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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曉陽:貪賄犯罪最高刑罰死刑未取消

2015-08-12
来源:南方日报

喬曉陽。資料圖片

  10日,“百名法學家百場報告會”省直機關專場暨南粵法治報告會第九講在廣州舉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作了題為《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專題報告。

  “法律體系說通俗些,就是法律規范和法律部門組成的一個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如果把法律體系包括的法律規范比作一棵大樹,那么憲法作為根本大法,就是這個樹的樹根,它決定著法律體系的性質和發展的方向;而法律可以比作這個樹的主干,它是一個基礎,它決定著這個法律體系的框架和質量。”喬曉陽說,在憲法的統帥下,當下可以劃分為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和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7個法律部門。加強重點領域的立法,就是要把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來的立法任務充實到法律體系的七個法律部門中去。

  報告中,喬曉陽緊貼社會熱點解析立法工作。他透露,正在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擬一次性取消9個死刑罪名,但貪污賄賂犯罪的死刑不在其中,相反,還將加大對貪賄的處罰力度。

  ●南方日報記者 陳捷生 實習生 廖冰盈 通訊員 鄭佳娜

  民法典編纂工作已啟動

  喬曉陽說,目前,我國在民法商法方面的有效法律30多件。在傳統民事法律方面,制定了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農村土地承包法、侵權責任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拍賣法、招標投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在商事法律方面,制定了公司法、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農民專業合作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保險法、票據法、信托法、海商法、商業銀行法、企業破產法等。

  今后,民法商法這個法律部門中的重點立法,包括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改專利法、著作權法,修改三個外資法合并為一部法律,制定期貨法、電子商務法,修改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等。證券法修改已提交今年4月的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次修改的核心內容是把股票發行從現在的核準制改為注冊制,正在進行深入調研。

  “我們現在的證券法是核準制,證券市場是個高風險市場,不是每一個投資者都有足夠的能力根據發行人披露的信息做出一個適當的投資決策,因此要先由監管機構根據法定股票發行的實質條件對發行人進行一個遴選,排除沒有投資價值或者投資價值不高的股票發行,再由投資者根據發行人披露的信息對股票的價值進行判斷,做出投資的選擇,目的是有效保護投資人的利益,降低市場的整體風險。但是核準制對發行人是不是具備發行股票的實質條件審查周期比較長,發行人的負擔比較高,市場效率比較低下。另外對股票發行人是不是有持續應力的能力,要由監管機構來做判斷,這個主觀性就比較強,而且審查的標準也不太明確,這樣不利于市場主體形成穩定、明確的預期,也為權力尋租提供了空間,容易滋生腐敗。”喬曉陽說。

  喬曉陽透露,四中全會決定特別點名要求編纂民法典,這是民事法律部門中的立法重點,這項工作已經啟動,由法工委牽頭成立工作專班,正在緊鑼密鼓地開展立法調研。

  反恐怖主義法正在審議

  喬曉陽認為,行政法制建設的鏈條比較清楚,從實體到程序再到對行政行為的監督有一系列法律。實體法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行政管理的需要,相繼制定了80多件現行有效的行政法律,涉及國防、外交、國家安全、治安管理、司法行政、城市建設、環境保護以及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方面,使各相應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律大體齊備。從程序法上看,已經制定了規范幾種主要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包括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等,這幾種具體行政行為在實施中行政權強大,公民權弱小,需通過立法既賦予行政機關應有的職權,維護行政機關權威和有效管理,同時又通過法律確定的原則、制度制約行政權,保護公民權。從對行使行政權的監督講,行政法制建設還有兩個重要環節,第一個環節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機制,制定了行政監察法、行政復議法和審計法,這三部法律一同構成了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體系。第二個環節是外部監督機制,制定了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行政行為是否受到監督和制約,公民權益受到行政行為的不正當侵害時是否可以依正當途徑尋求救濟,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和法治程度的重要標志。行政訴訟制度和國家賠償制度正是實現上述途徑的有效制度。

  今后,行政法律部門的重點立法,包括修改行政復議法、行政監察法,修改職業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改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改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制定土地污染防治法、基本醫療衛生法、中醫藥法、核安全法、電影產業促進法、公共圖書館法,修改人民防空法,制定國防交通法等。四中全會決定特別提出,要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加快國家安全法治建設,抓緊出臺一批急需法律,構建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已經制定國家安全法、反間諜法,正在審議反恐怖主義法、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網絡安全法等。

  重點是稅收立法

  喬曉陽說,經濟法包括六個方面,現行有效的法律60多件。今后,在經濟法方面的重點立法,包括修改種子法,制定糧食法、資產評估法、原子能法、電信法,修改森林法、中小企業促進法、鐵路法、循環經濟促進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礦產資源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制定核安全法、能源法、發展規劃法、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等。按照三中、四中全會落實稅收法定的要求,制定環境保護稅法、增值稅法、資源稅法、房地產稅法、關稅法、船舶噸位稅法、耕地占用稅法,修改稅收征收管理法。

  他透露,稅收立法將是經濟法律部門立法的一個重點。

  反家暴并非完全無法可依

  社會法是國家干預社會過程中逐漸發展起來的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它調整的是政府與社會之間、社會不同部分之間的法律關系。社會法對保護勞動者和特殊弱勢群體的利益,促進社會公平、公正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它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有關勞動關系、勞動保障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另一方面是有關特殊的社會群體權益保障的法律。

  喬曉陽說,今后社會法的重點立法,包括制定慈善事業法、反家庭暴力法,修改紅十字會法、礦山安全法,要制定社區矯正法等。這里面反家庭暴力法是社會法領域里面大家比較關注的一部法律,這部法律如果沒有什么變數的話準備在八月份的常委會進行初審。

  “反家庭暴力并不是完全無法可依,我們國家的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民則通則、繼承法、收養法對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的規定,但是這些規定之間缺乏一個系統性、銜接的也不夠,而且這些規定都比較原則,可操作性不強,沒有形成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干預機制,怎么去預防?”喬曉陽說,只是有禁止,不能夠使家庭暴力這個問題做到防微杜漸、有效的防治。所以長期以來各個方面特別是我們各級婦聯強烈呼吁,要求制定一部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國家高度重視家庭暴力問題,也一直積極推進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之所以拖的時間比較長,主要是在反家庭暴力上存在著一些難題,界定家庭暴力比較難、取證比較難,特別是處理更加難。因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通過調研看多數還是希望維持這個家庭,她挨打以后報警了,報警目的不是想把施暴的人拘留或者罰款,更不想因此而家庭破裂、婚姻破裂、家庭解體,她是為了趕快擺脫迫害、傷害,進而來解決矛盾、達成和解,所以在立法上就應當考慮家庭成員之間的特殊關系。當事人對案件處理態度是變化不定的,所以公安機關在處理這類案件的時候很難把握這個“度”,如果弄得不好,就難以收到好的社會效果。有的婦女報了案,警察要把丈夫帶走她倒不干了,反過來幫著丈夫。所以制定這樣一部法律需要處理好法律與親情的關系、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專門立法和其他法律的關系。

  喬曉陽透露,此次的草案里面有兩個新的規定,一個是公安機關對不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施暴人可以出具告誡書,還有一個是人民法院對處于家庭暴力現實危險中的人可以做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對貪賄處罰力度將加大

  喬曉陽說,1997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通過了8個刑法修正案和9個有關刑法的解釋,2011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比較轟動,當時一次減少了13個死刑的罪名,經濟犯罪一般都不處死刑了,當時社會上認為這是法治的進步。醉駕入刑也是那次修改后實施的,這條法律目前來看可以說執行得很好。現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打算一次再取消9個死刑,但是貪污賄賂犯罪的死刑沒有取消,不僅沒有取消,而且加大了對貪賄的處罰力度,“這次修改對社會上比較關注的若干問題都有解決的方案,體現了民有所呼,我有所應”。

  他認為,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除了要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填補法律體系空白外,對已制定的法律,需要根據改革發展穩定的新實踐和新要求不斷進行修改完善。從長遠講,立法任務遠不止于前面說述。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部署了336項改革任務,最終大都要固化為法律;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部署了190項法治改革任務和舉措,其中大多和法律的立、改、廢有關,這些都充分表明,新形勢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任務,特別是重點領域的立法任務是十分繁重的。對地方人大來講,地方性法規,包括省級地方性法規和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他給地方人大提了個建議,建議根據國家確定的重點領域立法任務,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調整和完善本省市現有的地方立法規劃和計劃,要在調研基礎上科學地確定每個領域的立法重點、立法內容,特別要注意結合省情市情,確定符合本地特色的重點立法。要使地方立法為地方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發展服務,真正起到引領和推動作用,關鍵在于要把重點立法和特色立法結合起來。

  ■人物簡介

  喬曉陽,現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清華大學教授,清華大學港澳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名譽主任。歷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是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第十、十一屆、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黨的十五大、十六大代表。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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