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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官員受賄有“原則”:事沒辦好退錢

2015-10-30
来源:檢察日報

  資料圖

  原標題:澄邁縣委原副書記受賄“二原則”:不熟不收沒辦好退錢

  他受賄時間不長,只有四年;受賄幣種不少,有人民幣、美元、歐元、港幣;受賄數額不小,合計超過900餘萬元。

  經查,盧勇利用擔任海南省澄邁縣縣委常委、副書記、老城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工委書記等職務便利,分別在工業項目用地、土地使用性質變更過戶、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承攬撥付等事宜上為請托人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賄款共823萬元人民幣、30萬元港幣、7萬美元、1萬歐元。2014年1月28日,盧勇被海南省檢察院決定批准逮捕,2015年9月11日,海南省第一中級法院對盧勇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這一切都是從2009年盧勇兼任澄邁縣老城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工委書記,手中掌握了實權後開始的。

  他人事發牽出貪官受賄案

  2013年7月5日,澄邁縣委接到博亞公司熙岸高爾夫公寓二期工程未報先建的舉報,7月23日,澄邁老城公安分局成立博亞合同詐騙專案組展開偵查。

  盧勇開始坐立不安,因為博亞公司曾給他送過錢,為使自己不受牽連,他找來秘書黎某竊竊私語一陣。幾天後,黎某將5萬元退給博亞公司董事長聶仲根(另案處理)。雖退出5萬元,但盧勇受賄之事依舊被揭露出來,澄邁縣委將盧勇涉嫌收受聶仲根賄賂的線索移交海南省紀委。2013年11月15日,省紀委派員將盧勇帶至省紀委辦案點交代問題,並將此線索移送海南省檢察院。2013年12月27日,海南省檢察院將盧勇涉嫌受賄一案指定由海南省檢察院第一分院查處。

  初查結果證實,2013年期間,聶仲根在澄邁縣老城開發區開發熙岸高爾夫公寓房地產項目一期、二期及陽光花苑項目等房地產項目開發過程中,聶仲根及其子(另案處理)分7次送給盧勇14萬元。

  據聶仲根證實:他和公司其他人員曾給盧勇送過幾次錢,並安排盧勇家人到內蒙古旅遊。2010年至2011年春節期間,他和公司副總經理許學軍到盧勇儋州老家給其拜年,每次送給盧勇2萬元。2012年正月初二是盧勇的生日,他送給盧勇一個價值5萬元的黃金工藝品,還送了一個2萬元紅包。除此之外,他還讓許學軍送過盧勇6萬元,讓兒子給盧勇送過2萬元。

  2014年1月28日,盧勇被執行逮捕。

  以快制勝迅速審訊收獲豐

  盧勇在紀委調查期間,不僅交代了收受聶仲根錢物的犯罪事實,還交代了收受郭昆、鄭毅松、顏培軒、許福生等33人賄賂的犯罪事實。

  為徹底查清此案,使盧勇坦白認罪不翻供,辦案人員制訂出周密的偵查和審訊方案:先獲取並固定行賄人外圍證據,隨後迅速對盧勇展開審訊。當辦案人員與他第一次正面交鋒時,盧勇矢口否認受賄行為,一會兒耍起三寸不爛之舌東拉西扯,一會兒又緘口不言。面對僵持局面,辦案人員給他來個冷處理。接著,給他讀了一段有關他受賄的證言,此時,盧勇開始躁動不安,低下頭說:“看來,現在就缺我的口供了。”

  盧勇交代了收受賄賂的犯罪事實:郭昆因在多個房地產開發項目得到我的支持給我送了80萬元人民幣和2萬美元。2010年下半年,老城管委會准備建設南二環路施工項目,我向業主單位老城開發區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李思打招呼,讓其在該項目招標時對張用現給予關照。2011年1月,張用現掛靠海南省第六建築工程公司參加該項目投標,並中標了其中的F標段。為感謝我的幫助,2011年春節前,張用現在海口市國貿某路附送給我10萬元。

  2011年初,盧勇交代老城開發區規建局局長鄭奮在該局招標老城開發區美侖路南延線工程項目上對張用現給予關照。同年4月,張用現掛靠六建公司簽訂了該項目的施工合同。為感謝盧勇,張用現在海口市國貿文化路附近送給他30萬元。2012年春節前,張用現又在其儋州市老家送給他20萬元……

  任職四年受賄超900萬元

  盧勇的受賄都發生在他兼任澄邁縣老城經濟開發區工委書記期間。掌握了實權,他便大肆收受賄賂。他對自己每次收受賄款的行為都銘記在心。

  盧勇剛兼任老城開發區工委書記不久,掛靠武漢建工公司的工程老板張乙坤承攬的工程驗收後,工程款卻遲遲未付,他找盧勇幫忙,幾天過去了,依舊沒工程款撥付的消息。後來,張老板備好10萬元現金約盧勇在澄邁縣金馬大道出口處見面。他將一個裝有10萬元的袋子放到盧勇的車上,還說了些“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之類的話。盧勇回到家,打開袋子一看,整整十捆百元鈔票。

  “看來工程老板都是財神爺,出手就是10萬元,相當於自己1年多的工資啊!”盧勇不禁喃喃自語。

  事後,盧勇及時向有關部門過問張老板工程款撥付一事。不久,縣城投資公司向武漢建工公司支付450萬元工程款。張老板想到縣城投資公司尚欠500餘萬元工程款,便又備好20萬元送給盧勇。送出的錢很快見效,縣城投資公司又撥付了550萬元工程款。

  暗示送卡賄款存卡圖平安

  在法院認定盧勇共計28次受賄事實中,最大的一筆來自海南展創光電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展創公司)董事長鄭毅松3次送的150萬元和高價轉讓轎車受賄35萬元。

  2011年4月28日,澄邁縣政府和展創公司、軟件園公司簽訂了《中高端光電倍增管產業化項目框架合作協議書》,約定由澄邁縣政府為展創公司在老城開發區供地200畝,用於建設中高端光電倍增管理產業化項目,並協助該公司辦理項目選址、規劃報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等手續。

  要辦成這么多的事,事事都離不開盧勇的幫助。2011年年底,鄭毅松與盧勇吃飯時,盧勇詢問他公司是否需要買車。後來,盧勇讓他試駕了一輛皇冠車,盧勇說車是自己的,想把這車賣給他的公司,他表示同意。幾天後,他給了盧勇60萬元,並辦了車輛過戶手續。

  鄭毅松來海南投資之前,便結識了楊淳至,為了讓項目能盡快推進,他跟楊淳至商量分三次送給盧勇150萬元。2012年春節前,鄭毅松事先准備好50萬元現金讓楊淳至交給了盧勇。沒料到,盧勇看到錢袋子是一臉的怒氣:“你可真是不識時務,如今收現金放哪裏,如果存一張卡該多好。”2012年8月,鄭毅松讓司機張茂臣辦了張建設銀行卡,並存入50萬元,讓楊淳至送給盧勇,2013年春節前,鄭毅松又讓楊淳至往卡內打入50萬元。

  自作聰明邊收邊退又捐款

  盧勇收錢也是有原則的:一是不熟的人送錢,不收或不全收;二是收了錢未辦成事,必須退錢。

  海南新奧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新奧洋公司)在老城開發區取得工業用地138畝,公司董事長顏培軒為了讓盧勇幫忙盡快辦理土地過戶和土地變性為住宅用地的相關手續,2010年端午節前,顏培軒交給新奧洋公司項目經理張環宇兩箱酒,其中一箱裝有20萬元現金,讓張環宇送給盧勇。

  2010年6月,顏培軒通過別人介紹認識盧勇的侄子盧賢輝後,就請盧賢輝幫忙辦理新奧洋公司土地過戶和用途變更,並將一些項目材料讓盧賢輝轉交給盧勇,承諾事成後給盧賢輝和盧勇300萬元。後來,澄邁縣國土局等相關部門辦理了新奧洋公司的土地過戶及土地用途變更手續,2011年1月上旬,顏培軒約盧賢輝到海口市椰海大酒店見面,並奉上300萬元。盧賢輝說:“顏董事長真講誠信,可交。”話畢,一腳油門,絕塵而去。

  春節前,盧賢輝將這300萬元的事情告訴了盧勇,盧勇聽後十分惱怒:“我與顏培軒根本不熟,你必須盡快退給他,這錢不能要。”接著盧賢輝說他想留80萬元用於豬場擴建,盧勇同意了,並交代他要他跟顏培軒講清楚。隨後,盧賢輝在海口市新奧洋公司辦公室退回220萬元現金,並稱餘款80萬元被他用於養豬,以後再還給他,這以借為名的80萬元至今也沒歸還。

  2010年6月中旬,新奧洋公司向澄邁縣政府申請將138畝土地旁邊的90畝土地整合後給新奧洋公司,但需要進行征地、拆遷。2012年1月,顏培軒通過張環宇約盧勇在廣昌酒家吃飯,席間談及辦理土地征地和拆遷事宜,盧勇答應馬上辦理。飯後,張環宇將一個裝有100萬元現金的紙箱搬到盧勇的車上。這年3月盧勇讓盧賢輝將其中的90萬元退給顏培軒,並稱餘下10萬元已捐給某小學,幾天後,盧賢輝把一張蓋有某小學公章的收據交給顏培軒。

  沒辦成事錢得退是其另一原則。2010年至2011年間,海南新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榕公司)在老城開發區取得了302畝土地使用權,為和盧勇處好關系,2010年上半年,新榕公司副總經理陳喜彬在盧勇的儋州市老家送給他10萬元。翌年6月,陳喜彬又送給盧勇20萬元。在項目開發期間,盧勇經手辦理了新榕公司土地過戶和項目施工報建等事宜。

  後來,陳喜彬又托盧勇為其找地搞開發,並送給盧勇50萬元,但盧勇沒能幫陳喜彬找到土地,2012年下半年讓妻子在海口市文化大酒店附近退還陳喜彬50萬元現金。

  案發退贓庭審翻供亦徒勞

  自從盧勇收受第一筆賄款後,他便過上了提心吊膽的日子。盧勇先後8次向海南省紀委廉政賬戶退繳了68萬元。案發後,盧勇讓其妻退出504萬元,讓其侄子退出80萬元,還有盧勇收受的牡丹江市安裝工程公司送的並交其秘書黎某保管的30萬元港幣,辦案人員也一並追繳到案。

  對於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盧勇及其辯護人提出,盧勇收受鄭毅松的150萬元,主觀上盧勇沒有收受鄭毅松150萬元的故意。對此,公訴人當場予以反駁,本案的銀行卡一直由盧勇支配控制,交易憑證及證人證言與盧勇的供述能相互印證,對方辯解沒有事實根據。

  庭審中,盧勇及辯護人還提出盧勇主動上交海南省紀委廉政賬戶68萬元、案發前退還陳喜彬的50萬元及聶仲根的5萬元不能認定為受賄。公訴人認為盧勇上交68萬元及退還55萬元的行為,是出於掩蓋罪行而退贓。因此,其退贓行為不影響對其受賄罪的認定。

  海南省第一中級法院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盧勇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鑒於盧勇歸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且退回絕大部分贓款(尚有18.2萬元贓款未退),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盧勇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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