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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受賄千萬獲刑14年 檢方抗訴后改判無期

2015-10-15
来源:信息时报

李永恒(資料圖片)

  □本版撰文 信息時報記者 何小敏

  廣東省國稅局原 局長李永恒受賄千萬一審獲刑14年,其本人表示服判。然而,他的案件并未就此了結。記者昨日從知情人士處獲悉,今年2月,深圳市檢察院對該案提出抗訴,認 為量刑過輕。近日,廣東省高院改判,李永恒獲無期徒刑。事實上,因檢察院抗訴而被加刑的貪官并不罕見。

  收千萬賄款多數為索賄

  1952 年出生的李永恒于2012年從廣東省國稅局局長的崗位上退下來,2013年年底,他便因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后經司法機關調查,他的問題并非“個人問 題”,其妻子江苑在他的腐敗道路上,也扮演了重要角色。據檢方此前指控,李永恒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先后索取、非法收受賄賂款共計人民幣 942萬余元、港幣65萬元。

  其中,李永恒索取潮州市中廈實業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詹某人民幣868萬余元,收受其港幣5萬元。2013 年,李永恒、江苑夫婦看中廣州天河區博雅御軒和從化區的房子,于是要求詹某付款,詹某分別以長期租賃和購買方式,為李永恒夫婦支付了上述兩套房的房款。同 年,李永恒夫婦和女兒李某,在澳大利亞悉尼看中一處房產,李向詹索650萬元,詹通過地下錢莊將錢轉入李永恒女兒位于香港的賬戶,用于購房。

  檢 方還指控,2009年底,李永恒夫婦和李某到中山市完美公司參觀,完美公司總裁胡某、財務總監彭某為討好李永恒,提出聘請李某為該公司財務顧問。一直到 2012年8月,完美公司共轉賬60萬港幣到李某賬戶,但李某并未履職。作為回報,李永恒則會讓下屬關照完美公司。此外,李永恒還被控收受浙江西安交大龍 山軟件有限公司、福建新大陸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賄賂。

  一審判14年他服檢察院不服

  今年2月, 深圳市中院對李永恒一案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李永恒有期徒刑14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李永恒表示服判。據媒體報道,深圳中院一審對事實部分和 數額均采信了的檢方的指控。之所以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是因為考慮到李永恒坦白交代了受賄的犯罪事實,包括主動交代部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事實。此外, 案件審理期間,李永恒部分退贓,并申請處置房產退贓,具有一定悔罪表現。

  但這之后,李永恒一案并未塵埃落定。很快,深圳市檢察院針對該判決提起了抗訴。該院認為,李永恒利用職務之便,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嚴重,且絕大部分款項系索賄所得,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該院認為,一審量刑不當,于是抗訴到廣東省高院。

  記者昨日獲悉,廣東省高院近日對該案改判,以受賄罪判處李永恒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另據了解,李永恒妻子江苑因在其受賄中扮演重要角色,一審以受賄罪也已獲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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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與“抗訴”

  “上訴不加刑”是審判程序中的一項特殊原則,有的被告人為了獲得輕判,在一審判決后選擇上訴,以謀求二審能獲得改判,心想反正“上訴不加刑”;而有的人在一審判決作出后,可能自認判決有些輕,便心存僥幸,選擇不上訴,以為就此案結事了。

  然而,“抗訴”作為檢察機關的一項審判監督職能,在維護一些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讓一些被告人的僥幸心理化為泡影。事實上,檢方發揮抗訴職能,并非偶爾為之,2014年,廣東省檢察機關就對394件刑事裁判和305件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訴。

  尤其職務犯罪的審判,定罪量刑如果有失偏頗,難免引發公眾質疑。近年來,廣東地區涉腐的官員,除了李永恒外,還有幾名高官在一審獲得輕判之后也遭遇了“加刑”的命運。

  遭遇抗訴加刑的貪官

  謝鵬飛(廣東省政府原副秘書長)

  檢方認為量刑過輕

  同樣14年改判無期

  廣 東省政府原副秘書長謝鵬飛是典型的學者型官員,曾主編《廣東發展藍皮書》等。檢方指控其受賄金額約1800萬元,涉及官員升遷和行賄人或親屬入職、入學等 事項,還包括作為“智囊”的“顧問費”等。潮州中院于2013年底對謝鵬飛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其先后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1356萬元、港幣235 萬元、美金21萬元,并認定其積極退贓,有立功表現,于是輕判其有期徒刑14年。

  這之后,謝鵬飛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而檢方則認為量刑偏輕提起抗訴。二審雙方對謝鵬飛收受的部分款項是違紀還是違法、謝鵬飛是否構成自首、立功等問題進行法庭辯論。最終,廣東高院改判謝鵬飛無期徒刑。

  黃志光(深圳市政協原副主席)

  1筆“代捐功德款”

  二審量刑加判1年

  深圳市政協原副主席、曾任汕頭市委書記的黃志光受賄、非法持有槍支一案曾一度引發爭議。2013年年底,黃志光被廣州市中院一審以兩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但對于該案中的一筆100萬元的代捐功德款,一審未予認定,檢方提出異議,于是抗訴。

  2008年9月前后,黃志光的兒子從深圳金光華實業集團公司董事長李某鶴處搬了一個紙箱回家,不久后,在海豐縣蓮花山雞鳴寺眾人見證下,當面開箱,以黃兒子的名義捐了100萬。

  廣 東高院二審認為,李某鶴曾表示捐款200萬給雞鳴寺,自己捐100萬,幫黃志光捐100萬,黃同意,黃主觀上有非法收受100萬的故意。黃志光雖稱當時并 不知道紙箱里是100萬現金,但當李某鶴打電話約他去捐款時,已告訴他帶上紙箱,當時黃志光已意識到紙箱里裝的是錢。后在寺廟當眾打開紙箱,并以黃志光兒 子名義捐給寺廟,黃沒有提出異議。此時,黃志光已收受了李某鶴的100萬元,而后以兒子名義捐款,是黃志光收錢后,對錢款的處理,不影響對受賄的認定。于 是改判其有期徒刑15年。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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