支付立足分散、小額需求,不允許第三方支付實現體系內的轉賬。這個方案真正規范的,是那些利用體系內轉賬的便捷,變相使自己成為了一個清算機構的第三方平臺。如今的第三方支付牌照還能撐起5000萬元的估值嗎?

  支付機構回歸通道本色

  監管層較為明顯地指出了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未來。《意見稿》第十七條稱,支付機構為客戶辦理銀行賬戶向支付賬戶轉賬的,轉出賬戶應僅限于支付賬戶客戶本人同名銀行借記賬戶;辦理支付賬戶向銀行借記賬戶轉賬的,轉入賬戶應僅限于客戶預先指定的一個本人同名銀行借記賬戶。這就意味著不允許第三方支付實現體系內的轉賬。

  央行在回應第三方支付機構新的定位時稱,“雖然不能為網絡借貸等互聯網金融企業開立支付賬戶,但仍可為其提供支付通道服務,將付款人的款項劃轉至網絡借貸等企業的銀行結算賬戶。”

  仁和智本資產管理集團合伙人陳宇表示,《意見稿》的核心有兩點:一是不允許第三方支付吸收存款,所有的資金必須進銀行的賬戶;二是不允許第三方支付進行體系內轉賬,從而讓支付公司回歸到通道技術本身,不要成為一個存款公司。

  讓支付機構回歸通道,這就涉及到對第三方支付機構最開始的定位。“當初給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確是因為第三方技術可以讓小額劃轉更為便捷。互聯網支付牌照更多是一種通道型支付。但目前第三方支付在做的賬戶劃轉也好,多應用消費也好,都已經變成了類似銀行賬戶的角色,離當初的牌照定位相差甚遠。”陳宇說道。

  對于支付機構開展網絡支付的定位,《意見稿》與7月18日十部委發布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高度一致,明確互聯網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

  東方證券銀行業首席分析師王劍表示,根據上述《意見》精神和《意見稿》的內容,監管層強調的是,互聯網支付機構回歸“支付業務”本色,規范業務細節,防止出現支付機構“銀行化”和“銀聯化”。

  王劍進一步解釋,“銀行化”是指支付機構的賬戶功能過強,充當了銀行的角色。《意見稿》對支付賬戶的余額使用實施了嚴格的限額(功能限制、日限額以及年限額),但對網關支付、快捷支付并無太多限制,表明了“限制賬戶、鼓勵通道”的監管取向。“銀聯化”是指支付機構實質上充當了銀行清算機構。

  支付牌照估值降低

  中國銀聯總裁時文朝曾表示,第三方支付千方百計繞開銀聯,“前20家公司占據90%以上第三方收單市場,他們正在千方百計繞過銀聯”。

  王劍以支付寶為例,“比如,張三要還李四100元,張有A銀行卡,李有B銀行卡,跨行匯款收費2元(這里的清算機構不是銀聯,而是央行的超級網銀)。他們的銀行卡均綁定了支付寶快捷支付,因此在支付寶上就可完成還款。其原理是:支付寶在A銀行、B銀行均有備付金賬戶,100元從張的A銀行卡劃至支付寶的A銀行賬戶,然后支付寶將其B銀行賬戶上100元劃至李的B銀行卡上。最終完成了兩筆同行轉賬,不用跨行清算,清算環節就被繞開了。”“如果僅僅是通道,這個行業將很難發展。”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吳衛明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

  另一位做支付企業并購的人士也告訴記者,他已經告知持牌待售機構降低對支付牌照的估值,估值水平會因為《意見稿》大幅下移。

  據記者了解,目前市場上一個支付牌照的價值在5000萬元左右,這種類型的牌照實際上并沒有支撐過很多交易,市場上近300張牌照,交易額活躍的比例并不高。

  自從傳統的收單業務遭受重創后,支付機構逐步把支付賬戶拓展為綜合類賬戶。業內人士表示,2013年開始,三方支付機構開始轉型,探索為大宗商品交易市場、P2P、眾籌平臺進行資金托管以及供應鏈綜合服務業務的新路子。

  然而,2014年第三方支付機構出現收單亂象。對此,監管層連出措施限制第三方支付機構變相打價格戰搶占市場的行為。同時,種種亂象也讓支付機構嘗到苦頭,能夠實現盈利的機構比例極小。

  盡管支付機構出現了種種亂象,但監管層曾表示,第三方支付機構對我國支付基礎設施建設功不可沒。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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