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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原副院長奚曉明被雙開

2015-09-29
来源:中紀委網站

  “對黨不忠誠、不老實”

  

  圖:奚曉明(政府官網截圖)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對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黨組成員奚曉明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奚曉明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重違背依法治國決策部署;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公款接待;違反保密紀律,泄露審判工作秘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民事訴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其中,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奚曉明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干部,本應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但他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紀,且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奚曉明開除黨籍處分;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責令退賠違紀款;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落馬大法官奚曉明 曾將最荒唐的判決寫入指導書

      (資料來源:南方周末 )

  7月12日,中紀委網站發布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成員奚曉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

  奚曉明被查,疑涉及山西張新明與呂中樓的礦山股權糾紛案——張新明的代理律師李飛是奚曉明大學同學,但李飛堅決否認涉案。

  民法學界稱,張新明案是最高法院的一次“最荒唐的判決”。作為“學者型法官”,奚曉明將此案編入了最高法院指導審判的書中。

  此外,張新明案判決是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民事、行政審判專業委員會討論組”決定的。奚曉明(上周之前)只是這個討論組的其中一員。

  時隔7年,繼黃松有之后,1949年后落馬的最高級別司法官員再添一位。

  中紀委2015年7月12日發布的消息僅36個字: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成員奚曉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

  當日,最高法院官網已將奚曉明的名字抹去。他在最高法院工作了33年,擔任副院長11年。

  1.“幾十年來最荒唐的審判”

  北京日報官方微信公眾號“長安街知事”當日披露,奚曉明被指與山西的官商有勾結,去年曾被中紀委約談過。

  多家媒體報道稱,奚曉明疑涉入前山西兩大煤商張新明與呂中樓的股權轉讓糾紛案。

  案子的大概緣由是:山西省金業集團董事長張新明購買金海煤礦時遇到資金短缺,以股權轉讓等方式向呂中樓持有的山西沁和投資有限公司借款,最后將股權悉數轉給沁和。沁和最終共支付4.23億元(張新明所承認的數額),獲得在該煤礦占股62%。

  不久,該煤礦市價飆升至百億元,張新明想要回股權遭拒,于是以轉讓價格過低為由發起訴訟,要求廢止當年的轉讓合同。山西省高院一審支持了張新明的訴求。

  此案上訴至最高法院后,于2012年9月作出判決:判令沁和歸還張新明46%的股權。案號為“(2011)民二終字第76號”。

  2013年1月,針對“76號判決”召開的兩場研討會在北京召開,國內最著名的民法和民訴法學者幾乎悉數到場。

  幾乎從不參加個案討論的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梁慧星主動參會,“這樣高級別的、如此糊涂的判決,如果再不出來說句話,實在是對不起法律的良心了。”

  “如果煤炭價不漲,也就沒有了這個案子。現在煤炭價漲了,才有了這個案子。”梁慧星解釋,最高法院依據公平原則作出判決是錯誤的,既然雙方當事人都是商人,那么雙方約定的就是公平的,只要不違法,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法院就沒有權利干預。

  “這個判決顛覆了十幾項法律原則和制度,”梁慧星說,最高法院的判決具有全國性的指導作用,如果下級法院都效仿,“那法律關系就亂了,社會就亂了,社會穩定就不存在了,法治國家就很難實現了。”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譚啟平的話更直接:“這個判決是我幾十年來看到的最荒唐的判決。”

  最高法院民二庭負責審理此案。但如此重大的案子,在有大量新證據提交的情況下,最高法院卻沒有開庭審理。

  張新明最終如愿以償的拿回了股權。

  據財新網報道,張新明在最高法院的一位上訴代理律師,系奚曉明在吉林大學的同學。張新明在此案的訴訟中,被疑得到奚曉明的幫助。

  南方周末記者查實,張新明的上訴代理律師是山西黃河律師事務所主任李飛,他與奚曉明確實同在1982年1月畢業于吉林大學法律系。律所的網站介紹,當事人對他的評價是“聘請了李律師,我們放心”。

  因涉及華潤并購案,張新明已于2014年8月被有關部門控制。

  2015年7月13日,李飛在電話中對南方周末記者表示,“我可以負責任地講,這個事情(奚曉明被查)與我們和這個案子(張新明案)一點兒也沒關系。”

  南方周末記者注意到,“76號判決”并非合議庭作出,而是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民事、行政審判專業委員會討論組”決定的。

  南方周末記者從最高法院內部人士處獲悉,這個討論組成員包括了多位最高法院領導,以及有審委會委員身份的相關審判庭的庭長們。奚曉明(上周之前)只是其中一員。

  2.很多工具書的主編

  在被查之前的最高法院領導班子中,奚曉明是唯一有過公安經歷的大法官。他在沈陽當了六年警察后,考入吉林大學法律系。1982年1月大學畢業后進入最高法院,并工作至今。

  奚曉明先在研究室待了11年。此后,他的工作重心一直都在民商事審判。

  1993年7月起,奚曉明擔任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副庭長。2000年經濟審判庭變更為民事審判第二庭,擔任庭長,并升任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2004年6月,奚曉明升任最高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在最高法院的四個民事審判庭中,民一庭管“家長里短”及房地產糾紛,民三庭專事知識產權審判,民四庭負責涉外和海事海商審判。民二庭負責商事審判,因此又俗稱“商事庭”。接近最高法院的人士確認,被查之前,奚曉明分管的主要是民一庭和民二庭。

  近年來每召開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代表最高法院出席并講話的,就是主管民商事審判的副院長奚曉明。廣義的民商事,包括了民二、民三、民四等三個審判庭的管轄范圍;狹義的民商事,指的就是民二庭的管轄范圍。

  商事審判對專業能力要求尤其高。最高法院一位庭長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在最高法院內部,奚曉明的人品及能力,均有很好的口碑。

  在研究室工作期間,奚曉明拿到了北京大學的民法學碩士學位;2002年7月又獲得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南方周末記者了解到,他的導師是民法大家魏振瀛教授。

  2007年10月23日,奚曉明被中國人民大學聘為兼職教授。人大法學院院長稱之為“真正的學者型法官”,“在民商法學界有相當大的影響”。

  在被查之前的這兩個月里,奚曉明又多了兩個學術頭銜:最高法院民法典編纂工作研究小組組長和最高法環境資源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前者尤為重要。編纂民法典是中國幾代法律人的夢想,曾四次啟動但均擱置。

  到了最高法院民二庭的案子,除了涉及的法律關系比較復雜之外,由于涉案金額往往動輒幾億甚至數十億,給了外界更多想象的空間。

  7月12日,奚曉明的博士生同學、律師張慶方所撰寫的《致奚曉明同學》透露了如下細節:奚院長是個非常謹慎的人,這當然和他是經濟庭出來的有關。因為經常要對重大的經濟利益之爭做出決斷,他自然就免不了經常成為攻擊的焦點。這也導致他在仕途中的每一個重要關口,都伴隨著眾多的舉報。

  除了審判工作之外,最高法院的重要功能是對下指導。許多司法解釋,如《擔保法》司法解釋、《破產法》司法解釋的很多條文都出自奚曉明之手。

  一位中級法院民庭庭長告訴南方周末記者,每次有法律或司法解釋出臺,最高法院就會出一套書,此外還有常年出版的審判指導用書。這些書往往由最高法院的相關審判庭編寫,主編一般由主管副院長掛名。

  這兩類書,許多民事法官人手一套,使用率非常高。上述庭長說,這些書里提到的案例,即使不屬于最高法院正式公布的“指導性案例”或“典型案例”,也都被認為具有相當的指導作用。

  而頗受爭議的張新明與呂中樓的股權轉讓糾紛案,被列為“指導案例”,寫進了奚曉明主編的《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案例(2012)公司與金融》一書中,其裁判要點是:如何判斷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應予解除。

  3.兩個悲劇的“學者型法官”

  展現在公眾面前的中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往往是他們的會議講話或者所出版的指導類書籍,親自審案的案例,非常少見。

  自2002年3月首次評定、晉升大法官,13年以來,中國產生了3位首席大法官和110多位大法官。而南方周末記者在公開資料里,僅找到18次大法官審案案例。

  其中,由原最高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審理的就占了4例。他最后一次開庭審案,是在2007年12月4日。

  整整6年后,2013年12月4日,終于又有最高法院大法官披掛上陣,他就是奚曉明。

  這是第十三個全國法制宣傳日,最高人民法院公眾開放日。最高法院第一大法庭,奚曉明敲響法槌,審理騰訊與奇虎360扣扣保鏢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

  這起“中國互聯網反不正當競爭第一案”,被媒體稱作“3Q大戰”。二審開庭及宣判均以“全媒體”形式全程直播。

  根據在場媒體的描述,審判長奚曉明迅速將“3Q大戰”的爭議歸納為5個焦點問題。庭審中,大法官不時有針對性地發問,對互聯網行業新的技術名詞、經營模式皆信手拈來。

  2014年2月24日,長達76頁3.6萬余字的判決書公布。

  大概是有太多的相似之處,不少媒體將奚曉明與黃松有相提并論。

  兩個人都是民法學界業內公認的“學者型法官”,擁有博士學位,只是擅長的細分領域不同:黃松有擅長的是婚姻等傳統的民事審判,而奚曉明更偏重商事和知識產權審判。

  若要論學術成就,或許黃松有還更高一籌。他居然在落馬后獲得了錢端升法學研究成果獎二等獎。

  黃松有的研究甚至超越了民事領域。2001年6月28日,就因冒名上學引發的齊玉苓訴陳曉琪案,最高法院作出了一份批復,認為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并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后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齊玉苓案因此被稱為“憲法司法化第一案”。時任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長黃松有還專門在《人民法院報》就此批復撰文《憲法司法化及其意義》,認為“我國在司法實踐中可以逐步將憲法引入訴訟程序,直接作為法院審理案件的法律依據而在裁判文書中援引。”

  2008年12月24日,黃松有被免職還不到兩個月,最高法院廢止這份批復。“憲法司法化”的呼聲也從此偃旗息鼓。

  黃松有被查后,“學者型法官”的名聲一夜之間跌入谷底。根據2010年1月的判決,黃松有因犯受賄罪和貪污罪被判無期徒刑。而坊間則更津津樂道的,是有關他喜歡幼女的癖好。

  2012年,當嫖宿幼女罪爭議白熱化的時候,甚至有不少人相信,嫖宿幼女罪是黃松有所制定。實際上,這個罪名是1997年刑法大修時寫入的,當時黃還只是廣東的一名法官。而關于他玩弄幼女的傳聞,也無據可查。

  失去的不僅是自由與聲譽。

  人民法院出版社一位編輯告訴南方周末記者,2007年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用》,原本的署名是“黃松有主編、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法研究小組編著”,2013年再版時,“黃松有主編”被刪除。

  人走茶涼。黃松有落馬后,《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主編也換成了奚曉明。

  這回,出版社或許又要有所準備了——奚曉明主編的書,可遠遠多于黃松有。南方周末記者在亞馬遜網站上查找到“奚曉明”的詞條達360多條,其中大量的圖書為其主編的工具書。

  哪些人“對黨不忠誠、不老實”?

       (資料來源:法制晚報)

  法制晚報消息,今日上午,中紀委通報稱,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黨組成員奚曉明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通報還稱“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法晚記者(微信公號ID:fzwb_52165216)梳理發現,奚曉明是中紀委通報中首次提及“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的省部級官員。

  怎么理解“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在中紀委和地方紀檢部門反腐過程中,還有哪些官員“對黨不忠誠、不老實”?

  什么是“對黨不忠誠、不老實”?

  忠誠、老實并非迎合領導!

  《中國共產黨黨章》明確規定的黨員義務中單獨有一條描述,“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對全面從嚴治黨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強調黨員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要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謀事要實、創業要實、做人要實(即“三嚴三實”)。

  “三嚴三實”就是要著力解決干部隊伍中存在的理想信念動搖、濫用權力、不負責任、不敢擔當、對黨不忠誠、做人不老實等問題。

  分析認為,“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是目的,“言行一致”是外在表現,“對黨忠誠老實”是內在要求。一個對黨不夠忠誠、不夠老實的黨員,往往會說一套、做一套,最終損壞黨的形象,破壞黨的團結統一,這三位“仁兄”的實際行動無疑驗證了這一點,他們對黨說謊,隱瞞不報個人重大事項,從說個“小謊”開始,他們一個個滑落到違紀違法的深淵,從此與黨、與黨性黨心“絕緣”了。

  中紀委分析指出,當然,對黨忠誠不是對個人忠誠,不是無原則的迎合領導個人,更不是搞人身依附,而要自覺地維護中央權威、維護黨的團結、遵循組織程序、服從組織決定,不搞非法組織活動,不搞團團伙伙小圈子。

  在具體工作中增強黨內生活的政治性、原則性、戰斗性,對待領導做到尊重不恭維、服從不盲從、補臺不拆臺、依靠而不依賴,抵制人際關系庸俗化,不讓江湖俗氣在黨內滋長和漫延。

  還有哪些官員“對黨不忠誠、不老實”?

  栗智、奚曉明、董洪運、吳永平、解根法!

  8月7日,中紀委網站刊登消息稱,山西省大同市委原書記豐立祥等5人被“雙開”。5人分別是山西省大同市委原書記豐立祥、山西省忻州市委原書記董洪運、山西省煤炭工業廳原廳長吳永平、山西省傳媒學院原黨委書記解根法,山西省審計廳原副廳長郝素珍。

  法晚記者注意到,在對5人違紀違法事實的通報中,除了“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官商勾結”、“收受賄賂”等常見詞外,董洪運、吳永平、解根法3人“對黨不忠誠、不老實”。

  經查,董洪運嚴重違反黨的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隱瞞不報個人重大事項;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借用私企車輛供自己和家人使用,多次出入私人會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賣官鬻爵,插手、干預行政審批和企業經營活動,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賄賂。特別是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繼續收受賄賂,數額巨大,情節嚴重。且在組織審查期間,采取欺騙、隱匿、訂立攻守同盟等手段,對抗組織調查,性質惡劣。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

  經查,吳永平嚴重違反黨的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欺騙組織,長期非法持有假身份證,隱瞞不報個人重大事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賣官鬻爵,官商勾結進行利益輸送,收受賄賂。特別是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繼續收受賄賂,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

  經查,解根法嚴重違反黨的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隱瞞不報個人重大事項;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賣官鬻爵,權錢交易,插手本單位工程建設項目,收受賄賂。特別是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繼續收受賄賂,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

  這是十八大后落馬的官員中,首次出現類似表述。加上今日通報的奚曉明,至少有4人在紀檢部門的通報中“對黨不忠誠、不老實”。

  另外,記者還注意到,在“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的后面,無一例外的“隱瞞不報個人有關(或重大)事項”。

  資料圖:栗智

  新疆“首虎”栗智也對黨不忠誠

  今年7月份,十八大之后新疆落馬“首虎”、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栗智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通報指出,栗智“檔案造假,向組織隱瞞本人真實年齡”。栗智由此成為首個涉嫌“檔案造假”的落馬省部級官員。

  去年以來,被查處的落馬“老虎”中,不斷被貼上新的“標簽”,如戴春寧、冀文林、毛小兵等“與他人通奸”。今年開始,斯鑫良成首個被指“訂立攻守同盟”的“落馬虎”,栗智則成為首個涉嫌“檔案造假”的省部級官員。

  2014年,中紀委在解釋通奸一詞時曾指出,“黨紀嚴于國法”。“通奸”屬于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刑法及相關法律中,一般情況下,沒有對“通奸”作出定罪的規定,但是在黨紀中則有對通奸的懲戒規定。

  同樣,“檔案造假”等也是嚴重違反黨紀的行為。2014年1月頒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遵守下列紀律:不準涂改干部檔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方面弄虛作假。”

  法晚記者(微信公號ID:fzwb_52165216)了解到,中央紀委網站在6月份發布的《突出執紀特色》文章中指出,“搞假年齡、假學歷、假婚姻,篡改檔案,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這都不是小錯誤,而是欺瞞組織,是對黨不忠誠”。

  由此也可以看出,栗智也“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文/記者溫如軍

[责任编辑:郭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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