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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披露五起案件 四起為內幕交易

2015-08-27
来源:證券日報

  《證券日報》記者從證監會獲悉,日前,證監會公布了五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四份涉及內幕交易,一份為未按規定披露信息。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2012年1月10日,時任東興證券研究所電力行業研究員李根到到恒順電氣現場調研時,時任恒順電氣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王艷強告訴李根恒順電氣聯合其他公司在印度尼西亞投資電廠項目;3月1日,李根向王艷強索取恒順電氣印度尼西亞電廠項目的收入及利潤測算等數據,3月2日王艷強將印度尼西亞電廠項目的數據發給了李根。

  2012年3月19日,李根向王艷強詢問2011年度恒順電氣利潤分紅預案,王艷強向其確認“公司盡可能會考慮10送10,派現的話會比較少,應該是一兩元”。2012年3月25日晚,李根給多個機構和個人群發了主題為“強烈推薦恒順電氣”的電子郵件,明確說明恒順電氣將在3月26日晚公布10轉10派2元的分紅預案及恒順電氣印度尼西亞電廠項目近期有望獲得中標通知。

  2012年3月2日,李根獲悉恒順電氣擬投資的印度尼西亞電廠的主要財務數據。3月9日李根利用其所控制的“張某某”賬戶買入“恒順電氣”股票20000股,后于2012年4月5日至11日全部賣出。

  2012年5月,李根獲悉印度尼西亞煤礦的財務數據,5月14日還獲取了擬收購的煤礦測算表格數據。2012年5月29日至7月21日,李根利用所控制的“何某”賬戶買入“恒順電氣”股票73500股,后于6月1日至9月3日全部賣出。上述兩個賬戶的交易均未盈利。

  李根除了上述交易以外,還利用“何某”賬戶交易“西安民生”等3只股票,買入金額合計1061999.40元,賣出金額1046159.59元。上述交易未盈利。

  證監會決定:責令李根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處以45萬元罰款;對王艷強處以30萬元罰款。

  另一起案件當事人楊君,是在飯局上聽到了相關消息后買入恒順電氣股票,涉嫌內幕交易。證監會決定:對楊君處以10萬元罰款。

  時任福建省電力勘察設計院院長方勇靈則是在與下屬通話中,知悉了恒順電氣與福建永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商談并購重組的信息。證監會決定:對方勇靈處以3萬元罰款。

  時任深圳市金中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CEO及投資總監曾軍則是知悉恒順電氣收購印度尼西亞相關煤礦的信息后,進行內幕交易。證監會決定:沒收金中和內幕交易期間違法所得840184.59元,并處以2520553.77元罰款;對曾軍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證監會公布的另外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對象為新疆奕飛股權投資有限公司和實際控制人郭剛。至于受罰原因,郭剛是因為未按規定披露持股信息,新疆奕飛則是未披露關聯關系。

  值得關注的是,這起案件依然與恒順電氣有關。

  原來,2011年4月26日,恒順電氣上市,新疆奕飛是其第二大股東,持有公司股份800萬股,占比11.43%。郭剛是新疆奕飛的實際控制人。2011年4月26日至2013年8月12日期間,郭剛利用“新疆奕飛”、“郭某”、“邢某某”、“閆某”、“李某某”、“成某某”、“曲某”、“吳某”、“羅某某”、“陸某某”、“陳某某”、“嚴某某”等12個賬戶頻繁買賣恒順電氣股票,郭剛實際持有恒順電氣股份比例超過5%,最高時達16.45%,但郭剛未按規定履行報告及披露義務。

  “新疆奕飛”、“閆某”、“郭某”和“李某某”賬戶均由郭剛實際控制,互為關聯關系。但在新疆奕飛公告的《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中,新疆奕飛并未披露新疆奕飛與大宗交易的最終對手方閆某、郭某、李某某存在關聯關系。

  證監會決定:對新疆奕飛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罰款;對郭剛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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