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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河:单身女性冷冻卵子权利的修法建议

2015-08-06
来源:百度

   围绕冻卵的论争

  近日,“央视新闻”官方微博发布一则关于单身女性不能使用冷冻卵子生育的新闻,称“我国卫生部规定,单身女性不能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手术。有的医院允许单身女性冷冻卵子,但在使用冷冻卵子时必须提供三证:即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此一规定引起舆论哗然,争论焦点在于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利问题。

  围绕着单身女性生育权问题的论争在我国才刚刚兴起,这是由单身人群的数量增加引发的新问题。

  论争主要围绕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单身女性有无生育权的问题。这个问题的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单身女性有生育权。

  我国法律从未否认独身妇女和已婚妇女享有同样的生育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单身女性是公民,所以她有生育的权利。但是,按照我国法律,她的生育权利的实现必须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计划生育对于单身女性的生育权的规定各地是有差异的。

  历史上最着名的一个涉及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争论发生于2002年的吉林。《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一条例是2002年9月27日由吉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采用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的。吉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处姜国民处长说,当时省人大常委会47位委员参加表决,只有一张反对票,不赞成此《条例》。但是,在讨论这一规定时,争议非常激烈,争议最激烈的是孩子生下来后怎么办的问题。没有父亲对孩子是不是公平?会不会给孩子造成伤害?犹犹豫豫地讨论了很多次,相持不下。提出生育要求的两位独身的大学女老师一定要生,甚至说不让生就是剥夺她们的生育权,要诉诸法律。最后是“小道理服从大道理”,只要这些老师有生育、抚养能力,从维护人权角度考虑,《条例》就写上了这一规定。

  各地计划生育具体规定的制定对于单身女性的生育需求一直是忽视的,所以吉林省允许单身女性生育的条例才成为孤例。而这是此前几十年间的社会性行为规范造成的。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人口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只有3.8%的人口终身未婚,婚前性行为极为罕见,婚姻之外单身女性的性活动受到刑法制裁。在高法案例集里,我们能够看到这样的案例:“被告人王XX,女,先后勾引多名男子与其乱搞两性关系。检察院以流氓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对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刑法惩罚的其实是所有婚姻之外的性行为。这样严苛的法律之所以能够实施,原因之一就是在婚姻之外有性活动的人极为罕见。也正因如此,根据当时社会状况制定计划生育相关规定时,单身女性的生育需求根本无从提出。

  经过这几十年的社会变迁,单身人群比例大增(城市家庭形式构成显示,单身家庭已经从2-3%上升至12%);婚前性行为比例大增(从15%增加至71%);婚姻之外的单身人的性活动大量增加。单身女性的生育需求是在这个背景下才被提出的,而且可以预期,随着性行为规范的进一步宽松,这一需求会变得越来越强劲。为了满足单身女性公民的生育需求,有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做出相应调整,就像吉林省所尝试过的那种改变。

  规定单身女性一定要结婚后才可以使用冷冻卵子,主要还是出于计划生育的考虑,担心如果单身女性都可以生育了,计划生育就会失控。但是,女性的结婚与否与她的生育权利是两回事。结婚与否是她个人的选择,生育却是宪法和计划生育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现在的问题是,计划生育的底线应当规定每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还是应当规定每位女性只能生育一个孩子。我的建议是:将每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定改变为每位女性无论婚否都可以生育一个孩子,这就既保证了计划生育的实施,又保障了每位妇女的生育权利。这一改变是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的规定的。而这一改变之所以一直没有被大多数地方政府和整个国家提上议事日程,是因为过去很少有单身女性提出生育的要求。

[责任编辑:郭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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