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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強積金政策调整 可分期提取

2015-10-10
来源: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莊海源報道:特區政府昨於憲報刊登《2015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生效日期第2號公告》(簡稱《生效日期公告》),訂明於明年2月1日起,強積金計劃成員可於退休或提早退休時,分期提取強積金,讓退休或提前退休的市民,在提取強積金時有更大的靈活性。

 
  根據現有條例,年滿65歲或提早於60歲退休人士,只可一筆過提取強積金,或將整筆強積金保留并繼續滾存。在新措施下,除一筆過提取強積金外,這些計劃成員亦可選擇以分期形式提取強積金。受託人除必須交易費用外,不得就整筆支付或該年首4期的分期支付的強積金,向計劃成員收取費用或施加罰款,也不能從該成員的帳戶扣取費用。《生效日期公告》將於下周三以先訂立后審議的程序提交立法會。
 
  人口老化提取安排變重要
 
  積金局行政總監陳唐芷青在9月的積金局通訊中表示,強積金制度已經發展接近15年,在實施初期集中關注強積金的滾存,以及建立一個穩健可靠且具效率的退休儲蓄制度。然而,隨著強積金制度日趨成熟及人口日漸老化,提取強積金方面的安排變得更為重要。
 
  為了確保計劃成員在退休時可以獲得某程度的退休保障,容許成員提早提取強積金的理由有限。不過對於罹患末期疾病的成員來說,他們可能有需要提早提取強積金。因此,積金局早前建議,容許這些成員提早提取強積金,有關建議已於今年8月起生效。當局會繼續聆聽各方意見,令制度更切合社會的需要。
 
  核心基金可明年底推出
 
  另外,積金局主席黃友嘉日前表示,期望預設投資策略(俗稱「核心基金」)可於明年底推出。為了適用於所有市民,核心基金投資股票的方向傾向於全球性及具代表性的指數。而且,核心基金將會引進低收費產品,預期推出后可令強積金收費下降。他指出,前期工作大部分完成,期望可掌握好立法程序。
 
  至於近期勞資雙方對於是否取消強積金對沖機制存在較大分歧,黃友嘉認為,要達成共識仍需時間,相信政府所推政策均會按照勞資雙方所建立的共識。他強調,積金局為執行及監管機構,并不能主導政策,因此仍要視乎政府取態。積金局一直有分析行業數據,未來會繼續進行研究工作,於有需要時提交政府。
 
  六種情況可提前提取強積金
 
  【香港商報訊】記者莊海源報道:根據現有法例規定,只有當戶員年滿65歲時,才可一次過提取整筆累算權益。但是,在提早退休、永久離開香港、罹患末期疾病等六種特定情況下,戶員亦可提前提取累算權益。
 
  離開香港提早提取一生只限一次
 
  首先,戶員在65歲前提早退休,可提前提取累算權益。戶員必須年滿60歲并已終止所有受戶及自戶工作,且無意再次受戶或自戶。其次,市民必須聲明已經或將會離開香港,往其他地方居住,而無意作為永久性居民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并提供令受託人信納有關已獲準在香港以外某地方永久居住的證明,每個人一生中只限以此理由提早提取累算權益一次。
 
  另外,戶員完全喪失行為能力和罹患末期疾病,亦可提前提取累算權益。完全喪失行為能力是指戶員永久不適合執行或完全喪失行為能力前最后一份工作的特定種類工作。罹患末期疾病是指戶員患有相當可能令預期壽命減至12個月或以下的任何疾病。這兩種情況都必須提供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的醫學證明書予以證明。
 
  此外,若只在一個強積金計劃內結餘不超過5000元,且沒有結餘在其他強積金計劃內,而提出申請提取強積金的日期距離最后一個供款日至少12個月。這必須聲明日后無意再受戶或自戶。最后,若強積金計劃成員已死亡,已故成員的累算權益為遺產一部分,必須由相關的遺產代理人申索。
[责任编辑:邓煜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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