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超期羈押拖案不決
【香港商報网訊】最高檢昨日就超期羈押問題出臺規定,超期羈押超過三個月和羈押期限超過五年的久押不決案件,將由省級檢察院督辦;超期羈押超過六個月和羈押期限超過八年的久押不決案件,將由最高檢直接督辦。督辦將指定專人負責。最高檢執檢廳負責人稱,結合目前國內刑事案件羈押率偏高的情況,出臺此規定有利於解決超期羈押問題,同時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權。
刑事案羈押率偏高
長期以來,中國刑事案件的羈押率偏高,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時間過長,久押不決不僅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而且損害政法機關形象和公信力,進而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最高檢今年1月稱,據統計,截至2013年4月30日,全國羈押3年以上的久押不決案件共計1845件4459人,現已清理糾正1766件4299人。目前,因涉及境外取證等客觀原因尚未清理糾正的久押不決案件還有79件160人。對32件42人長期羈押的久押不決案件堅決依法作出無罪處理。
嚴重損害司法公正
官方規定明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羈押時間超過法律規定的羈押期限的,為超期羈押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超過五年,案件仍然處於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階段的,為久押不決案件。
最高檢執檢廳負責人表示,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的危害,一方面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損害司法公正。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的形成,直接原因是司法工作人員不嚴格依法辦案。
執行不力將究刑責
規定強調,對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由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負責監督糾正,派駐檢察室承擔發現、預防、報告、通知、提出糾正意見等職責。
談到如何糾正超期羈押案件,該負責人稱,主要手段是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向辦案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后,辦案機關在七日內未依法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也沒有辦理延長羈押期限手續的,檢察機關要及時向上一級檢察院報告,上一級檢察院要以本院名義向辦案機關上一級機關通報,并監督其督促辦案機關立即糾正超期羈押。規定還明確,對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負有監督職責的刑事執行檢察人員,不認真履行監督職責,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對於造成超期羈押的直接責任人員,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最高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每半年對全國檢察機關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工作情況進行一次通報。
超期羈押部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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