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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鼓勵科研人員“下海”創業

2015-10-27
来源:勞動報

  科研人員“下海”,越多越好。昨日,上海市人社局公布的《關于完善本市科研人員雙向流動的實施意見》顯示,上海將拓展科研人員雙向流動機制,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下月起,科研人員離崗創業符合條件者,在孵化期內原單位需要保留其人事關系。

  支持科研人員兼職

  根據規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科研人員,在履行本單位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書面提出兼職申請的,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到科技企業兼職,為實現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技術攻關提供有償服務,并獲取兼職報酬。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置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吸引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研人才到本單位兼職。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請企業高層次人才擔任兼職導師或指導教師。其中,具有碩士學位授予權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允許適當增加工資總額。

  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兼職的企業人員,被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錄用的,其兼職經歷以及在企業聘任的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歷,可以作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評聘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條件。

  離崗創業保留人事關系

  據了解,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科研人員,書面提出離崗創業申請的,經所在單位同意,可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離崗創業。在創業孵化期(3-5年)內保留人事關系,原聘用合同暫停履行。其中,若原聘用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延續至離崗創業情形消失。在創業孵化期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不得以離崗創業為由解除其人事關系。

  在創業孵化期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離崗創業人員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崗位等級晉升的權利,并可不占原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返回原單位工作時,如果相應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已達上限,原單位可暫時突破結構比例聘用,以妥善安排返崗人員,并在三年內逐步消化。

  創業年限可視作連續工齡

  此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中擔任職能部門管理6級(含)以上領導職務的,辭去領導職務后,可以科研人員身份離崗創業。在創業孵化期內返回原單位的,單位應按相應專業技術職務做好崗位聘任工作。

  在創業孵化期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離崗創業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終止離崗創業并申請回原單位工作,原單位應按照其專業技術職務做好相應崗位聘任工作,雙方恢復履行聘用合同。科研人員離崗創業期間,本單位工作年限可連續計算。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和職業年金的,離崗創業年限可視作連續工齡。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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