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51

殺人嫌疑人從死刑改判無罪 法院:疑罪從無

2015-08-18
来源:新快报

  一審被判死刑立即執行,上訴后發回重審被判死緩,再上訴……歷經五年漫長審判,廣東高院終審宣判——

  新快報記者 黃瓊 通訊員 曾潔赟

  一審被判死刑立即執行,上訴后發回重審再次被判處死緩,再上訴……歷經近5年的漫長審判,從一審到一審重審再到二審終審,曾經的搶劫死刑犯陳傳鈞終于撿回 了一條命。昨日上午,廣東高院對這起搶劫殺人案作出終審宣判,認定指控原審被告人陳傳鈞犯搶劫殺人罪證據不足,本著疑罪從無的刑法精神,宣告其無罪。

  事件回放

  劫匪錘殺雜貨店老板一家致一死

  畫面切回到十四年前。2001年9月25日清晨6時許,東莞市一雜貨店老板娘方清花正根據一名顧客的要求取貨時,突然被人從背后襲擊,失去知覺。隨后,歹 徒進入里面臥室,用鐵錘猛擊熟睡中的店主方允崇的頭部和他兩個分別為7個月、3歲的女兒,造成一死三重傷,其中二人九級傷殘、一人六級傷殘的慘劇。歹徒取 走店主裝有500元現金的錢包后逃離現場。八年多后,2010年4月23日,犯罪嫌疑人陳傳鈞被緝拿歸案。

  2011年12月19日,東莞市中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52萬余元。陳傳鈞不服,以沒有實施犯罪為由提出上訴。一宗歷時近五年的疑難審判就此展開。

  對話法官

  有目擊證人且被告人表現不合常理

  一審為何判有罪?

  為什么二審會從死罪改判無罪?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長鄭岳龍、承辦法官石春燕向記者詳解法官的辦案思路。

  石春燕表示,當初一審法院判處被告人死刑,也是有一定的證據支持的。首先,當年案發后,東莞市公安局沙田分局經過調查走訪,發現有證人見到一名在附近打工 的男子案發時在店鋪門口喊“救命”,經過對附近工廠的摸查,確定曾在附近打工的陳傳鈞與證人所述男子的外形特征相符,且案發后下落不明;被害人方清花搶救 蘇醒后也辨認出案發當時來店鋪買東西的顧客是陳傳鈞。正是綜合了上述線索,公安機關確定陳傳鈞有重大作案嫌疑并進行抓捕。

  不僅如此,還有多個證據證明被告人陳傳鈞發案時在現場出現。證人方少華指認,案發幾分鐘之后,其去到現場見陳傳鈞在店門口喊“救命”;被告人陳傳鈞在有罪 及無罪供述中均始終承認其到過案發現場,但對自己是否實施了搶劫則供述不穩定,其中供述案發現場提取到帶血的襯衫是其在現場換下。另外,陳傳鈞本人做過六 次有罪供述,在作案時間、地點、作案工具、打擊對象、打擊部位、搶得財物、作案后見到證人(方文盼)來到現場等主要事實要素上與現場勘查筆錄、法醫學尸體 檢驗鑒定書、證人證言等證據基本吻合。

  同時,陳傳鈞所做的無罪辯解似乎不合常理。陳傳鈞關于其去到現場已見到兇案發生、為救助被害人而襯衣染血、因害怕別人認為是其作案而在現場換衣的辯解,與 正常人在與己無涉的犯罪現場的正常反應有差距,且陳傳鈞案發后九年不回老家的異常舉動也指向陳傳鈞具有躲避的心態。

  關鍵證物滅失且無直接目擊證人

  二審為何改判無罪?

  那么,為什么高院現在要改判陳傳鈞無罪呢?石春燕表示,這是適用“疑罪從無”的原則,也即是現有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并且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首要的是 客觀證據缺乏。現場提取到的鐵錘、襯衫因沒有進行血跡、毛發等痕跡物質提取、鑒定,且隨后原物被遺失,難以確認鐵錘就是本案的作案工具、襯衫就是被告人陳 傳鈞所遺留。認定作案人與案發現場之間具有直接聯系的最有力物證滅失,這是本案證據鏈條上無法補救的硬傷。

  同時,被害人不能直接證明被告人實施搶劫犯罪。被害人方清花是本案唯一幸存的成年被害人,但其僅能指認陳傳鈞于案發時來店里購買東西,其去貨架拿貨時被人 從后面打暈,沒有見到行兇者;證人證言也只能證明被告人當時出現在現場,且證言之間有矛盾。證人方少華指認在現場門口見到陳傳鈞在喊“救命”,而非目擊陳 傳鈞實施犯罪。第一個進入現場證人方文盼證明,其聽被害人方允崇死前說兇手是“廣西仔”,方少華也印證了方文盼當時的這一說法。但是,陳傳鈞是福建人,戶 籍間存在重大矛盾。

  另外,被告人陳傳鈞翻供,且有罪供述與其他證據有不合之處。陳傳鈞在偵查階段先否認犯罪,后承認犯罪,后又否認犯罪,在審判階段全面推翻有罪供述。且其有 罪供述中關于取走錢包后將被害人的沙灘短褲留在現場的內容,與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照片未見到沙灘短褲的內容不符等。

  據此,不能得出陳傳鈞是實施本案犯罪的唯一結論。

  從死刑到無罪壓力山大?

  寧可錯放,不可錯判!

  為查明事實,高院在發回重審時對有關事實和證據的補查與補強提出了具體要求,但畢竟時過境遷,難以取得實效。下判之前,廣東高院再次就該案的事實認定、證 據判斷問題書面征求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的意見,該院書面答復:“本案在偵查取證工作上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證據存在瑕疵,對陳傳鈞作案不能作出唯一認定。”

  面對本案被害人家破人亡的悲慘遭遇與被告人懸于一線的人身自由,公訴方態度肯定的有罪指控與辯護方旗幟鮮明的無罪辯護,法院最終認定,人民法院應恪守證據裁判規則,本著“疑罪從無”的刑法精神,“寧可錯放,不可錯判”,宣告被告人陳傳鈞無罪。

  鏈接

  被告人可申請國家賠償

  記者獲悉,宣告陳傳鈞無罪,不等于該案的犯罪行為和刑事責任消失,在刑事科學日益發達、偵查手段日益精進的時代,本案欠缺的證據鏈條一旦出現新的彌補和完 善,司法機關還可再次啟動司法程序,嚴懲犯罪。另外,法院已經根據被害方因本案造成經濟損失的事實、家庭經濟困難的情況以及暫時未能獲得民事賠償的狀態, 為其申請了必要的司法救助金,從經濟上部分彌補被害方所遭受的創傷。同時,也已告知被告人陳傳鈞,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责任编辑:罗强]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