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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研讨国有文物被盗追索问题

2015-11-04
来源:中国新闻网

     11月4日 由中国博物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办的“国有文物被盗追索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4日在故宫博物院敬胜斋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事务所、中国博物馆协会、故宫博物院等多家单位的十余位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和博物馆学专家齐聚一堂,就因贪污、盗窃犯罪流失馆藏文物的追索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本次会议缘起于近期正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广州美术学院原图书馆馆长萧元贪污盗卖书画案,2002年10月至2010年3月期间,萧元利用其担任广州美术学院图书馆馆长的职务便利,利用其事先配备的图书馆藏画库的钥匙开门进入画库,以自己事先临摹好的赝品调包的方式将馆藏的张大千、齐白石等书画家的书画作品窃为己有。并将其中大部分作品委托拍卖,经鉴定估价为7681.7万元。但是,由于此案案发时间较长,涉案文物数量大,且销售时间分散,追索工作具有较大困难。

  为了深入解读此案带来的若干法律问题,给国内博物馆处理类似事件提供指引,给文物行政部门下一阶段开展相关工作和完善有关法规规范提供参考,中国博物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在组织有关法学、博物馆学专家深入研究、分析了该案及所涉及有关法律的基础上,特别组织召开了本次学术研讨会。

  在会议上,专家们一致认为:国有馆藏文物是国家重要的文化财产,其所有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而对于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国有文物,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更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因贪污、盗窃犯罪流失馆藏文物应当通过扣押、没收、追赃、索赔等方式予以追回,或者由持有人主动退回。如果犯罪分子是通过拍卖处理的涉案文物的,根据我国《拍卖法》,拍卖的委托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而拍卖人如果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部分学者提出的“善意取得”问题,与会专家也发表了不同看法。有专家表示:根据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所以,如果所有人因被盗、被抢而丧失对其财产的占有之后,不论该财产几经转手,所有人都有权请求最后占有人返还原物。

  针对一些涉案文物可能流失海外的问题,有关专家认为: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辨认、追查、冻结或者扣押本条第一款所述任何物品,以便最终予以没收。”如果涉案文物已经流失到我国境外,仍可以根据上述《公约》的规定通过司法协助追回。

  在会议的最后,与会专家还建议国家司法、执法等部门能够通过深入调研专门制订适用于追索因贪污、盗窃犯罪流失馆藏文物的法规文件,堵住文物流失的制度漏洞,保护文化遗产安全。

  据了解,中国博物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是中国博物馆协会下属的35个专业委员会之一,由国内博物馆以及热心博物馆法律事务的专家、学者和相关从业人员共同组成,以推进博物馆管理法制化,促进博物馆法律工作的发展,加强博物馆法律的研究为基本宗旨,专门从事探讨、解决博物馆法律纠纷等方面工作。

  中国博物馆协会和国家文物局有关部门领导也参加了此次会议。

[责任编辑: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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