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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店買假貨 告淘寶得去杭州?

2015-10-16
来源:大洋网

  中院裁定首例網購管轄權糾紛駁回淘寶公司的管轄權異議

  文/廣州日報記者

  劉藝明

  通訊員淩蔚

  南海的郭先生在淘寶網店上購買了9台手機後,懷疑對方提供的手機是假貨,於是將淘寶公司及賣家告上了法庭,要求兩被告賠償損失。而就在審理過程中,淘寶公司以自己網站的數據交換發生在杭州,同時《淘寶服務協議》也對管轄法院作出明確約定為由,提出了管轄權異議。記者昨日從佛山中院了解到,該院根據今年2月施行的新民訴法司法解釋,駁回了淘寶公司管轄權異議,裁定案件繼續在南海法院審理,該案也是相關司法解釋出台後,佛山首例網購管轄權糾紛。

  案情:

  網購9台手機 發現全是假貨

  2014年11月19日,佛山市南海區大瀝人郭先生,在淘寶網一家名為“深圳某通批發店”的網店(該店賣家真實姓名為蔡某)上購買了9台手機,每台包郵價471元。同月24日,郭先生在南海大瀝收到快遞公司送來的貨物。

  收到貨物後,郭先生打開其中一台手機查詢串號,所查詢到的串號與手機背面所標注的串號不一致,因而斷定此台手機是假貨。他致電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寶公司),要求淘寶公司提供賣家的個人信息予以維權,但淘寶公司拒絕提供。因此,郭先生以蔡某、淘寶公司為被告向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兩被告返還貨款並賠償損失。

  南海法院受理該案後,淘寶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今年1月,南海法院作出一審裁定,認為《淘寶網服務協議》中關於協議管轄的條款合法有效,將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處理。

  如果要去到浙江杭州打官司,對於郭先生這樣的普通消費者而言,其付出的金錢和時間成本實在太高。郭先生不服該裁定,隨後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訴。

  爭議一:《淘寶服務協議》是否有效?

  淘寶公司稱,根據買家注冊淘寶賬戶時同意確認的《淘寶服務協議》約定:“您與淘寶平台的經營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因此,本案應由淘寶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管轄。

  對此,郭先生回應稱,《淘寶服務協議》采用的是格式條款,也沒有特別提示說明,約定的管轄法院更沒采取特別顯著的方式進行提示,若當時知道有這樣的條款,他是不會在淘寶上注冊賬戶的。而且,淘寶公司拿出的協議,是在2014年1月10日,郭先生在2005年11月就已經注冊的淘寶賬戶,當時是否有這一條款還不得而知,以此為判決依據對他有失公平。

  爭議二:合同履行地在南海還是杭州?

  淘寶公司指出,該案為合同糾紛,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兩名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佛山市南海區。

  “在網上購物,當然是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了。”郭先生說,南海法院因此有相應的管轄權。

  而淘寶公司對於合同履行地則有自己的理解。二審期間,其代理律師認為,淘寶公司與郭先生之間是網絡服務合同關系,而不是買賣合同關系。一般情況下,淘寶提供的網絡服務是在其主機的所在地完成數據交換,數據交換完成時,該合同也應視為履行完成。由此看來,此案就應該由淘寶公司主機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由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管轄。

  終審:南海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

  佛山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今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淘寶公司提供的《淘寶網服務協議》內容繁多,協議管轄條款夾雜在大量繁瑣資訊中,未能以明確且顯而易見的方式使一般客戶可以正常獲悉與其權益密切相關的信息。因此,涉案管轄協議條款不符合經營者“以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的標准,該協議管轄條款無效,本案應依法定管轄確定管轄法院。

  此外,該《解釋》第二十條還規定:“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根據上述規定佛山中院作出終審裁定,南海法院作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案件由南海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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