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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清理配資引發的風波:信托券商大戰緩和

2015-09-23
来源:證券時報網

  近日,信托與券商兩大金融機構上演的對抗大戰,引發了業內爭議。

  據證券時報記者了解,業內人士對傘形信托走向沒落已漸成共識,但一般結構化及通道類產品可能還有一定回旋空間。

  之前證監會開出的9月30日清理大限將至,部分基金子公司已開始安裝測試采用券商PB系統,但不少信托公司仍未妥協。

  導火索:限期清理配資

  監管層8月底發布《關于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通知,要求券商徹底清除違法違規的配資賬戶,重點是違規接入的,包括但不限于恒生HOMES系統、上海銘創、同花順為代表的具有分倉交易功能的信息技術系統,該文件對上述清理整頓工作給出了明確的時間限制:存量規模低于10億元的,應于9月11日前完成;存量規模為10億~50億元,應于9月18日前完成;存量規模為50億~100億元,應于9月25日前完成;存量規模為100億~150億元,應于9月30日前完成;而大于300億元的存量規模,則不得晚于10月31日完成清理工作。

  緊迫的時間壓力迫使券商陸續向合作信托發出限期清理配資的通知,一時間,信托公司成了熱鍋上的螞蟻。

  齊魯證券在此次配資清理中反應最迅速,8月31日即發文要求合作信托公司在當日內妥善處置相關賬戶和資產,對于逾期不處理的賬戶則采取“限制資金轉入”及“限制買入”等措施。其關閉傘形信托第三方接入系統之舉隨即引發市場多方的劍拔弩張,但隨后迫于客戶壓力,齊魯證券又放開了場外配資的交易權限,口頭通知合作方稱9月中旬之前必須清理完畢。

  此后,中航證券、西南證券、華泰證券、國信證券、銀河證券、華寶證券、上海證券等券商也陸續加入致函信托要求限期清理配資的隊伍。

  信托與券商混戰

  愈演愈烈的矛盾從信托業龍頭中融信托與大型券商華泰證券的隔空交戰開始。

  由于接到華泰證券部分營業部的電話通知,稱將于2015年9月30日起,終止向中融信托提供任何外接系統的數據服務。中融信托9月8日正式致函華泰證券,明確表示,公司證券投資信托計劃均為依法合規設立的金融產品,并未從事或變相從事違法違規配資活動,也從沒有為恒生HOMES、上海銘創、同花順等場外配資系統提供接口的行為,強制清理將導致大量糾紛,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希望雙方高層盡快就此面談。

  華泰證券很快對此做出強硬回應,稱將嚴格清理整頓外部接入的各類信息技術系統,只留下合規部門認可的接入系統。雙方矛盾因此再次升級。

  無獨有偶,北方信托也發函向華泰證券討說法,云南信托及外貿信托也加入了這場“大戰”,與券商正面交鋒。

  其中,在業內證券投資信托業務做得頗有威望的外貿信托措辭最為強硬。外貿信托表示,“如果國泰君安單方面終止服務,外貿信托和相關信托計劃投資人和當事方的損失應由國泰君安承擔。”

  據證券時報記者了解,各家券商要求的清理范圍和力度不一,部分券商要求全部清理傘形信托及單一結構化信托,部分券商只清理傘形信托,令他們十分困惑。

  信托方對此次限時清理的做法亦頗為不滿,“傘形信托發展由來已久,并且跟監管系統報備,現在突然就成違法經營了。”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此前簽訂的合同,若產品提前終止,劣后客戶必須向優先資金賠付一個月罰息,投資者利益將受損也令信托公司壓力陡增。

  限期清理口風松動

  最終,在各自監管部門的“介入”之下,雙方交惡才迎來緩和。

  銀監會9月17日召集多家信托公司通氣,要求信托公司主動清理配資,但在時間限制上并未強調9月30日大限。

  以此同時,證監會亦發出《繼續做好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通知》,要求券商不要簡單采取“一斷了之”的方式,在開展清理整頓工作中不要單方面解除合同。

  此外,證監會進一步明確了配資清理的范圍:一是在證券投資信托委托人份額賬戶下設子賬戶、分賬戶、虛擬賬戶的信托產品賬戶;二是傘形信托不同的子傘委托人(或其關聯方)分別實施投資決策,共用同一信托產品證券賬戶的信托產品賬戶;三是優先級委托人享受固定收益,劣后級委托人以投資顧問等形式直接執行投資指令的股票市場場外配資。

  業內普遍認為,此文件表示證監會態度有所松動,截止時間可能將會有所放寬。也似乎表明證監系統與銀監系統態度趨于一致,配資清理應當放緩穩妥地推進。

  記者采訪發現,證監會再度表態之后,部分券商持有一邊清理,一邊觀望的態度。而一些券商擔心,若清理配資不力將受監管懲處,仍然按照此前清理配資的時間表推進。

  按照證監會最新的要求,證券公司應當與客戶協商采取多種依法合規的承接方式,可以采取將違規賬戶的資產通過非交易過戶、“紅沖藍補”等方式劃轉至同一投資者的賬戶,或者取消信息系統外部接入權限并改用合法交易方式等方法處理。

  對此,業內相關人士稱,“部分基金子公司已經開始安裝測試,但是信托由于非標業務占比較大,大部分仍未答應采用券商的PB系統,所以對日后證券類業務表示擔憂。”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信托公司的不滿也逐漸得到回應。

  針對投資者是否必須向銀行繳納罰息,有機構人士稱,合同規定在劣后方提出提前終止或者產品觸及平倉線時將收取罰息,但如果以監管為由提前終止,可視為特殊情況特殊處理,可能不向投資者收取罰息。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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