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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滿判決捅傷4名法官 安檢員或擔責

2015-09-10
来源:京华时报

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三庭庭長胡韌 資料圖。民三庭庭長胡韌 資料圖。

  昨天上午,湖北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樓內,一名男子將4名法官捅傷。傷者均已脫離生命危險,兇手已被警方控制。據官方通報,該男子因對勞動爭議判決不滿動手傷人。專家表示,此事件的當事人涉嫌構成故意殺人罪。

  □事件

  男子法院內捅傷法官

  昨天下午1點多,網上一條關于十堰法官被捅傷的消息引發廣泛關注。消息稱,昨天上午9點50分左右,一名男子在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樓內,將包括民三庭庭長胡韌在內的4名法官捅傷。案發后,兇手逃離現場,法警聞訊趕來,在地下室將兇手抓獲。目前,4名傷者正在十堰市人民醫院搶救。4名傷者中,一名法官因受傷很重,正在緊急搶救,尚未脫離生命危險。另外3名法官傷勢稍輕,還在進行手術處理。消息稱,法院在一樓大廳設置有安檢門,外人需要經此安檢才能進入。據了解,兇手當時是用報紙將刀包住,帶進辦公樓。目前,案件正在調查中。

  記者就此聯系十堰中院,該院新聞發言人瞿萬勇表示,目前不確定男子捅人動機,具體原因以最后調查結果為準。就兇手如何帶刀進入法院的問題,瞿萬勇表示不清楚,相關細節還在了解。

  十堰市公安局宣傳部相關負責人透露,捅人男子仍在控制中,捅人原因可能是一起公司內部勞務糾紛案中,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滿。十堰市茅箭公安分局刑警隊還在調查此事,原因以最終調查結果為準。

  □通報

  上訴人拿判決書時持刀行兇

  昨天下午,十堰中院官方微博通報稱,十堰中院民三庭法官劉坦、鄭飛在依法給已經審結的一起勞動爭議案件的上訴人胡慶剛送達勞務糾紛案件判決書并予答疑時,胡慶剛突然持刀刺傷法官劉坦、鄭飛,法官劉占省、胡韌先后上前制止時也被刺傷。

  受傷的4名法官當即被送往醫院救治,其中鄭飛法官傷勢嚴重,經搶救、重癥監護,暫無生命危險。當事人胡慶剛生于1972年10月4日,系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男子。

  急救醫生稱,其中兩名受傷法官被捅中胸口靠近心臟處。傷勢較嚴重的鄭飛胸口、胳膊分別中兩刀。昨天上午11點半,傷者被送到十堰市人民醫院。

  根據十堰市公安局通報,9日上午9點30分許,十堰中院4名法官在辦公樓內被一名男子持刀捅傷。行兇者胡某已被警方控制,案件正在偵辦調查。

  警方通報稱,9日早,胡某前往十堰中院領取一勞務糾紛案件判決書,同時,他攜帶了一把刀具進入法院。經警方初審,胡某系因不服判決,在辦公樓內持刀捅傷了負責案件的法官。十堰市茅箭區五堰街道辦朝陽派出所接到報警后迅速出警,兩名民警與法院法警一起在法院內將胡某抓獲。目前,4名傷者正在十堰市人民醫院進行救治,其中一名傷者傷勢較重。

  主審女法官將其接進辦公室

  十堰中院官方微博昨天晚間又發布消息:法官被傷害案初步查明。

  9日上午10時15分,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報警“市中級人民法院發生一起傷害案件”。接警后,110指揮中心立即調度茅箭分局刑偵大隊、朝陽路派出所趕赴現場處置。10時19分,處警民警趕到現場后,與法院法警聯合開展搜捕。10時40分許,民警在法院負一樓將嫌疑人抓獲。

  經查:犯罪嫌疑人胡慶剛,男,42歲,家住茅箭區張家巷。2014年,胡慶剛因與十堰方鼎公司存在勞動爭議,向十堰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十堰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胡慶剛沒有證據證明其與十堰方鼎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為由,裁決駁回其仲裁請求。胡慶剛對仲裁結果不服,起訴至茅箭區人民法院。2014年5月,茅箭區人民法院一審駁回胡慶剛的訴訟請求,胡慶剛不服判決,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決定維持一審判決,并通知胡慶剛的律師到中級人民法院領取二審判決書,律師則通知胡慶剛前往法院領取。

  9日上午9時33分,胡慶剛前往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法院門口處,經法院值班法警聯系,胡慶剛案主審法官劉坦(女)下樓將胡慶剛帶至自己在6樓的辦公室。在送達文書時,胡慶剛對判決結果不服,突然拿出隨身攜帶的刀具捅傷劉坦,后又將劉坦同一辦公室的審判員鄭飛捅傷。同樓層的民三庭庭長胡韌、審判員劉占省聞訊而來,也先后被胡慶剛捅傷。

  案件發生后,受傷的4名法官被及時送往人民醫院救治,其中鄭飛傷勢嚴重,還在重癥監護室救治,經搶救目前傷勢平穩可控。十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要求相關部門細化處置措施,全力做好救治安撫工作,快速查明案情、依法處理。

  □專家

  當事人涉嫌故意殺人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王殿學律師說,如果4名法官傷口都在心臟附近,胡慶剛很可能不是慌亂中刺中他人胸口,而是故意刺向他人要害處,涉嫌故意殺人。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永生表示,是什么原因導致當事人如此大的憤怒,爭議的起源是什么,這是大家比較關心的。即便是案件判得有不妥當的地方,當事人采取這樣的方式來發泄肯定是不可以的。而且,訴訟法規定,一審不服可以二審,再不滿的話還可以申訴。現在看來,主要的過錯還是在當事人方面。

  陳永生表示,就目前披露的案情判斷,此事件的當事人構成故意殺人罪,符合從重處罰的條件,被判死刑的可能性很高。陳永生說,一般認為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那么法官就是這道防線的守門人,“刺殺法官,就是在挑戰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對公眾造成的恐懼更大”。但具體的量刑肯定還要考慮其他因素,比如確實法官對當事人的案子辦得不公正,“如果應該是他勝訴判成敗訴了,可能會對當事人適當從寬處罰,也可能不會判他死刑”。

  安檢人員或需承擔責任

  據了解,事發法院一樓大廳設置有安檢門,來人需要經安檢才能進入。陳永生說,為什么大廳內有安檢門當事人還是把刀帶進去了,顯然安檢是不嚴格的。從這點來看,必須要追究安檢人員的責任,“至少是構成玩忽職守罪”。

  □法規

  刀具不能帶入審判場所

  2004年5月,最高法發布實施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中第六條規定,司法警察執行安全檢查時,對公訴人、律師等依法出庭履行職務的人員,應進行有效證件查驗和登記;對參加庭審活動的訴訟參與人、第三人和參加旁聽的人員,在進行證件查驗和登記的同時,還應進行人身安全檢查、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

  其中第八條明確規定,下列物品不得攜帶進入審判場所:未經法院允許的各種錄音、錄像、攝影器材等限制物品;禁止私人攜帶的槍支、刀具和其它具有類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強腐蝕性物品等危險物品;其它可能妨害法庭審判秩序的物品。

  □鏈接

  近年法官被傷害案

  1、河南一法官在法院門口被打成重傷。2015年2月6日,因一起婚姻糾紛案當事雙方發生沖突,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法院楊新輝在法院門口頭部被打傷,6天未脫離危險。楊新輝是民事審判庭的一名法官,事發當天本要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案。門衛介紹,男女雙方當事人都叫了不少人,“有人拿著鋼筋棍”。

  2、廣西梧州被執行人向法院干警潑硫酸,致6人受傷。2010年6月8日,梧州市長洲區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一起案件時,被執行人陳宏生用硫酸潑灑執法干警,6名干警被硫酸燒傷。其中,該院院長廖克東和執行局局長吳志斌受重傷。

  3、湖南槍手持槍沖入法院,槍殺3名法院工作人員。2010年6月1日上午10時左右,一名槍手沖進湖南永州市零陵區法院,射殺兩名法庭庭長和一名書記員,并射傷數人。據官方通報,這一事件造成法院工作人員3人死亡、3人受傷,兇犯朱軍當場自殺身亡。經當地警方查明,兇犯朱軍系零陵區郵政分局職工兼保安隊長。

  京華時報記者張恒張思佳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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