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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泄密案高院激辩 新闻自由大过保密原则?

2015-11-24
来源:巴士的报

李柱铭代表《苹果日报》出庭抗辩。

  港大校委会会议录音外泄风波,香港高等法院於本月6日收窄港大取得的临时禁制令范围,只禁止披露由今年6月30日起至本月6日的港大校委会会议内容,并将禁制令延续至今日。高院今开庭处理延续禁制令的申请。 

  港大学生会刊物《学苑》编辑刘以正、香港记者协会、及《苹果日报》,分别由大律师大律师黄瑞红、大律师谭俊杰及资深大律师李柱铭代表,三方早前已呈入文件申请加入本诉讼。

  代表港大的资深大律师Clifford Smith庭上指,三方不符合入禀状中成为被告的定义,反对他们介入。Smith认为本案唯一「可以识办」的被告只有第一被告(即商台),但第一被告早前已与港大达成同意令,不会挑战禁制令。

  香港大学

  据知三方早前呈交的陈词,主要引用《基本法》指新闻自由、公众利益及知情权不应受侵犯。

  《苹果日报》一方的资深大律师李柱铭,代表三方陈词,指事件涉及极大公众利益,法庭要平衡利益,不应延续禁制令。

  李指他们不能要求港大一方现在便进行正式审讯,但新闻是关乎时间性、话题性及新闻价值,「新闻等多一日都嫌迟」,何况要等审讯完结後才可公开资料?

  他指在9月29日的会议上,校委会「由无原因变成提出差劣嘅原因」,而否决委任唯一一名被提名的人(陈文敏)任副校。公众关注为何陈不获委任的原因,以及为何多名香港知名人士(校委会成员)情愿令职位空缺都不愿委任唯一一个人选,事件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及知情权。

  Clifford Smith早上陈词指,像港大校委员这种决策机关,委员必须遵守保密原则,是「基本常识」,他们不能期望自己可以将会上机密内容「向全世界重播」。新闻自由不足以构成不遵守保密原则的理据,而法庭禁制令正正可避免有人在未获授权下将机密资料公诸於世。他认为就现时情况而言,法庭已够表面证供行使酌情权颁下及继续禁制令。

  Clifford Smith指,刘以正及香港记者协会,未符合介入诉讼人的法律条件,理据未能令人信服。而《苹果日报》处境与另外两方相同,不能要求要求以「第三被告」身分加入,除非《苹果日报》同意以入禀状中第二被告,即「挪用或打算发布有关资料的不知名人士」身分加入。

  Clifford Smith表示,本案现时仍在临时阶段,法庭不能在没审讯的情况下定断公开该些机密资料是否符合公众利益。他提出,假设公开该些资料与公众利益有关、而非「两三日的煽情」,传媒就算等到审讯完结後才公开或刊登,资料仍是符合公众利益的。

  据了解,上次一度表示想加入诉讼的港大校友关注组召集人叶建源及港大政治学与法学二年级学生李熙信,不会加入诉讼。 

[责任编辑:陈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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