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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新疆吃自助剩1200克被罰2400元引爭議

2015-11-02
来源:京華時報

  近日,6名來自江蘇鎮江的游客在烏魯木齊市一家自助餐廳就餐離開時,剩下了1200克食物,被餐廳罰款2400元。此事經網上曝光后,引發極大關注。據了解,事后,餐廳返還了游客的2400元。目前,物價部門、工商部門已介入調查。

  游客自助餐后剩食物被罰

  10月29日,江蘇當地媒體報道稱“鎮江游客新疆吃自助餐,浪費1200克被罰2400元”,經網絡轉載后,引起關注。

  據了解,10月24日晚,從江蘇鎮江來新疆旅游的凌先生一行6人來到位于烏市沙依巴克區的“金錢豹海鮮自助餐飲店”用餐,付完1500元餐費后,卻被告知,因6人取用的食品有1200克被剩在桌面上,造成不必要的浪費,按照餐飲店的規定,需要繳納2400元罰款。

  凌先生繳納2400元罰款后,一家人要了發票欲離開時,因餐飲店收銀員把發票的付款方寫錯了,店員攔住他們想要回發票,凌先生不給,雙方僵持不下,直到民警趕到,凌先生一行才得以離開。

  27日,在物價部門協調下,餐飲店退還了凌先生2400元罰款。28日,對處理結果并不滿意的凌先生又繼續向烏市工商部門投訴。

  29日10時29分,網民“凌峰”針對網上報道及圖片留言說:“我就是當事人凌先生,報道有很多地方沒有說清楚。我是晚上8點去的餐廳,9點時,因同行的女性朋友身體不適,所以才準備離開。(塑料袋里)那個螃蟹是我當晚辦了一張5000元的卡(餐廳)送給我的,不是自取的菜。”

  餐廳事后稱系顧客“自愿”

  10月29日,記者來到位于克拉瑪依東街的金錢豹海鮮自助餐飲店看到,用餐有杜絕浪費的提示,還有6名浪費監督員。用餐期間,一直在播放著“多次少取,謝絕浪費”的提示。新疆金錢豹餐飲文化有限公司一名王姓負責人說,“當天為這事,我一直處理到凌晨1點左右。目前我們已經和凌先生達成了和解,我們退回罰款,凌先生答應送還發票”。

  據這名王姓負責人回憶,當晚凌先生和同行的人用完餐準備離開時,桌上還剩下很多沒有吃完的食物,“工作人員就提醒他們再吃一會兒,聊聊天再走,但對方不愿意。”最終,凌先生同意就浪費的食物交100元食材費,王姓負責人說:“但來到柜臺后,顧客的想法有了變化,堅持要按餐廳規定走,50克100元的罰款,執意要給浪費的食材稱重”。

  經稱重,服務員發現凌先生一行6人剩下食材1200克,“凌先生自己算出2400元錢的數字,將錢放在收銀臺上,堅持要發票”。“我們的餐廳沒有進行過這類罰款,此前有些顧客會有少量浪費,但在勸說后都會吃完再走。所以收銀員當時不敢收他的錢,更不知道發票該怎么開。”王姓負責人說,此后收銀員想要回發票,有一部分是因為開錯了付款單位“自助餐飲C13客人浪費1200克罰款2400元”。

  網民熱議“面對浪費怎么辦”

  此事經網上披露后,引發極大關注。食客該不該如此浪費、餐廳有沒有權力罰款、浪費食物后該不該罰這么多錢,一時也成為網民爭論的話題。

  記者梳理發現,網民評論分為3種觀點:第一種認為:應該罰款。認為自助餐成本不低,如果人人都浪費,生意根本沒法做。只有采取措施,才能杜絕浪費。

  第二種觀點認為:餐廳不應該罰款,也沒這個權力。餐廳只是企業,不是執法部門,食客也不是餐飲企業的員工,不應該受到餐飲企業的一些規章制度、提醒所約束。

  第三種觀點認為,根據食物的價錢,可以少量收取食物百分之三十的食材費,來提示顧客下次不要浪費。

  律師稱餐廳沒有執法權

  新疆志通律師事務所律師汪勇表示,自助餐廳不具備執法權,所以無權向顧客收取罰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該內容無效。”汪勇說,也就是說,餐飲店單方面做出所謂的“處罰提醒”是無效的。

  汪勇表示,餐廳經營者的出發點可以理解,但用罰款來解決浪費問題的辦法有失妥當,“商家可以嘗試從道德上約束浪費行為,比如不浪費可給予小獎勵、優惠等”。據《都市消費晨報》報道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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